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32/2008-0978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统计局
文件编号: 承统通字[2005]25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8-05-17   18时29分 浏览次数:

各县(自治县)、区(开发区)统计(计统)局:

按照《河北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工作的暂行规定》(冀统办字[2005]1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特制定《承德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工作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第二季度开始实行。

制定实施《承德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工作的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工作的规定(暂行)>的通知》(冀统办字[2005]18号)文件精神和开展统计业务规范年活动的重要措施,县(区)统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并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确保GDP核算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核算 规范 规定 通知

承德市统计局 2005年5月18日印发

承德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工作,贯彻落实《河北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工作的暂行规定》(冀统办字[2005]18号)文件精神,按照全市开展统计业务规范年活动的要求,制定以下规定。

一、总 则

(一)规范地区GDP核算方法。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方案》、《国家统计局关于地区季度GDP核算的若干补充规定(修订稿)》和《河北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工作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规范地区GDP核算方法,进一步增强省、市、县(区)GDP核算方法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二)规范专业统计。制定全市统一的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服务业、价格等专业统计计算方法和评估方法,规范专业统计,搞准搞实专业基础数据。

(三)规范调查方法。在经济普查的基础上,重点规范抽样调查方法和数据资料的取材渠道。从2005年第二季度起,各县(区)核算地区GDP的规模以下和个体工业相关数据,使用抽样调查数据。对资质等级以下建筑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及餐饮业和个体服务业的统计,采用抽样调查为主,其他调查方法相结合的方法。

(四)规范数据质量评估。成立由局长挂帅的数据质量评估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工作。规范下评一级制度,对月度、季度和年快报数据进行评估。在专业评估的基础上,加强对地区GDP数据的综合评估。各县(区)对市局的评估意见要认真落实,切实提高数据质量。各县(区)也要制定相应的办法,做好数据上报前的评估工作。

(五)规范数据使用。各县(区)GDP和专业统计数据经市局审核评估后才能对外发布和使用,在此之前可作为初步数据提供领导参考。

二、地区GDP及发展速度

(一)核算方法

1、农林牧渔业现价增加值及可比价增长速度使用农业统计专业数据。

2、规模以上工业现价增加值及可比价增长速度使用工业统计专业数据。规模以下和个体工业增加值核算数据从2005年第二季度开始使用抽样调查数据。在计算可比价增加值时,缩减指数使用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并换算成以2000年为100的定基价格指数。

3、建筑业现价增加值增长速度根据投资统计专业全社会口径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增长速度确定,增加值增长速度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增长速度的比例系数使用上年年度系数。如果增长速度出现负数,改用两个指标的发展速度计算比例系数。可比价增加值的缩减指数严格使用市局统一下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价格指数,并换算成以2000年为100的定基价格指数。

4、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现价增加值增长速度根据贸易统计专业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速度确定,增加值增长速度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速度的比例系数使用上年年度系数。如果增长速度出现负数,改用两个指标的发展速度计算比例系数。缩减指数严格使用市局统一下发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并换算成以2000年为100的定基价格指数。

5、金融保险业现价增加值增长速度根据存贷款余额的增长速度确定,增加值增长速度与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的比例系数使用上年年度系数。如果增长速度出现负数,改用发展速度计算比例系数。可比价增加值的缩减指数为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加权平均指数,并换算成以2000年为100的定基价格指数。权重分别为上年度可比价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和最终消费占两者之和的比重。

6、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和管理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根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增长速度确定;房地产开发和管理业增加值占房地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与年度比重相衔接。居民自有住房虚拟折旧城镇部分采用4%的折旧率,农村部分采用2%的折旧率。居民自有住房折旧可比价增长速度,利用自有住房面积存量的增长速度计算,如果无法使用上述计算方法,按1%的增长速度计算。可比价增加值缩减指数采用房地产价格指数,并换算成以2000年为100的定基价格指数。

7、其他服务业现价增加值增长速度根据劳动工资统计的其他服务业劳动者报酬增长速度来确定,同时参考财政支出中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常性支出增长速度。可比价增加值的缩减指数使用居民消费服务项目价格指数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简单平均价格指数,并换算成以2000年为100的定基价格指数。

