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21-2999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第1780号建议的答复
2021-11-29   15时31分 浏览次数:

孟祥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严格监管直播带货的有关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网络新业态“直播带货”的监督管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第37号令已作出相应规定,并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现就建议中的几点具体答复如下:

1、《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至三十二条对电商平台(直播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带货主播)已作出详细规定,要求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办理主体登记并提供许可信息,对其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建立交易规则和检查监控制度。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适用电商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

2、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建立网络交易日常监控机制,实时监控网络交易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情况,直播带货所发布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平台保存不少于三年,市场监管部门可在期间加强监管。直播带货目前法律法规只设置了经营资格的审核,对于销售的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3、直播带货相应的主体资格已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其交易行为如触犯法律、法规的规定一经查处将录入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如需拉入黑名单、封号或吊销经营资格需等待相关规定出台。

    我市目前由于技术、设备等因素尚无法完成对直播带货的实时监控。接到代表建议后,我市市场监管部门迅速部署落实,近日已经与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达成合作意向,通过向第三方网络监测平台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存在的短板,加强直播带货的监管。

 

 

 

承德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9日

 

 

 

领导签发:杨春武

联系人及电话:于洪波       0314-2051358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省政府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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