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3/2008-10342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编号: 承市劳社办(2004)37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1—4级因工伤残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4]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转发 企业 离退休人员 遗属 待遇 通知
抄送:市财政局
承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年4月12日印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通知)
冀劳社办[2004]48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已纳人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1—4级因工
伤残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行业统筹企业、中央直属军工企业:
冀劳[1998]65号文件于1998年9月底实施以前,企业发生的1—4级伤残人员中,部分已按离退休处理并纳入了养老保险统筹范围。这类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按月发放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都是按照当时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的。从 2004年1月1日起,国务院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对企业1—4级伤残人员死亡后的有关待遇作了调整。为使我省1998年9月底以前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1—4级伤残离退休人员与参加工伤保险的1—4级伤残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在执行政策上保持一致,现就已纳入统筹的企业1—4级伤残人员死亡后的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9月底以前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l—4级
因工伤残退休人员,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按月发放的供养亲属抚恤
金计发基数改按本人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1992年底以前因工伤残的,计发基数按本人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档案标准工资的平均数确定;计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计发基数的40%、其他亲属每月按计发基数的30%、鳏寡老人或孤儿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的标准发给。
二、2003年底以前已经死亡的1—4级因工伤残离退休人员,其有关待遇已按原规定处理的不再改变,其中其供养亲属已按原规定按月计发的抚恤金,从2004年度起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我省对工伤同类人员的抚恤金标准调整办法执行。
三、1998年9月底以前已经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1
—4级因工伤残人员中,属于离休干部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建国前老工人,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供养亲属有关待遇项目和标准以及资金渠道,按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冀劳社[2004]5号文件规定办理。具体标准为:丧葬补助金400元;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为死者生前10个月的基本离休金;按月发放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按冀人发[2000]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给(各市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月标准见附表)。
二OO四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企业 养老保险 遗属 待遇 通知
抄送:省财政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4年3月16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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