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报记者就《承德市干部作风建设“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的出台采访了市作风办有关负责同志。
问:制定《承德市干部作风建设“一票否决”实施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体现在三个需要上。一是强化作风建设的需要。作风就是形象,作风就是力量,这在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已得到充分体现,建设国际旅游城市,实现全市又好又快发展,对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二是强化责任的需要。市委出台了《关于建立干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强化对违纪违规者的问责,强化对发生问题单位领导班子和“一把手”的问责。三是规范问责的需要。在实践工作中,查处了一批作风建设方面问题,深感在问责规定上较为零散,急需对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归纳梳理,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更为有力、便于执行的实施办法。
问:出台实施办法的目的?
答:是为了建立干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增强作风建设实效,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行为,确保履职尽责。
问:出台实施办法的法律、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是依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共承德市委关于建立干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承德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规定(试行)》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
问:什么是“一票否决”?
答:“一票否决”是指对在工作中因作风建设方面问题被查实问责的单位和个人,在评议、考核、奖惩、使用时,降低考核档次和群众评议档次,取消奖励、晋职、晋级、使用、评先评优等资格。
问:什么情况下实施“一票否决”?
答:单位和个人凡违反“十个严禁”及其它有关规定,被各级、各单位依据《承德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规定(试行)》查实问责、正式通报的,都将予以作风建设“一票否决”。
问:实施办法中的适用对象指哪些?
答:主要指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事业单位及上述机构的工作人员。
问:实施办法中的实施主体是谁?
答:实施是按照“谁有管理权限,谁实施”的原则,谁实施,谁就是实施主体。1、各级、各单位有对本级、本单位及人员考核、奖惩、使用、评先评优的权限,因此负责本级、本单位“一票否决”的执行。2、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关于作风建设问题的答复,在人员考核、奖惩和干部使用的工作中予以审核。3、承办评先评优工作的单位,在对单位和个人的评议工作中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关于作风建设问题的答复执行。4、财政部门,按组织、人事部门关于作风建设问题的意见,负责被否决人员工资、奖金的办理。
问:实施办法中对个人“一票否决”的内容是什么?
答: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并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第一条明确了“……为其晋升、聘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及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因此,本办法实施内容制定上主要以《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为依据,采取其中的相关条款。
1、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在制定本办法时,依据公务员考核等次的认定并结合问责种类,对公务员“一票否决”的认定由轻到重划分为三个等级,即年度内一次被查实问责、两次被查实问责、三次以上(含三次)被查实问责。
(1)年度内一次被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岗位”查实问责的,给以“基本称职”等次的认定。依据的是《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第九条第三项“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否决事项采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即“(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2)年度内两次被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岗位”查实问责的,给以“不称职”等次的认定。依据的是《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第十条第三项“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否决事项采用《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十九条规定,即“(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3)年度内受到三次以上(含三次)查实问责,或问责情形中含一次责令辞职、免职,或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十六条“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否决事项采用“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当事人两年内不予提拔使用”。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在制定本办法时,依据考核结果的认定并结合问责种类,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票否决”的认定由轻到重划分为三个等级,即年度内一次被查实问责、两次被查实问责、三次以上(含三次)被查实问责。
(1)年度内一次被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岗位”查实问责的,否决事项采用“予以告诫”。依据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第六条“……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
(2)年度内两次被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岗位”查实问责的,给以“不合格”等次的认定。依据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第七、八、九条中“……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否决事项采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发年终奖金”。
(3)年度内受到三次以上(含三次)查实问责,或问责情形中含一次责令辞职、免职,或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否决事项采用“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当事人两年内不予提拔使用”。
问:实施办法中对单位“一票否决”的内容是什么?
答:依单位被问责人员的人数和问责种类轻重程度,细化为三个等级,并视情节对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做出否决。
1、有年度内一次被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岗位”查实问责,认定“基本称职”等次或“予以告诫”之情形人员的,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诫勉谈话。
2、有年度内两次被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岗位”查实问责,认定“不称职”或“不合格”等次之情形人员的,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取消单位评先评优资格。
3、有年度内受到三次以上(含三次)查实问责,或问责情形中含一次责令辞职、免职,或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之情形人员的,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将单位群众评议结果降低一个档次;属于垂直管理的部门,将处理结果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4、单位对作风建设方面问题自行查处、如实上报并问责的,不作为对单位及单位领导否决的依据;单位对作风建设方面问题不认真查处或查处后不如实上报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和单位领导实施一票否决。
问:实施步骤是怎样的?
答:按照先查实,再问责,后否决的步骤实施。各级、各部门根据群众举报、领导批示及其它渠道了解掌握的有关干部作风建设方面问题的信息来源,进行调查核实。对确实存在作风建设问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承德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规定(试行)》中规定的7种问责种类(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进行问责。问责结果作为“一票否决”的实施依据,在人员考核、奖惩、使用、评先评优和单位评议工作中,由相关实施主体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
问:实施程序是什么?
答:1、在人员考核、奖惩、使用、评先评优和单位评议时,法律、法规对上述工作有明确规定的,各级、各单位依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按否决事项经同级组织、人事等部门审核,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2、组织、人事部门及时将相关人员有关降职、降级、取消年终奖金的意见函告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问: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法实施过程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一是对报送上来的各单位内部问责情况和各类通报进行梳理归纳,建立作风建设问题查实问责情况档案,为实施主体的“一票否决”实施提供依据。二是与实施主体相互配合,建立作风建设问题查实问责沟通交流机制,既主动定期与同级组织、人事等部门沟通问责情况,又对实施主体在人员考核、奖惩,干部使用,单位和人员评议工作进行中征求关于作风建设问题的意见及时答复。三是必要时,纪检监察机关可直接对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四是根据全面掌握的问责情况,对各单位和实施主体的“一票否决”执行全过程随时监督和就某一问责情况专项监督。并通过备案,全面掌握否决事项的情况,确保《办法》有效实施。五是对此办法贯彻执行中的问题加以解释。
编辑 关亦民 李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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