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承德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19-08-13   10时33分 浏览次数:


(1999年1月18日政协承德市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4年2月12日政协承德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19年6月19日政协承德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政协承德市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承德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区政协,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市政协各委办,各提案承办单位: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承德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已经政协承德市第十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政协承德市委员会

2019年6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界别、委员小组及各县(自治县)市区政协(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做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建设新时代生态强市、魅力承德服务。

第四条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把协商民主贯穿提案工作全过程,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政协承德市委员会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提案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七条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与政协承德市委员会任期相同。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承德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三)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征集提案,为委员知情明政服务;

(五)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六)对提案的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七)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承德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承德军分区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九)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评选表彰,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十)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十一)加强与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与协作;

(十二)加强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三)加强与各县(自治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十四)主动接受河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学习兄弟市政协提案工作的先进经验,提高提案工作质量。

第十条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二条提案委员会下设相关科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承德市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参加政协承德市委员会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也可以联合提出提案;

(三)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承德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五)各县(自治县)市区政协可以本组织名义提出提案;

(六)驻承全国、省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七)委员联名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联名者必须亲自参与提案的调研和撰写,以界别组、联组、党派、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或县(自治县)市区政协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签名;

(八)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九)以上提案均需登录承德市提案工作信息化平台,网上提交。

第十四条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中共承德市委、市人民政府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坚持目标引领和问题导向,聚焦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等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事实依据客观充分,问题分析全面深入,政策法律把握精当,意见建议切实可行。

(三)一事一案,简明扼要,实事求是。一份提案只能提一件事,反映一个问题,字数在1500字左右。

(四)提案的提出应坚持质量优先原则,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五)政协各参加单位、各界别、各专门委员会、各县(自治县)市区政协负责对本单位、本界别、本专门委员会、本县(自治县)市区市政协委员提案撰写的组织、修改、完善。

第十五条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政协全会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政协全会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或者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通过提案工作信息化平台提交。

第四章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对与本委员会工作密切相关的提案进行整合、归并、提质或商请提案者进一步完善。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与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作为并案后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之提案者。

第十七条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亲友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超出本市职权范围的;

(十三)其他不宜用提案形式提出的。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当与提案者及时沟通协商并书面告知,视情况以意见或建议等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参阅,提案者也可以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八条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九条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按照全会统一安排,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成立提案组。提案组受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的委托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政协全体会议结束后,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市政协办公室会同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市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提出并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办理好政协提案是各承办单位的重要职责,也是一项重要工作。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对于提升承办单位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加强和改进党和政府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十二条承办提案的中共承德市委和市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军分区有关部门,各县(自治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等办理提案,并对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做好提案办理工作,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收到提案后,应当提出办理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限要求和质量标准,并及时交付办理,确保责任落实。凡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采取措施,抓紧解决;对因条件限制,短期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列入规划,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确实不能解决或者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情况。

(二)承办单位应当把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明确承办工作机构,建立承办工作机制,完善承办工作制度,规范承办工作程序,保障承办工作经费;确定具体人员担任提案工作联络员,负责提案办理工作。

(三)对于重点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当亲自部署,带头办理,可通过实地考察、座谈协商、专题调研、开门办提案、现场办提案等形式进行办理。

(四)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在接到提案后两个月内将会办意见送达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汇总后答复提案者;会办意见在送达主办单位的同时,还要按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市委办公室或市政府办公室,同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五)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承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5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提案者。闭会期间的提案,应当在收到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提案者。提案交办时间截止到当年10月底。

(六)承办单位办理复文应当直截了当回答提案中的问题,文字精炼,格式规范,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签发,并加盖单位印章。

(七)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委员本人;联名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者;政协界别组、委员小组或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联系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县(自治县)市区政协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向提案者寄送办理复文时应附《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中共承德市委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市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复文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同时抄送。

(八)承办单位接到提案后,如确实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要在交办会上提出调整意见,经协商一致后,向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说明理由,再做调整。交办会后一般不再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在交办会后6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整意见,经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与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研究同意做出调整。

(九)承办单位领导应当及时检查提案办理情况,协调解决提案办理中的难点问题;进一步健全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向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通报办理情况;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邀请提案者和市政协相关人员参与办理工作,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当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解释说明或重新答复。提案者对承办单位的走访应当积极配合。

(十)办理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和各县(自治县)市区政协等提出的集体提案,在书面答复前,承办单位应先征求该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提案者收到承办单位办理提案的答复函后,应当认真填写《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或在提案信息化平台上填写意见,并在20日内向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反馈。

承办单位当年提案办结后,应当对办理工作进行复查,并积极支持市政协对提案办理工作开展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有序推进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适时组织开展提案办理评议工作。

第六章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五条提案的督办由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对涉及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中应当有民生监督性提案。

第二十七条重点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提案委员会提出,由主席会议或者主席办公会议审定。

第二十八条重点提案应当由市级党政领导或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办领办。

第二十九条重点提案的督办,应当联合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共同进行;由市政协主席会议或主席、副主席协商督办。可以采用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视察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近期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三十条市政协常务委员会每年听取一次市政府关于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七章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三十一条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政协承德市委员会应当予以表彰。

第三十二条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选题准确,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等其他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显著,对宏观决策、长远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明显作用。

第三十三条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为:

(一)办理工作有领导负责、专人承办,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二)办理提案坚持实事求是,有条件解决的及时解决,暂时难以解决的列出规划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做出解释说明。

(三)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四)办理工作成效明显,提案者对办理工作满意率95%以上。

第三十四条先进承办个人的评选条件为:

(一)对待提案办理工作态度积极、认真负责、严谨细致。

(二)工作有思路、有举措、有创新,能够按时高质量完成办理任务,业绩突出。

第三十五条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推荐或者提案者自荐;先进承办单位由提案者推荐;先进承办个人由承办单位推荐。推荐结果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初选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经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各县(自治县)市区政协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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