8、规范地区GDP与服务业的衔接。在经济普查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体系,为市、县(区)GDP核算提供基础数据。各县(区)GDP核算所需第三产业数据要本着成熟一个行业衔接一个行业的原则,逐步使用服务业统计专业数据。市局要加大服务业统计普查力度,尽快完善统计制度。

(二)附报资料

按制度规定,报送的冀核402表和冀核403表两张附表必须内容完整,同时附报对本期地区GDP详细的评估说明。

(三)审核评估

1、趋势评估。各县(区)GDP数据与当期的有关经济指标如财政收入、企业所得税、城乡居民收入、失业率、物价指数、电力消耗等变动情况要匹配。同时,市局依据财政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各县(区)生产总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等相关指标综合评估各县(区)GDP总量及发展速度。

2、基期数据对比。各县(区)上报的上年同期数据,年报中使用的基数要与上年年报数据一致,季报中使用的基数要与上报的调整季报数据一致。

3、参数审核。建筑业、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金融保险业增加值核算使用年度系数;规模以下工业产值比重、增加值率与年度数据一致;各行业当期价格指数使用合理。

4、各县(区)季报于季后12日18:00前上报市局,经市局审核评估后,于季后15日反馈。

三、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及发展速度

(一)农业总产值

1、现价农业总产值主要按产品法计算,即用产品产量乘以价格求出各种产品的产值,然后将它们加总求得各业的产值,最后各业相加求出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主产品产量从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报表中取得,副产品产量,根据市局下发的各种农作物主、副产品的比例来计算。计算现价农业总产值所用价格为农产品生产价格。生产价格调查资料中没有涵盖到的少数农产品,用集贸市场价格资料代替;没有市场价格的农作物用生产成本代替。

2、可比价农业总产值。从2005年季报开始,采用产品价格缩减法计算农业总产值发展速度,农业可比价总产值采用产品缩减法求得,即用产品产量乘以上年同期农产品价格求出各种产品的可比价产值,农林牧渔服务业可比价总产值采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缩减。

(二)农业增加值

1、现价农业增加值。现价农业增加值采用生产法和收入法两种方法计算。具体计算时要划分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五个细行业分别计算。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用生产法核算,农林牧渔服务业现价增加值采用收入法或增加值率的方法进行计算。

2、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年度数据,利用产值扣除中间消耗资料计算,季度(季度累计)数据(包括全年预计)采用总产值乘以增加值率的方法计算。农林牧渔服务业季度增加值核算,参照上年度农林牧渔服务业增加值比率或农林牧渔服务业劳动工资增长率计算。

3、农业可比价增加值的计算采用单缩法。

(三)农业核算数据的评估

1、可比价格产值其增减趋势要与对应的产品产量增减趋势一致。重点对各业中影响大的农产品产量进行增减趋势评估。

2、对农产品价格评估,分不同情况对农产品生产价格、使用评估的价格资料和从收购部门或集贸市场了解取得的价格资料进行评估,凡是与市局反馈价格不一致或是自行采集的价格,必须在评估报告中进行详细说明。

3、各业增加值率的变化趋势要与各业的特点和技术装备水平及其变化趋势一致,与当年的农业气象条件和灾害情况一致。严格按照方案的规定,不得随意改变季度增加值率。

4、增加值的增长趋势要与农民收入增长趋势的变化一致,增加值的增幅要与农民收入增幅接近。

5、逻辑审核评估重点审核现价农业总产值、增加值速度,缩减法农业总产值、增加值速度,价格指数、产品产量等指标间的逻辑关系。农业产值的增长速度要与增加值的增长速度一致。一般情况下,增加值增长率不高于产值的增长速度。特殊年景,增加值增长率高于产值的增长率时,需要做具体说明。

6、报送要求:各县(区)于季后3日前上报市局,经市局审核评估后, 8日前反馈评估结果。

四、工业增加值及发展速度

(一)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其发展速度

1、 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仍采用“生产法”计算。从2005年开始,在年报制度中适当增加计算“收入法” 工业增加值的部分基础指标,并结合投入产出调查资料,按“收入法”测算工业增加值,与“生产法”工业增加值相互对比核实。

