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08-10278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承市政﹝2006﹞168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意见
2008-05-20   21时38分 浏览次数: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冀政[2006]67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001]25号)和《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实施意见》(承市政[2003]45号)进行修改,现就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的重要性

几年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各种社会保险,在我市构建市场环境、缓解财政压力、应对突发事件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工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发展各种社会保险事业,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是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是健全和完善劳动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促改革、保稳定、求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各级政府作为扩面工作的主体,要制定工作目标,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对扩面工作直接负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扩面工作做为“民心工程”和“维权工程”,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取得新突破。

二、突出扩面重点,完善政策措施,确保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实现较大突破

(一)养老保险

1、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本企业职工或雇工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也必须按规定参保缴费,档案寄存人员要按其就业单位的性质参加养老保险。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以非公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劳务派遣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保为重点。一是在我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全体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二是在城市和建制镇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必须纳入养老保险统筹;三是符合国发[2000]8号文件规定生产经营正常、有缴费能力的集体企业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四是破产重组及改制企业的全部用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的无编制聘用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破产改制企、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重点监控企、事业单位改制后的参保缴费情况,防止出现新的拖欠。五是在各类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六是灵活就业人员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按自愿原则参加养老保险;七是劳务派遣机构劳务输出人员,必须参加养老保险,由劳务派遣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八是被征地人员要参加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条件的可直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九是村办集体企业和村干部要按规定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十是加快推进农村养老保险。

2、城镇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手续,并及时到地税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按时办理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

3、加强职工个人维权意识,职工要及时对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核实,职工个人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缴费通知后,发现记账或缴费基数有误的,应在6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对记账有误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更正,属于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责令企业及时补缴,并补记个人账户;

4、切实做好出中心下岗职工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中断缴费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实行养老保险“告知”制度,告知其以前缴费情况、个人账户记录情况以及相关的养老保险接续政策和办法,提醒他们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要认真落实养老保险补贴政策,按照再就业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人员进行补贴。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灵活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后,要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在本《意见》下发前中断缴费人员,本人自愿,可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规定的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费,自2007年7月1日起,对中断缴费满一年以上的,做中断缴费处理,不允许补缴。

5、做好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工作。对因停产、半停产等原因确无缴费能力的企业,如果职工本人愿意暂时替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允许缴纳,具体缴费办法是:职工本人与企业签订协议,由企业协助办理缴费手续,再由个人缴纳。对于与原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但在其他用人单位就业或灵活就业人员,如果原企业无能力缴纳或不为其缴纳的,可以允许新的用人单位为其缴纳或个人缴纳。对特困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允许职工个人将欠费部分补齐,计发退休待遇时不扣减。

6、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流动时要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对流入地不接收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封存管理,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可结清个人帐户,待重新就业时合并计算。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城镇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十五年以上的,按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发放养老金;不满十五年的,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7、已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到城镇就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将农保的个人帐户金额转到本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可根据农保的缴费年限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费后,计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二)失业保险

我市城镇各类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要强化城镇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额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当前要高度重视私营企业中的冶金矿山及有色金属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抓好改制重组企业的续保工作,以确保职工失业后可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维护社会稳定。

要扩大失业保险金的支出范围,加强对失业职工的培训,提高就业能力,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创业。

(三)医疗保险

在机关事业单位、驻市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基本参加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要以破产改制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为重点:一是企业经济效益较好且具有连续缴费能力的企业必须参加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二是正在破产改制企业按照《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本级企业破产、改制中做好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承市政[2004]27号)和《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本级企业破产、改制中做好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承德市市本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承市政办[2004]94号)的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三是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承德市市本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承市政[2004]28号)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四是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冀劳社办 [2006]85号)文件精神,尽快解决进城农民工在城镇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五是逐步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

(四)工伤保险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城镇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近期扩面的重点是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企业、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的要求,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认真落实《承德市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确保实现在2007年底前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的目标。

2、破产、关闭、撤销企业要严格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冀劳社办[2004]253号文件的规定,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旧伤复发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院伙食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经常性费用计算10年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对五级至十级工伤退休职工,按每人10000元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确保工伤职工的待遇不受影响。改制后的企业要继续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在破产、改制过程中涉及到承市政[2003]90号文件规定的相关问题,仍按90号文件执行。

