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实施影响发展环境行为问责办法
2009-01-08   10时16分 浏览次数:

  本网讯 (梁仕成、吕立新)破坏发展环境,就要受到责任追究。市工商局日前正式制定实施《影响发展环境行为问责办法》,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如有影响发展环境行为的,将依照此《办法》追究行政责任。被问责的工作人员将受到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黄牌警告、调离工作岗位、待岗、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

  《办法》规定应当问责的情形共有15种,包括:不落实市局优化发展环境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执行国家、省、市市场准入、减免费优惠政策的;不落实各项服务制度,影响企业和群众办事,在承诺的时限内未办完行政许可事项,引起群众投诉或不良影响的;登记注册、年检、验照失职渎职的;市场监管失职渎职,被上级通报批评,造成事态恶化或不良影响的;违规办案、办人情案,因违规办案造成行政诉讼败诉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强制集资、捐款、考察的;不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公开不公开,无理拒绝群众依申请公开的;对上级或本级党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不落实或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工作作风粗暴、敷衍搪塞、推诿扯皮、吃拿卡要、刁难服务对象以及违反“禁令”等不良行为的;对群众投诉举报不受理、处理不及时,引起越级上访的;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不认真落实,严重影响工作的;工作期间上网炒股、玩游戏、看影视节目,脱岗、办私事影响正常工作的;违反值班制度,影响工作或被上级通报的;其他违反纪律行为,被上级通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办法》还规定,对损害发展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责任编辑 张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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