工业增加值率的使用改为“采用上年分行业工业增加值率”。2005年1—4月份报告期和基期,分别使用2003年和2002年年报数据计算的分行业中类工业增加值率。2005年5月至2006年4月,报告期使用2004年经济普查中规模以上工业有关数据计算的分行业中类的工业增加值率,基期使用2003年年报数据计算的分行业中类工业增加值率。以后年份以此类推。各县(区)必须以此为准计算相关月份的工业发展速度。

2、各县(区)计算工业发展速度使用市城调队编制的全市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每月由市局工业科反馈。各县(区)要严格按照行业中类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进行缩减计算,每月将计算工业速度所使用的行业中类价格指数报市局,以便备案与核查。

3、严格规范统计范围的调整。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以上年年报清查企业调查单位确定的名录库为准。年内新建投产的规模以上企业,要在连续生产三个月以后,非国有工业企业年度累计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由县(区)局申报,市局核转,省局审定批准后,才能纳入当年统计范围。年内由规模以上降为规模以下,或由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的企业,一律不调整当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名录库,以保持名录库的相对稳定。市局每年利用“规模以上企业增减变动原因一览表”对规模以上的调查范围进行认定和衔接。同时,各县(区)也要对各自规模以上的调查范围进行认定和衔接。

4、严格规范同期数的填报和使用。对本期、同期同时存在的企业,同期数要按上年实际数填报。凡已纳入当年统计范围的新上规模企业、改制企业、拆分或兼并企业必须填报同期数,而且本、同期数的核算范围要一致。本期内破产的企业已报的本期累计数、同期累计数均保留至年底。

(二)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其发展速度评估

从2005年1月份开始,市局对各县(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其发展速度建立评估制度。

1、评估内容。对工业增加值及其发展速度与工业销售产值、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主要能源和原材料产品、出口、企业用电量、电力及运输弹性系数、同期数等相关指标之间增长的合理性及其衔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包括:按规定使用增加值率,按制度规定填报同期数,工业增加值增长与工业用电量增长的合理性(电力弹性系数一般为1),正确使用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工业增加值增长与主要产品产量增长趋势的合理性,不定期进行数据质量抽查,分析评估增长速度的合理性。

2、评估方式

各县(区)工交专业要对本县(区)的工业增加值及发展速度进行评估,并于月后2日17:00时前将评估报告报市统计局工交科。工交科对各县(区)数据进行综合评估,及时通知未通过评估的县(区)对其数据进行修正。工交科待省评估各市数据后将评估结果通报各县(区),并按有关规定对外公布。

(三)规模以下工业增加值及发展速度

1、加大对基层数据的审核、评估力度。对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职工工资、营业利润、折旧、税金等用来计算增加值率的指标,要进行重点评估、核定、反馈。按照规模以下工业增加值及其发展速度的计算方法,在数据上报之前,测算全市规模以下工业增加值率及规模以下工业可比价产值。

2、市级采用省企调队依据经济普查资料建立的以市为总体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及个体抽样框,推算规模以下工业总产值及增加值相关指标。县(区)级使用市企调队依据经济普查资料建立的以市为总体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及个体抽样框,推算规模以下工业总量及增加值相关指标,反馈各县使用。要加强对市、县两级样本的数据质量审核,督导样本单位的基础工作。

3、各县(区)在经济普查的基础上推行抽样调查。

五、建筑业增加值和固定资产投资

(一)统计范围和方法

1、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按照现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城镇5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农村非农户投资、农村农户投资和城镇工矿区私人建房(不含镇级)。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仍然按工作量进行计算,不得按资金到位情况进行计算。

2、核算GDP使用的农村非农户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2005年季报,市总量及增长速度用抽样调查数,各县(区)总量及增长速度均用投资系统按项目统计数,其中2004年季度数据剔除200元—50万元投资。从2005年年快报起使用投资统计系统非农户5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统计数据(包括总量和增长速度),农户投资仍使用农调数据。

3、严格按在地统计原则进行投资项目统计,保证全市和分县(区)投资统计数据的协调一致。

4、资质等级以内建筑业增加值具体包括本年固定资产折旧、本年应付工资总额、本年应付福利费总额、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营业利润、管理费用中的税金和劳动失业保险费。

