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9/2008-08598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
文件编号: 无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 德 市 公 安 局
京承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关于严厉打击各种破坏高速公路设施
违 法 行 为 的 通 告
京承高速公路试通车一年多来,充分发挥了高效、便捷、服务我市经济建设的重要作用。为保护建设成果,严厉打击破坏高速公路设施的违法行为,特通告如下:
一、依法保护高速公路建设成果。公安和路政管理机关及全体市民必须认真执行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保护公路建设设施和打击破坏公路建设设施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各种车辆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按指定标志和标线行驶,不得超速超载,严禁逆行。因违章行为造成的后果自负。
三、不符合上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三轮车和两轮摩托车)严禁上路,非机动车和行人严禁上路;擅自上路造成的后果自负。
四、严禁破坏各种公路设施和标志、标线及绿化美化工程。全体市民有责任爱护和保护好公路设施和标志、标线。严禁在公路设施和挡墙上乱涂、乱画、乱贴广告和标语。违者由公安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追查责任,除责令恢复原貌外,还要给予经济处罚。在高速公路各种设施和防护工程上书写、悬挂各种标语、广告等必须经京承高速公路建管处审批。
五、沿线和周边镇(乡)村、学校、家长要教育村民、学生和儿童爱护公路设施,当文明人,做文明事,做保护公路设施的卫士,对破坏公路设施的行为,积极揭发和举报,并给予必要的精神、物质奖励。
六、公安机关和路政管理机关要互相配合,通力协作,互通情况、认真负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种破坏公路设施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各种违章事故,及时查处路损案件,严厉打击破坏公路设施的违法行为。
二OO七年三月三十日
附: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条第八款规定: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上罚款或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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