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08-1027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承市政﹝2006﹞181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8-05-20   21时45分 浏览次数: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57号)要求,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加快全市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发展,推动我市与全省同步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进程,现结合承德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

(一)农民工问题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农民工是现代化建设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他们户籍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有的在农闲季节外出务工、亦工亦农,流动性强,有的长期在城市就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广泛分布在我市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在加工制造业以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约占从业人员的50%以上,在建筑业、采矿业中约占从业人员的80%,是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要充分认识农民工在推进我市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对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迫切性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性。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作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市城乡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平安承德的重大意义。

(二)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各项合法权益。重点解决好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工资偏低,被拖欠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培训就业、子女上学、生活居住困难等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以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尊重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既要充分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使农民工和城市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又要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努力适应新的工作、生活环境。二是坚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各级政府要转变职能,加强和改善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发挥企业、社会和中介组织作用,为农民工生活与劳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有利条件。三是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实行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与就地转移相结合,既要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四是坚持掌握市情、分类指导,我市是劳务输出大市,要积极配合输入地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民工面临的各种问题。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保障进城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使他们进退有路。五是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方向性和渐进性相统一,城乡统筹解决农民工问题,既要抓紧解决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又要依靠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解决长期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带来的深层次问题。

二、认真解决农民工收入偏低和拖欠问题

(四) 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要通过建立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从制度和机制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对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实行重点监控,把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工作的重点,定期不定期地将有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同时,对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并且现在仍在拖欠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部门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相当于2个月平均工资的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特别要加强对农民工集中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管理和监督,要按照劳动保障和建设、交通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承德市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障试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工资保障金管理使用的通知》,对建筑和交通施工企业按照工程合同价款5%建立工资保证金,专门用于垫付拖欠工资。未交付工资保障金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加大对政府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力度。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期完成清欠任务的县区和部门,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降低或取消其资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关闭,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由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商、交通、安全监察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制度, 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在解决历史陈欠的同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完善招投标办法,禁止层层分包和非法转包,禁止无资质的包工头非法承包工程。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严禁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对存在拖欠工资现象的单位,必须待拖欠工资全部发放后,再允许其参加竞投标。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遏制竣工不结算等行为。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局商有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五)结合实际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要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逐步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劳动保障和总工会等部门,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规定适时向省提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建议,并适时在农民工集中的企业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试点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当地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指导和协调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发挥政府对企业工资增长的指导和监督作用,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所有用人单位要确保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以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借口故意压低农民工工资,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时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不得强迫农民工加班,不得随意延长工时。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休息日、法定假日安排农民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六) 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并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15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手续。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标准,不得滥用试用期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不得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适合不同行业特点的劳动合同范本,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要严格监督企业依法签订和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严肃查处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要以农民工集中的建筑、矿山、餐饮、加工等行业为重点,着力抓好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力争我市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基本达到100%。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帮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

(七)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用人单位是职业安全卫生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要如实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知识及处理事故的应急措施等,为农民工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民工安全知识、劳动保护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特别是从事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主要工种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必须进行强制性全员安全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县区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卫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的监管职责,特别是要加强对漠视职工安全与健康、职业危害现象严重的一些中小企业的监管,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事故隐患尤其是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坚决停产停业整顿,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坚决查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要依法追究监管不到位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卫生、安监、工会等部门要定期联合举办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宣传,提高农民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强化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切实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八)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和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认真贯彻《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开展专项监察,依法严厉查处非法介绍和雇佣童工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

(九)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步伐,逐步实现平等就业。加快改革步伐,理顺城乡分割的就业管理体制,形成城乡统一、公平竞争的劳动力市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规定免费为登记求职的农民工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各县区、各部门不得设定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由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清理涉及农民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符合规定应予以保留的,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

(十)大力搞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树立“抓经济必抓劳务经济”理念,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任务。按照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以县、乡镇为重点建立健全劳务输出服务体系,加强和完善农村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建设,少数劳动保障事务站没有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要尽快配备,并逐步达到劳动保障事务站平台建设“六到位”(即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的基本要求,为农村劳动力就业提供优质服务。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鼓励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向农村劳动力开放,免费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为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按介绍成功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实际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进一步加强驻外劳务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劳务基地的基础建设、制度建设、服务工作和信息工作四个方面建设,加强输出地和输入地的协作,要在巩固原有输入单位协作的基础上,大力开发新的输出区域和新用户,进一步加强与输入地的沟通、协作和对接,为外出务工人员提供全方位的跟踪服务。鼓励发展各类就业服务组织,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劳务输出、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以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探索开拓境外劳务市场,拓展境外就业渠道。积极鼓励支持农民工回乡创业。

