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9日)
2009年,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省纪委全会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大作风整饬和纪律监督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推动“三年大变样”和“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的深入开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全年共立案618件,党政纪处分596人。在这些案件中,贪污贿赂案件71件,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案件11件,违反财经纪律案件79件,失职渎职案件198件,严重违反社会道德案件3件,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案件209件。属于干部作风方面的案件176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1、隆化县原县委常委、副县长潘兴民,因受贿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潘兴民,原任隆化县委常委、副县长。
潘兴民在任隆化县副县长,分管工业、冶金矿山等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自2005年1月至2009年2月,非法收受辖区12家企业负责人贿赂36.98万元和港币1万元。
2008年1月18日晚,潘饮酒后,自己驾驶隆化县政府一辆蒙迪欧牌轿车自隆化前往承德,途中与一辆货车相撞,轿车起火烧毁,潘本人受重伤。经交警认定,潘兴民负全责,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12.49万元。潘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住院治疗期间,共收受隆化县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辖区企业等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现金68.65万元。潘兴民违纪违法总额106.5万元。
潘兴民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法违纪,司法机关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潘兴民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经市纪委、监察局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潘兴民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受贿赃款和违纪所得被依法依纪收缴。
2、围场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宋守信等人因涉嫌在土地管理中贪污、受贿受到严肃查处
2009年6月,根据群众举报,河北省纪委对围场国土资源局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围场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宋守信等人在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工作中,存在利用虚假手续套取国家专项资金、贪污和收受他人贿赂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案件涉及围场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副局长、土地整理中心主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等6人,个体人员3人。其中,围场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宋守信、土地整理中心主任亓雪东,因涉嫌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围场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杨某、张某、办公室主任王某、办公室工作人员曹某涉嫌严重违纪,党政纪处分正在审理中。
3、市供销社副主任程建华,因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程建华,原任承德市供销社党委委员、副主任。
2004年以来,程建华对自己被安置在市供销社任副主任、党委委员感到不满意。2008年8月,程通过老乡宽城峪耳崖镇西川村原村主任、现在承德市通泰地矿咨询公司打工的赵某及其介绍结识的平泉县卧龙镇下杖子村原村支部书记刘某,找到被刘某称为国务院军转干部安置办公室副主任的宋某某,请托宋某某为程建华调整工作职位进行运作,程建华出活动费50万元。2008年9月,程建华与刘某、赵某一起在北京昆仑饭店约见宋某某,宋向程许诺,调整工作的事没问题。随后由刘某、赵某带上程的50万元,将钱给了宋。事后,程建华多次催问无果,获知宋某某的真实身份为部队转业自谋职业人员,方知上当受骗。为追回50万元,程建华于2009年5月31日到市公安局报案。据宋、刘、赵三人交代,程送的50万元,其中宋某某收受30万元,刘某、赵某各自分得10万元,称收此钱的名义是帮助程建华运作当时空缺的某县常委、副县长一职。宋、刘、赵3人已被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目前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程建华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经市纪委、监察局研究,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程建华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建议撤销其行政职务。
4、兴隆县部分县直部门和乡镇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处
