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08-0940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承市政字〔2005〕44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生态移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8-05-21   20时16分 浏览次数: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关部门:

《承德市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生态移民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做好我市生态移民工作。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承德市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

生态移民工作实施意见

为稳步推进我市生态移民工作,根据《河北省农村贫困人口移民搬迁实施意见》、省发改委《关于做好生态移民工作的意见》、《承德市生态移民规划》和省、市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生态移民的重要意义

目前,我市还有很大一部分群众生活在生态环境恶劣、资源匮乏、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地方。由于受环境问题和贫困问题的相互影响,这些地方生态环境越来越恶劣,群众生活越来越贫困。采取移民方式,是从根本上解决环境和贫困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

(一)实施生态移民可以有效治理和改善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恶化主要是由于人口超过自然资源承载能力,人对土地、山场、草场等自然资源的过度掠夺造成的。将生态环境恶劣地方的人口迁出,可以有效地减少对自然环境的人为破坏,有利于当地生态环境的自然修复和对治理成效的保护。

(二)实施生态移民可以有效地带动群众脱贫致富。群众生活贫困的地区绝大多数是生态环境恶劣、资源匮乏、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地方,通过生态移民搬迁贫困人口,可以使其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和转变,拓宽增收渠道,彻底摆脱贫困。

(三)实施生态移民可以有效地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通过因地制宜采取各种安置模式,能够加快农业特色产业、优势产业的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结构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部分移民可以实现从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的转移,促进城镇化进程,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二、生态移民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规划(2001-2010年)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的指导方针,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实事求是,分类安置,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动生态移民建设,从根本上实现生态环境改善和工程区人口脱贫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环境建设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原则。生态移民的实施范围,主要是生态环境恶化、生产生活条件恶劣、群众难以生存的贫困地区。在组织实施生态移民的过程中,要结合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扶贫开发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既要实现搬迁地和安置地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又要实现贫困群众的脱贫和发展。

2、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群众利益无“小事”。在组织群众搬迁过程中,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处理好群众自愿和政府组织领导的关系。在群众自愿搬迁的基础上,坚持政府引导,做好思想动员,抓好典型示范带动。坚决避免违背群众意愿强行搬迁的现象发生。

3、坚持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要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搞好迁入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提高人口承载能力,改善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要做到与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区域支柱产业发展、小城镇建设等相结合,帮助群众致富增收,实现可持续发展。

4、坚持统筹考虑,政策配套的原则。生态移民工作涉及社会、经济、户籍、土地、山场等多方面问题,政策性强。要统筹考虑各种因素,实事求是地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配套政策,解除群众后顾之忧。要处理好迁出方与迁入方的关系,既要加强迁出地与迁入地党政部门的紧密合作,又要协调好迁入地群众与迁出地群众之间的利益,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

5、坚持政府扶持与群众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首先要按着“职责不变、渠道不乱、项目整合、资金打捆”的原则,根据各类项目资金的性质和用途,有机整合相关资金,集中财力用于生态移民建设,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其次是教育搬迁群众树立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克服“等、靠、要”依赖思想,积极引导群众自筹资金进行生产生活设施建设,拓展增收渠道。

6、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各地情况千差万别,资源状况也不尽相同。要根据迁出地、迁入地的资源和环境条件,合理确定搬迁和安置方案,不搞“一刀切”,确保能够实现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和环境改善的目标。

三、生态移民的对象、任务和迁出方式

(一)移民对象

生态移民对象,原则上是指生态环境恶化、超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缺乏基本生存和发展条件的贫困人口。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我市生态移民实施范围包括生态性移民和扶贫性移民两部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列为生态移民对象:

1、生态环境恶化,环境承载能力不足,搬迁成本低于就地进行生态建设投资的;

2、水、旱、风沙、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频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没有保障的;

3、当地土壤或水源中有害矿物质严重超标,地方病严重且难以有效防治的;

4、土地瘠薄,资源贫乏,当地承载人口能力不足,群众贫困,就地扶贫成本大于移民搬迁投资的;

5、人畜饮水困难,当地没有水源且距水源地较远的;

6、地处边远,地形复杂,难以修通机动车辆通行道路的。

(二)移民任务

通过详细调查摸底,我市符合生态移民条件的人口有5.6万人。《河北省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规划(2001—2010)》中安排我市生态移民3万人。生态移民年度任务要在计划下达后规定时间内完成。

(三)迁出方式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尊重群众意愿基础上,以村组(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主要采取两种迁出方式:一是村组农户整体迁出;二是村组农户部分迁出。迁出方式要以整体迁出为主,部分迁出仅限于环境、土地等资源承载能力不足的地区。

四、生态移民的安置地选择和安置方式

(一)安置地选择

确定移民安置地是生态移民工程的关键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选择。移民安置地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迁入地有较大的人口环境容量和人口经济容量,移民规模在迁入地人口环境容量、经济容量的承受能力范围内,并有一定的发展余地;

2、移民搬迁不影响迁入地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3、迁入地的干部、群众积极配合移民搬迁工作。