(二)评审内容。

主要是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业主要的总量、结构和增长速度统计指标。

(三)评审的基本程序和方式

1、投资和房地产统计数据采用月度初审、季度重点评审的方式进行。各县(区)先对数据进行自评,并于2日前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局, 待省局反馈给市局后再反馈给各县(区)使用。 2、建筑业统计数据采取季度评审方式进行,评审程序同投资和房地产统计数据。各县(区)报表时间,生产情况为季后5日17时前,财务状况为季后20日17时前;评审结果待省局反馈给市局后再反馈给各县(区)使用。

(四)评审的依据和方法

1、内部相关指标要保持协调性。如建安工程投资增长速度要与建筑业总产值增长速度相协调。

2、增长速度(或比例关系)在时间序列上要保持可比性。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特别是500万元以上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报送个数要保持连续性。报告期末施工项目=期初施工项目+本期新开工项目;建筑业报告期企业个数=上期末企业个数+新开业企业个数-报告期停业企业个数;房地产报告期企业个数=上期末企业个数+新开业企业个数-报告期停业企业个数。

4、与外部相关指标保持协调性。是指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建筑业统计主要数据应与其他有关部门的统计指标如财政收入、贷款、实际利用外资、工业企业利润、土地供应、钢材、水泥生产及价格等指标保持一定的协调性。

六、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

(一)评估内容。

主要是“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绝对额、名义增长率及分行业、分地区指标。

(二)评估的主要依据

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中,商品性消费支出情况及增长幅度;农民现金支出中,商品性消费支出情况及增长幅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扣除零售物价指数后的实际增长(即零售量增长)情况;其他有关评估社会集团消费增长情况的辅助资料(如财政部门一般预算支出中行政事业费的支出增长变化情况等)。

(三)评估方法及要求

1、数据一致性验证评估。主要检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批发、零售贸易业和餐饮业数据与流转统计中的相应数据是否衔接一致。

2、相关指标对比验证和变化趋势对比评估。以农村和城镇住户调查中居民购买商品性消费支出推算居民购买消费品支出(扣除本地居民在外地购买,加上外地居民在本地购买的因素),再加上集团购买消费品后,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进行比较验证。限额以下企业(单位)和个体户以及各类县(区)场零售额的抽样调查数据与依据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统计的管理费(费率)和纳税额(税率)推算的相应数据进行比较验证。与本期国民经济运行的其他综合指标(如GDP、物价指数、居民收入、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出口等)比较,看趋势是否一致;与零售县(区)场实际情况比较,看是否符合客观情况和发展变化趋势;用历史同期数据对比,同零售县(区)场季节变化规律相比,看是否符合发展变化规律;对同类地区、部门的数据比较,看增长发展变化是否相矛盾。

3、各县(区)按月对本地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际(即零售量)增长的合理性(包括增长变化幅度合理和图形合理),进行分析评估;按季对本地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整体变化及与相关指标之间的匹配性,进行分析评估。分析评估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市局。市局于月后12日17:30分前将评估结果反馈给各县(区)。

七、服务业

(一)统计范围和方法

1、服务业统计按照现行服务业统计制度的规定,统计范围为全社会口径,即所有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各县区要在2005年末全面完成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按制度规定上报全辖分行业统计数据。

2、与GDP核算衔接:一是GDP核算使用服务业数据时,要本着成熟一个行业衔接一个行业的原则,市局核算专业与服务业专业视各行业数据情况规定衔接行业。各县(区)要加大部门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二是服务业定期报表名录库与经济普查的名录库要保持一致,动态管理,每年要对定期报表的名录库进行维护和更新。

(二)评审内容

1、数据的增势评审。主要是对服务业总量、行业结构和增长速度等统计指标进行评估。与相关指标对比验证和变化趋势对比评估。用历史同期数据对比,与上期报表看是否符合发展变化规律;对同类地区、部门的其他数据比较,看增长发展变化是否相符。

