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59/2012-02734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承德市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税种 事项 |
契税 |
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 |
所得税 |
土地增值税 |
印花税 |
二手房买卖 |
1.赠与按4%税率征收 2.房改房首次出售:按成本价补证2%契税后,在进行交易 3.其他同上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优惠 1.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按照房改政策如果是首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2.个人拆迁安置购买住房,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证契税 3.法定绩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4.离婚析产不征契税 5.房屋交换的,等值的免征,差额的由多支付交税 |
1.个人销售住房: a.普通住房:未超过5年的按全额征税;超过5年的免征 b.非普通住房:5年内全额征税;超过5年的按差额征税 2.对集资建房的单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集资额5%营业税及附加 3.对得到拆迁补偿的个人2008年以前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5%营业税及附加2008年(含)以后有政府文件收回土地的免征 4.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按照5%缴纳营业税,但下列情况免征税: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5)房屋交换视同销售不动产征税,个人之间交换参照个人销售住房政策 |
1.对于单位:征率征收的区分不同行业按规定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核实征收的企业由企业统一汇算后清缴 2.对与个人: a.核实征收:1、申请核实征收且有原始发票的(实际成交价格-原购买价格-合理费用)×20% b.核定税收:不能提供发票的按3%定率税收( 税收优惠: c.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住房的免税; d.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2005年起) e.个人赠与免征(赠与直系亲属免征) |
1.对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单宗土地或者房产的: a.凡是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按发票金额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费用后计征; b.能提供评估价格的,按评估价格乘以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计征 c.对既无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从 2.个人销售和购买住房暂不缴纳( |
1.买卖双方依据房权转移书据缴纳万分之五( 2.权属证5元贴花 3.离婚析产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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