(二)安置方式

根据我市资源、环境等条件,安置形式应坚持就近安置为主、跨地(乡镇)安置为辅,分散安置与集中安置相结合的原则,并应与小城镇建设、产业化小区建设等相结合,从而实现移民生产发展和生活稳定的目标。

从安置地选择角度,可选择以下几种安置方式:

1、本乡镇安置:一是向主村搬迁,二是向条件较好的本乡镇其它村搬迁。

2、其他乡镇安置:可以有组织地安排移民向条件较好、土地较多、子女上学方便的其它乡镇整村或插村安置。

3、迁居县城建制镇安置:移民搬迁与实施城镇化战略和加快小城镇建设有机结合,通过新建市场,发展饮食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二、三产业,优先安排符合移民搬迁条件的人口进城镇落户。

安置方式可以多种多样,符合条件的可以通过投亲靠友、联姻挂靠、经济往来等途径自然搬迁;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群众可以由敬老院安置。无论哪种安置方式,必须要有具体的安置地址。

五、生态移民资金补助标准及投向

(一)资金补助标准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生态移民国家补助资金5000元/人。

(二)补助资金投向

生态移民国家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安置地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以土地开发和耕地调整为主要内容的生产条件建设,以水、电、路为主要内容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住房为主要内容的生活设施建设,以及必要的教育、文化、卫生等设施建设。

国家补助资金不足的各项基础设施投资,以及生产经营范畴的设备、车辆、加工项目、蔬菜大棚、圈舍等投资,由地方配套、群众自筹及整合的相关项目投资解决。

国家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土地的征用和补偿费用。

对迁居城镇、投亲靠友等“无土”搬迁的,移民凭原居住地房屋拆除证明和迁入地落户证明,领取生态移民国家补助资金。

六、相关政策措施

(一)制定合理的土地调整政策。迁入地的国有荒山荒地,由政府无偿划拨给迁入的集体或农户;属集体的土地,按实际可利用面积,给予一定的补偿费,补偿费由当地政府确定并解决,也可用国有土地交换,一次性划交迁入集体或农户使用,并办理相关手续。土地使用主要采取农户承包形式,承包期不得低于30年,并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手续。

要按迁入地人均耕地和户均宅基地标准,统一规划安排好迁入人口的生产和生活用地。

(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参与移民扶贫开发的农户和企业,享受国家和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接收统一安排移民对象占职工总数一半以上的企业,按国家有关政策,实行减免所得税政策。

(三)认真落实户籍管理政策。要认真解决好移民的永久居住权。迁入地公安机关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搬迁农户和迁入地住户一样,享有迁入地的医疗保健、子女义务教育等公共设施的服务。自愿搬迁进城镇的,政府要在解决户籍、就业、住房和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惠。

(四)积极给予投资扶持政策。要统筹安排以工代赈、舍饲圈舍、人畜饮水、退耕还林、农业开发、扶贫开发、小城镇建设、生态家园富民工程等项目资金,搞好移民迁入地的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化和社会公益事业等建设。

(五)加大科技帮扶力度的政策。移民搬迁后,生产生活方式发生较大变化,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搬迁移民相关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力度,无偿地、有针对性地组织各种职业技术培训,提高搬迁移民掌握先进技术的能力。

七、组织领导和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生态移民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协调任务重,工作难度大。确保移民工作顺利,组织领导是基础。

1、建立组织,加强领导。县(区)是承担生态移民任务的责任主体,县(区)长为项目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区)要成立由县(区)长任组长,计划、扶贫、财政、国土、公安、民政、交通、电力、建设、农业、畜牧、林业、水利、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农行、税务、审计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生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生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计划局或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安置地和迁出地乡镇均要成立由乡镇长为组长的相应机构,并明确一名副职专抓此项工作,明确工作职责,搞好迁出和迁入等工作衔接。要明确村委会责任,从基础上做好各项工作。要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务求把难事办好,把好事办实。

2、明确分工,协调联动。各级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出具体部署,拿出具体措施,落实具体任务,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移民搬迁工作。

计划部门要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要求,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配套投资,牵头做好项目前期、实施、检查、验收、报账等各项工作;扶贫办要安排扶贫资金支持移民发展;财政部门要做好匹配资金的筹措,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的检查和监督;国土部门配合完成移民确权定界的土地权属调整手续,将移民开垦宜农荒地的建设纳入耕地“占补”平衡计划;公安部门要做好移民搬迁户籍管理和治安工作;民政部门对搬迁对象中的受灾户补助住房建设资金,并对迁移后生活困难的移民给予衣食救济;交通部门要做好移民新村道路的勘测,安排道路建设资金,指导修建;电力部门要做好移民输电线路架设和建设;建设部门要做好移民新村的规划,指导房屋设计和施工,加强对房屋质量的检查;农业、畜牧部门要安排沼气、圈养等资金,并对移民的种养业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同时对农业技术推广费和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经费投入给予倾斜安排;林业部门要做好移民迁出地的退耕还林和迁入地的绿化造林种果工作;水务部门要做好移民新村水源勘测和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工程建设;教育部门要做好移民子女的义务教育,青壮年的扫盲工作;卫生部门要将移民纳入农村卫生保健范畴,并协助办好移民新村的卫生室;广播电视、文化部门要做好移民搬迁宣传工作,并帮助实现通广播、通电视等建设;税务部门要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审计部门要做好移民搬迁资金的审计监督。