3、劳务派遣机构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在外市注册的企业在本市生产经营的,在注册地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必须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查沟通,为企业参保和工伤待遇的支付提供优质服务。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下岗人员,由所在单位和社区按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登记、申报,做到全员参保,从再就业资金中缴纳工伤保险费。下岗人员出现工伤事故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4、认真贯彻落实冀劳社[2006]31号文件精神,加强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摸底调查工作,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工伤保险,争取在年底前除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三、加强领导,强化部门责任、共同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

加强对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配合,建立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工商局、法院、审计局、人事局、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局、国资委、国土资源局、中小企业局、广电局、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企业家协会等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加强信息沟通,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扩面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能,积极做好扩面工作。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基数审核、账户管理等工作;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力度,规范用工制度和劳动合同管理,对不按规定鉴定劳动合同,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不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纳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建立企业信用制度,定期组织对企业的评级,对经稽核连续两年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授予“社会保险诚信单位”,其后两年免予实地稽核,并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诚信情况。

(二)地税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在办理税务年检和购领发票手续时,要督促应参保单位依法参保和缴费,对凡是没有为应参保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不得批准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扩面工作,在新建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要告知企业在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在办理企业年检时,应查验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宣传引导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信息,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扩面的调查摸底工作。

(四)财政部门要做好对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监督与管理,及时核拨资金,确保各项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要积极支持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确保开展扩面工作的经费开支,并落实扩面奖励资金。

(五)新闻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社会保险政策,对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参保后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曝光,对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宣传表彰。

(六)审计部门要依法对企事业单位的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审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审计部门要将审计情况与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核实,审计结果向政府报告。

(七)公安、外事部门应严格控制不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企业负责人的出境手续,不按规定参保的企业和单位不得新购小轿车。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建设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对已颁发的要督促企业及时参保,拒不参保的要将许可证收回。

(九)各级人民法院对不执行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处罚决定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劳动保障部门和地税部门强制执行申请时,要及时受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强制执行。

(十)各级工会组织要立足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企业职工的民主作用,指导基层工会做好三方机制的建立工作,完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把社会保险做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规范企业用工关系。以多种形式支持私营企业、联锁经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建立工会组织,形成职工自我维护合法权益的组织机制。

(十一)人事管理部门对不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法人代表不能办理调入行政事业单位手续,对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企业职工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计入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限。

(十二)强化企业的社会保险责任。企业经营者和个体户雇主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在签定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时,把为本企业职工和雇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必要内容。参保企业要将参保缴费情况至少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接受职工监督。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为每名职工申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的缴费时间、缴费基数、缴费金额、欠缴时间、欠缴金额等。根据承发[2003]1号文件,社会保险实行“一票否决制”,凡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得评优评先;法人代表及相关责任人不得享受各种荣誉和奖励。建议各级组织在推荐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要考虑经营者和个体雇主是否为本企业职工和雇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十三)加大清理历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力度。对有缴费能力而欠费,拒不补缴的用人单位,要采取委托银行划转、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财产等强制措施强行征缴。对有缴费能力拟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在公开招股前必须缴清各种社会保险费,否则不得办理上市手续。已上市公司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第一大股东可以将持有的股份按最近20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的80%质押给社保征缴机构,逾期不能补足欠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按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或在市场出售,所得价款不足以抵顶欠费的,通过法院强制拍卖上市公司资产补足。国资、国土部门要在参保单位改制、破产、产权转让、资产变现或土地出让中核查该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优先清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十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各有关部门对违反以下规定办理的,要追究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有关部门提供虚假证明的;

2、劳动保障监察稽核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的;

3、地税、工商部门不审核登记缴费手续为用人单位办理年检验证手续及各种优惠政策手续的。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建设主管部门,对未参保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的;

四、实行目标责任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市政府把社会保险扩面任务列入各年度工作目标,与县、区政府签定目标责任书,对完不成任务而出现基金缺口的,所需资金由县、区政府自行解决,市里不予调济,由此影响社会稳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各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目标责任制,进行严格考核。

(二)实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省政府[2006]6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完成省、市下达扩面任务的,按每扩面1人25元的标准或按收支缺口应由财政承担部分的10%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一部分用于补充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扩面工作经费的不足,另一部分用于奖励扩面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确保扩面工作的顺利开展。核拨的奖励经费和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施行,如遇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社会保险 意见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月26日印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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