2、数据的一致性评审。各县区、各部门要对服务业定期报表严格把关,保证分县、县(区)服务业与部门分行业统计数据的协调一致。

(三)评审方式

各县区报表时同时将评估报告报市统计局服务业科,服务业科对各县区数据进行综合评估后,市评估小组进行评审于县区报表后5日前反馈评估结果,未通过评估的县(区)对其数据进行修正,重新核实上报。

八、农产品价格

(一)现价

计算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所需要的现价,除特殊情况外,严格使用市局提供的全市平均农产品价格,不得随意改动。但考虑到农业生产地区差异较大,有些区域特色产品的价格市局所给的平均价格很难反映实际情况;另外市局给的季报价格品种不全,有些品种需要自己定价。上述两种情况县(区)可以自己确定该种(类)农产品的价格。确定价格的原则:一是要经过认真、科学的调查;二是参考市局给定的品种所属大类的平均价格;三是参考去年同期现价;四是结合本地生产实际。需要注意的是:市里给的价格要严格使用不得随意变动,如个别特殊产品需变动的,要事先与市局请示,市局同意后方能使用。

(二)上年同期现行价格(可比价格)

严格按照去年同期计算现价产值时用的价格。

九、工业品出厂价格

(一)工业品出厂价格的调查

1、严格执行《工业品价格调查方案》、《河北省工业品价格专业考评办法》、《河北省工业品价格统计数据质量检查评估办法》、《河北省工业品价格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条例》、《承德市工业品价格调查实施方案》的规定,确保数据质量。

2、各县(区)每年年底前上报规模以上企业变化情况,市将“关、停”等原因造成无法上报报表的企业删除,并增补新的调查企业和同类调查产品,调整完善调查样本,不断提高和完善调查样本的代表性。各县(区)要按照市新确定的调查样本企业进行调查。各县(区)要对调查样本企业代表产品的代表性做出认定,确保代表性。

3、各县(区)认真执行数据查询制度,对数据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企业查询、核实,不得自行调整。

4、各县(区)要认真逐条检查调查数据,在确认无误后,于报告月20日前将省、市两级调查样本数据报市城调队综合科。数据报市后,要在规定时间内等待市级查询。

(二)数据质量的检查评估

1、对基础工作和报表规范化进行检查评估。包括样本的确定要符合国家方案抽样原则,价格资料的填报要符合国家方案取材规定,报表数据的审核要符合要求等。

2、对价格指数进行评估。分析本地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变动趋势与幅度。重点检查调查企业主要产品价格指数在一个相对短的时期内变动和异常波动情况,对异常变动,要验证其变动依据。当月(季、年)的同比指数超过±10%、环比指数超过±5%的均要说明变动原因。与工业企业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等相关指标的变化趋势与幅度进行比较分析。观察价格指数变动与国家有关价格政策调整、国际价格变动及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是否相匹配。

十、流通消费价格

(一)调查点。调查点的数量根据调查县的实际情况确定,数量多少要以满足制度规定、能够覆盖全县为标准。设置调查商店、农贸市场和服务网点,必须符合城区兼顾、大中小型网点兼顾、 商业繁华地区与居民住宅区兼顾的条件。

(二)代表规格品。按照国家制度要求选择足够数量的代表规格品,一般不能少于制度规定的最低标准,规模较大的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规格品。代表规格品的确定要符合国家、省和市的要求。规格品一经确定,原则上一年内不能更改。如果失去代表性或出现其它缺价情况,可用近似规格品或辅助调查点的价格替代。

(三)价格采集。按照定人、定点、定时的“三定”原则进行直接调查采价。同一规格品的价格必须同质可比。如果商品的挂牌价格与实际成交价格不一致,则调查采集实际成交价格。对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价格变动比较频繁的商品,至少每5天调查一次价格,一般性商品每月调查采集2—3次价格,价格相对稳定的服务项目类商品每月调查采集1次价格。价格调查登记表要规范完整,书写清楚,装订整齐、保存完好。

(四)权数的确定。权数资料的取得要真实可靠。消费价格权数原则上由城镇和农村住户消费调查资料取得,零售价格权数根据本县贸易统计专业商流表计算取得,农资权数根据农村住户调查资料计算取得,对于有些基本分类无法取得的进行典型调查。调查县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所取得的权数资料进行必要的调整、验证和评估。调整过程要有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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