3、大力宣传,积极引导。一是对符合移民条件的农户,积极引导进行搬迁。针对部分群众“故土难离”的思想问题,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国家有关政策,深入浅出地为群众分析搬迁的重要意义,分析迁入地的各种有利优势和发展潜力,使群众充分认识到“不搬没希望,早搬早发展”的道理,从而自愿进行搬迁。二是对安置地的当地群众,大力宣传有关政策和规定,充分认识针对移民的各项建设给当地带来的益处,消除抵制情绪,保证移民搬迁工作顺利进行,移民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障。

(二)强化项目管理

加强管理是做好生态移民工作的关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有关要求,强化管理,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1、认真审查确定移民资格。要依照移民对象基本条件,通过宣传动员,调查摸底,由自愿搬迁农户申请并填报《生态移民搬迁申请书》,经迁出地乡镇政府、派出所、县发展计划局(移民办公室)审查核实,由村张榜公布。安置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同意接收后,由县发展计划局(移民办公室)、迁出地乡镇政府、派出所及安置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在《生态移民搬迁审批表》上共同签注意见,最后经县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搬迁移民农户。各县区要对搬迁户按序编号,建档立卡。

2、以规划为依据,科学编制年度移民计划和作业设计。要严格按照《承德市生态移民规划》,安排年度生态移民计划,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移民作业设计,保证具有可操作性,并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3、精心组织施工建设。要按照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好移民住房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移民住房和新村建设要结合当地情况统一规划、设计,住房要采用砖木或钢筋结构,既要达到质量要求,又要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要统一制定移民人均住房标准,以每人12—18平方米为宜,满足适用性要求。建设形式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分散安置的移民住房以移民自建为主,利于移民利用已有的闲置物料,节省工程建设资金;集中安置的移民住房以施工队统一承包建设形式为主,利于集中采购物资,又能使工程质量得到保障。工程建设要实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和报账制。

4、妥善处理移民资产资源。一是土地处置。向主村搬迁或本乡镇其它村就近搬迁的移民土地,属坡耕地的可进行退耕还林,移民享受国家补助政策;属基本农田的耕地,移民可继续耕作,也可进行有偿流转。异地安置和迁居城镇的移民基本农田,由迁出地村委会收回,承包给少地、无地农民经营管理或大户进行集约经营;已退耕还林的坡耕地,退耕补助归迁出的移民所有,退耕还林地由本人继续经营管理或交付村委会统一经营管理。二是山场、草场、林木处置。已经落实承包的山场、草场、林木,移民可继续承包,也可转让给本行政村的其他居民承包,或由村委会将使用权收回后按一定年限统一拍卖给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公司和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承包经营。无论哪种形式,必须进行生态治理。三是房屋处置。移民迁出地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必须进行拆除,并恢复地貌,拆除的废弃物料由移民自行处理,旧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5、及时办理移民移交手续。安置地建设完成后,要及时组织包括移民户参加的县级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确定移民搬迁时间,尽快完成移民户籍迁移、子女转学、组织关系以及房屋、土地、山场等移交手续,防止返乡现象的发生。

6、严格检查验收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生态移民工作特性,加强检查,严格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年度计划任务是否完成;搬迁户是否符合移民条件;迁入地和安置方式选择是否合理;住房、耕地等移民生产生活条件是否解决,基础设施是否完善;各项设施建设质量是否达到标准;移民原有资产资源是否处置;迁出地是否进行生态治理;国家补助资金、群众自筹资金和配套项目及资金是否落实到位;资金投向是否合理,管理是否符合要求;优惠政策是否得到落实;相关手续是否完备;移民对象、原有资产资源处置及新配置的资产资源情况是否建立项目档案等。

(三)严格资金管理

多方筹集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是移民搬迁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

1、落实投资扶持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只能解决移民的部分相关建设需要。要实行多元投入,建立稳定可靠的投入保障机制。县级各相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责任意识,认真落实移民各项设施投资匹配扶持政策。县级政府要根据移民实际需要,按照“投向不乱、渠道不变、捆绑使用、各司其职、各计其功”的原则,将配套项目资金落实到具体部门,明确责任人,落实奖惩,真正实现资金的多元投入,满足建设资金需要。

2、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要严格资金管理制度,按照基本建设资金和国债资金的管理要求,实行资金“专户、专账、专人和封闭运行”的“三专一封”管理。要实行报账制度,按照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资金报账制管理的要求,做好资金预付、报账工作。要实行受益人、建设单位、乡镇领导、监理、财政、治沙办(移民办)共同签字报账制度,增加报账工作透明度。要建立检查监督制度,加强建设资金的检查、审计、监察工作,防止和杜绝挤占、截留、挪用和贪污现象的发生。对发现的问题,必须依照法律和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1:生态移民搬迁申请书

附件2:生态移民搬迁审批表

主题词:生态移民 实施意见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8月18日印

(共印2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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