2009年5月,河北省审计厅到兴隆县对该县2006至2008年财政决算情况进行审计,审计中发现兴隆县部分县直部门和乡镇存在较严重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省审计组陆续向承德市委移送案件线索83件。市委决定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经过省审计组审计和市委调查组调查,发现被审单位存在三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监督查处工作不到位。二是资金、账户管理不严。三是资金支出随意性大,违规使用资金现象比较严重。该县挂兰峪镇原党委书记王庆国、原镇长司铁军采用收入不入账、虚打收条截留款项、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等方式,将该镇应收的承包费、县直部门拨付的项目款等合计364万元留作账外资金,并采取报销虚假单据的方式,从“小金库”中套取现金78.8万元予以私分。王庆国被司法机关以贪污罪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司铁军被司法机关以贪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截至目前,兴隆县受到法律和纪律追究的党员干部共26人,其中党政纪处分20人,追究刑事责任2人,检察机关正在审查处理2人,组织处理2人。被追究的人员中,有处级干部2人,分别是市移民办原主任都显儒因要求兴隆县移民办挪用移民资金为单位购车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兴隆县原副县长张国志因涉嫌严重违纪被免去副县长职务立案调查。此外,尚有几名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正在审理之中。
5、原承德市铸石厂厂长张庆民,因私分国有资产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开除党籍
张庆民,原任承德市铸石厂厂长兼党委书记,现任承德市摩顿铸石有限公司董事长。
承德市铸石厂是我市国有中型企业。2003年8月27日经承德市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开始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按改制程序规定,企业在资产评估前,要进行清产核资,向审计、评估机构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会计数据资料。而张庆民和会计杨某却故意向审计、评估机构提供了铸石厂虚假会计资料,造成了292.86万元国有资产在评估时被漏评,致使巨额国有资产被改制后的私营企业非法占有。其中张庆民通过股份方式非法占有50.52万元。
张庆民瞒报侵吞国有资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司法机关依法判处张庆民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经兴隆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张庆民开除党籍处分。
6、双桥区牛圈子沟镇原党委书记史国忠,因渎职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09年11月5日下午,牛圈子沟镇下二道河子村村民王某到牛圈子沟镇政府要求解决2005年拆迁过程中的问题,遇到镇党委书记史国忠,遂向其反映问题。史国忠在接待王某上访过程中不负责任,敷衍推诿,未对王某提出的事项给予明确答复,引起王某不满。当王某说“如果你不管我就得跳楼”时,史国忠随口说“要跳楼去五楼”。2009年12月2日,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社网站刊登了题为《六旬老太讨说法镇党委书记称“要跳楼去五楼”》的文章,部分网站和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也相继转载,造成恶劣影响。经双桥区纪委研究,报双桥区委批准,给予史国忠撤销牛圈子沟镇党委书记职务处分。
7、平泉县富有铁选公司“4·15”尾矿溃坝案,7名责任人被追究纪律责任
2009年4月15日,平泉县富有铁选有限公司一选厂尾矿库发生溃坝,下泄尾矿砂25万立方米,造成正在下游行驶的一辆皮卡车被淹没,3人死亡,100米道路被堵塞,淹没农田、河床5万平方米,损坏变压器1台,房屋70平方米。经承德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此次溃坝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属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平泉县富有铁选有限公司选厂尾矿库建于2004年,2008年7月11日该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应立即停止使用,履行闭库程序,但该企业一直从事非法生产。对该溃坝事故的发生,平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平泉县卧龙镇7名相关责任人负有重要责任。经市安监局研究,报承德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卧龙镇安监站负责人李江涛,卧龙镇党委副书记王长富,卧龙镇镇长蒋宝维,平泉县安监局副局长魏景瑞等7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行政记过和行政警告处分。
8、滦平县张百湾镇国土资源所原所长王安不认真履行职责、违法行政受到查处
2009年8月,市纪委监察局责成滦平县纪委监察局对“滦平县张百湾镇国土资源所原所长王安不认真履行职责、违法行政”问题进行了查处。经查,2006年4月,滦平县张百湾镇张百湾村三组农民杨某与同村八组聂某等3名农民签订了1.61亩耕地的调地、租地协议,准备在该土地上建农机修理厂,因小城镇规划限制,欲改建二层楼民宅。在申请审批过程中,在没弄清申报的土地属哪个组和签字同意的农民是哪个组的情况下,就在申请手续上签署了同意意见,致使杨某建楼申请被错误地批准,并导致杨某在建房过程中引起八组村民连续到镇、县以及市、省上访,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
张百湾镇国土资源所原所长王安,工作不负责任,执法不严,违法行政,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以及“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经滦平县国土资源局研究决定,免去王安张百湾镇国土资源所所长职务,调离工作岗位。
编辑 关亦民 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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