(十一)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要把进城后的农民工纳入当地职业培训计划,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实行技能培训与就业挂钩的补贴办法,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各职业培训机构,要根据农民工的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培训,增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继续实施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养新型务工农民。农业农村部门要大力抓好农业科技培训,培训重点是围绕我市特色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的科技培训。劳动保障部门要大力开展好针对农民劳务输出和就地转移就业需要的技能培训,输出就业培训的重点是计算机应用、建筑装饰、美容保健、机械加工、电工电子、服务员等品牌专业;就地转移就业培训的重点是围绕绿色就业、旅游就业、矿业就业的专业(工种);境外就业培训的重点是建筑安装、英语护士、航空服务等专业(工种)。阳光工程的培训补贴,要把重点放在技能培训上,要根据转移就业的增长确定培训规模,扩大“阳光工程”的实施规模,提高补贴标准,让农民真正学到一门技能。要特别注意对贫困户的培训补贴,真正发挥帮困作用。鼓励农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参加培训并有鉴定要求的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提供方便、快捷的鉴定服务,鉴定合格的按规定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除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所有农民工,全部实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按规定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十二)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完善并认真落实农民工培训规划。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要适应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结合农民的特点和需求,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等组织的作用,建立劳务培训基地,大力发展订单培训,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开展农民工外出就业培训和贫困地区劳动力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能力和外出适应能力。

(十三)要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面向农村扩大招生规模。建立贫困家庭学生的政府助学制度,采取政府资助、学校减免学费、半工半读、社会捐助、农村信用社助学贷款等多种形式帮助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要继续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乡镇成人学校、村文化技术学校建设和以承德市公共实训基地为龙头的实训基地建设。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和教材编写工作。

五、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四)抓紧建立符合农民工就业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首先着力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要结合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大的特点,抓紧研究制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办法,保险关系和待遇要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五)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扩大农民工参保范围,促进农民工全员参保。用人单位要及时为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安监、地税等部门,用三年左右时间,推进以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平安计划”。当前,要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2006年前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企业、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企业使用的农民工,要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农民工因事故发生伤亡后,要及时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建设、安监、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合作,将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作为取得开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十六)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根据我市实际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保障能力,逐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十七)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的原则,积极探索制定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对于正规就业的农民工,即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3年以上长期劳动合同,有较稳定的劳动关系,客观上有望在同一统筹地区累计参保缴费15年以上的,应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城镇职工同等养老保险待遇。对于非正规就业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

1、工作单位变动时的转移和接续。在本市各县区跨辖区流动就业的,由首次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将个人参保档案和个人账户全部本息转至新就业单位所辖县区的农保经办机构,并随新的用人单位续保并缴费。

2、回户籍所在地的转移和接续。由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县区农保经办机构与其户籍所在地的农保经办机构联系,将其个人参保档案和个人账户全部本息转至户籍所在地的农保经办机构,本人可在户籍地续保并继续缴费。

3、与城保的转移和衔接。已参加农保的人员,今后有望在同一统筹地区与用人单位建立较稳定的劳动关系,或有望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城保累计参保缴费15年以上的人员,应随用人单位参加城保。参加城保后可保留农保个人账户,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同时享受农保的待遇。也可退出农保,由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将个人账户本息转移至参保的城保经办机构,并以两种办法衔接:一是由个人按城保的规定补齐差额部分,参加农保与参加城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保的缴费年限。二是对不补差的,按城保的规定折合成城保的缴费年限,并继续按城保规定参保缴费,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城保的待遇。

(十八)做好农民工失业保险工作。对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可根据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六、切实为农民工提供平等的相关公共服务

