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小饭桌”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08-30   22时41分 浏览次数:


承市政办字〔2019〕71号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小饭桌”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小饭桌”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承德市“小饭桌”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解决学生家长的后顾之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我市“小饭桌”的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生托管机构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13〕14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饭桌”托管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饭桌”,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家长)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学生提供接送、就餐、休息、看护、课后辅导并收取一定费用的托管服务场所。包括小饭桌、小餐桌、托管班、接送班等,以下统称“小饭桌”。

第三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规范、严格监管、优化服务、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强对“小饭桌”的服务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对“小饭桌”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服务管理体制。市场监管、教育、应急、卫健、公安、住建、行政审批、城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小饭桌”服务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小饭桌”的日常服务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推进学校食堂、学生午休、集中配餐等设施配建,完善校内托管服务,将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集中就餐工作列入“民心工程”。

第六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及其他社会力量利用商业用房举办规模较大、管理规范、有经营资质的校外托管机构,满足社会需求。

第七条 对利用住宅开办家庭式经营“小饭桌”的,受托人应当与委托学生监护人之间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尽到安全、卫生等管理责任,确保学生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 开办“小饭桌”应当符合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应急、卫健、公安、住建等部门制订《承德市“小饭桌”开办指导规范》。

第九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每学期组织“小饭桌”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知识培训,每年度对“小饭桌”开展星级评定工作,组织“全市十优百佳小饭桌”评选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向社会公示评定结果,方便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承德市“小饭桌”星级管理规范》。

第二章 “小饭桌” 基本条件

第十条 开办“小饭桌”,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符合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建筑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条件;

(三)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主要负责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四)符合《承德市“小饭桌”开办指导规范》要求。

第三章 信息申报和公示

第十一条 为加强“小饭桌”服务管理工作,对“小饭桌”实行开办信息申报和公示制度。

第十二条 “小饭桌”开办者应及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开办信息,开办者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开办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小饭桌”开办信息申报表》;

(二)开办者身份证明;

(三)房屋产权证明及房屋租赁协议;

(四)功能布局平面图和设施设备清单;

(五)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健康证明;

(六)安全责任承诺书;

(七)使用住宅开办“小饭桌”的,需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信息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就卫生、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信息真实性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信息公示,发放《“小饭桌”开办信息公示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公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通报已完成信息申报的“小饭桌”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张贴公告等方式进行信息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小饭桌”的开办场所和开办者发生变更的,“小饭桌”开办者应及时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变更信息,符合开办条件的,换发《“小饭桌”开办信息公示卡》。

第四章  开办者责任

第十六条 “小饭桌”开办者是学生在“小饭桌”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学生安全负责,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

(一)“小饭桌”开办者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小饭桌”开办信息,并申领《“小饭桌”开办信息公示卡》;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卫生、食品、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相关安全知识培训;

(三)“小饭桌”开办者须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保障托管协议,协议应明确安全保障措施、学生管理、收费标准、托管时间,与学校作息时间相吻合的接送时间等内容;

(四)建立学生档案制度、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和学生交接制度,全面掌握学生的基本情况,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学生没有离开“小饭桌”之前,必须有工作人员值班、巡查;     

(五)加强对学生休息场所的安全管理,男女生休息场所必须分设分管;

(六)建立与当地公安派出所警民联系制度,维护“小饭桌”周边治安环境,确保学生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场所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安全设施器材正常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县(市、区)政府(含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下同)对本辖区“小饭桌”的服务管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本辖区“小饭桌”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部门联动配合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将“小饭桌”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小饭桌”的日常服务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小饭桌”开办信息采集和公示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信息真实性进行核查,发放《“小饭桌”开办信息公示卡》,开展“小饭桌”星级评定工作等。建立“小饭桌”服务管理台账,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建立检查制度,不定期开展检查,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小饭桌”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小饭桌”,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关停。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饭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加工制作行为,保障学生饮食安全。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小饭桌”的课后辅导管理职责,指导学校及时掌握学生参加“小饭桌”情况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提出监管建议;对参加“小饭桌”的学生提出安全管理要求,督促学校进一步健全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公示“小饭桌”开办信息,引导学生家长选择已申领《开办信息公示卡》的 “小饭桌”,劝导学生和家长不参加未申领《开办信息公示卡》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小饭桌”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小饭桌”的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控、用眼健康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督促“小饭桌”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强化各类传染病的防控,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在发生食物中毒时,对患者及时实施救治,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加强学生营养健康监测,开展营养健康教育,引导学生健康饮食。

第二十二条 公安部门负责“小饭桌”的治安安全、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及时打击处理各类涉及“小饭桌”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小饭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小饭桌”开办者全面落实消防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小饭桌”房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行政许可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城管、生态环境等其他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小饭桌”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参加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联合检查活动,并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不定期检查,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小饭桌”经营过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或加工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食源性疾病的,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小饭桌”发生传染病疫情处置不力、不及时报告、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小饭桌”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火灾隐患,不及时整改消除、发生火灾的,应急、公安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小饭桌”存在治安隐患未及时整改或发生重大治安事件的,不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或者隐瞒不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实施监管,经常开展专项治理,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小饭桌”的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要举一反三,认真梳理排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且安全隐患较大的监管盲区,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将其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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