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8/2011-05216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出生入户登记须知
2011-11-17   20时51分 浏览次数:

出生入户登记须知

1、 中国公民在国内出生的子女报出生户口登记本着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可在生父或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报出生户口登记。生父母常住户口为单位集体户口的,可在单位集体户办理报出生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出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子女,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补签的《出生医学证明》)。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将打印的户口页交付申请人。 2、生父母均为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在部队所在地派出所单独落户,也可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户。 所需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生父母所在部队证明。 (3)军官证。 (4)申请人书面申请。 (5)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将打印的户口页交付申请人。 3、被收养的儿童落户要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派出所核实下列相关材料,上报分、县(市)公安局核准后,办理报出生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收养人书面申请。 (2)收养人居民身份证。 (3)《收养登记证》 (4)《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将打印的户口页交付申请人。 4、对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子女,要求回国落户 所需材料: (1)国外出生证明。 (2)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驻外使(领)馆开具的是否加入外国国籍证明。 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将打印的户口页交付申请人。 5、出生登记的主要项目 (1)姓名。新生婴儿在办理出生登记时由其父母、收养人或育婴机关商定。 ①我国公民姓名字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有关规定,姓氏可以保留异体字外,应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中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的规定办理。 ②我国公民姓名字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xxx的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原则上不对公民姓名字数加以限制。 ③依据公通字[1995]91号文件要求,姓名一栏不能使用中英文夹杂或全外文名登记户口。 (2)出生日期。婴儿的出生日期应按《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登记,没有证明的应进行核实。弃婴的出生时间应根据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提供的具体情况加以认定。 (3)民族。婴儿的民族,应根据其父母的民族记载登记,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可根据父母的意见,在两种不同的民族中给婴儿选定一种。弃婴的民族,可根据收养人的民族登记或收养机关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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