(十九)切实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农民工实行以输入地政府为主的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统筹考虑长期在当地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城市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多渠道改善农民工的居住和生活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常年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用地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要对农民工居住用地给予一定的支持和鼓励,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加强对城乡接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具体办法由市房产局会同规划、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推进社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配合,实行与城市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通过完善社区文化设施和公共服务,丰富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为农民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十一)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由输入地人民政府承担。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以城市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政策,适当放宽并灵活处理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入学需要的一些基本条件和证明条件,保证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均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子女入学。财政部门要按学校实际在校生人数(含农民工子女)核拨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除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外,还可结合本地教育资源,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民办学校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同时,要加大对此类民办学校的管理扶持力度,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市教育局要抓紧研究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与农民工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的衔接办法。输出地人民政府仍要继续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的子女的教育问题。

(二十二)加强农民工卫生预防工作。输入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定期不定期地开展针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定期对农民工聚居地进行疾病监测,并形成工作制度。落实国家关于特定传染病免费治疗政策。输入地政府要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与本地儿童享受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二十三)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输入地人民政府要把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农民工免费提供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服务,实现流入人口和户籍人口同管理、同服务,严禁乱收费、乱罚款。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在雇用已婚育龄农民工时,应要求其出示经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主动配合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有关管理服务工作。输出地要加强农民工流出前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签订协议和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工作,并简化手续,免费为农民工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七、努力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四)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并通过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二十五)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实际在我市双桥区居住满3年、其它城镇满2年,有稳定住所(指购买了商品房,含按揭房、二手房,并取得合法产权证明;或具有产权证的自建房;或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租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稳定职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和收入的农民工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一并迁入。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优先准予落户。由公安局会同规划、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具体办法。随着我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全市逐步推行按实际居住地进行登记的户籍管理制度,由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二十六)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充分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农民工承包地,也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对非法侵占或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农民工外出务工期间,对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工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民工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也不得以其他方式侵占其收益。

(二十七)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充实监察人员。加强对监察员的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建立并依托“12333”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电话,开通统一的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专线并向社会公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认真受理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要探索建立举报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奖励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受理,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实施减免缓缴仲裁处理费措施。

(二十八)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要把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五五”普法,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列为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各法律援助和服务机构要保障农民工就近、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作用,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鼓励、支持律师和有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法律援助资金。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多渠道捐资支持法律援助;建立健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切实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十九)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领域,以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大力推进农民工集中地区和行业、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维权机制,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八、因地制宜地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三十)发展农业产业化,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就地转移就业容量。大力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建立健全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系机制,鼓励龙头企业吸收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要继续加大农村水利工程、农村公路、农村电网等基础设施的投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民增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重视利用当地的资源和劳动力,调动当地的积极性,增加农民就业机会。要加快形成政府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民劳动积累相结合的农村建设投入新机制。加大对“三农”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十一)统筹城乡区域布局,大力发展小城镇、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积极推进农村就业示范县建设。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搞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完善公共设施。继续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发展小城镇经济,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采取优惠政策,鼓励吸引外出务工农民回到小城镇创业和居住。要全面落实关于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改革措施,把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发展作为政府扩大就业的重要手段,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要加强以县城为中心的城镇体系建设,增强县域经济实力,为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九、建立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

(三十二)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解决好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按照我市“十一五”规划和中共承德市委《关于推进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意见》(承发[2004]9号)的要求,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规划,并认真落实。

(三十三)建立协调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领导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工作,具体见承市政[2006] 78 号文件。在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农民工工作办公室,由人事编制、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机构、编制、经费问题。

(三十四)建立农民工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和信息提供机制。市县区政府都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医疗卫生、居住条件、计划生育、法律维权、治安管理、宣传教育、专项统计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统计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公安、人口、计生、农业等部门,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三十五)着力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要全面提高农民工素质,包括政治思想素质、业务技能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对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水平。要在农民工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农民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成为既熟练掌握职业技能,又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合格的产业工人。引导农民工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要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农民工遵守交通规则、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高度重视农民工文化建设,把丰富和活跃农民工的文化生活纳入政府文化服务和管理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农民工文化权益。广大农民工要努力按照现代产业工人的基本素质要求自己,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业务和生产技能,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履行当地城市居民应尽义务。

(三十六)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社会各方面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农民工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对优秀农民工要给予表彰奖励。加强对保障农民工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对不公正对待农民工、甚至损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要给予批评曝光,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帮助农民工的良好舆论环境。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做好农民工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

主题词:农民工 实施意见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月31日印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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