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59/2012-02734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承德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房地产交易应缴纳的各项税(费)2
2012-11-04   14时28分 浏览次数:

税种

事项

契税

营业税城建税及附加

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二手房买卖

1.赠与按4%税率征收

2.房改房首次出售:按成本价补证2%契税后,在进行交易

3.其他同上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优惠

1.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按照房改政策如果是首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2.个人拆迁安置购买住房,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证契税

3.法定绩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4.离婚析产不征契税

5.房屋交换的,等值的免征,差额的由多支付交税

1.个人销售住房:

a.普通住房:未超过5年的按全额征税;超过5年的免征

b.非普通住房:5年内全额征税;超过5年的按差额征税

2.对集资建房的单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集资额5%营业税及附加

3.对得到拆迁补偿的个人2008年以前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5%营业税及附加2008年(含)以后有政府文件收回土地的免征

4.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按照5%缴纳营业税,但下列情况免征税:

1)离婚财产分割;

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或者赡养人;

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5)房屋交换视同销售不动产征税,个人之间交换参照个人销售住房政策

1.对于单位:征率征收的区分不同行业按规定应税所得率计算征收;核实征收的企业由企业统一汇算后清缴

2.对与个人:

a.核实征收:1、申请核实征收且有原始发票的(实际成交价格-原购买价格-合理费用)×20%

b.核定税收:不能提供发票的按3%定率税收( 201081后执行非住宅物业必须核实)

税收优惠:

c.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住房的免税;

d.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2005年起)

e.个人赠与免征(赠与直系亲属免征)

1.对于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单宗土地或者房产的:

a.凡是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按发票金额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费用后计征;

b.能提供评估价格的,按评估价格乘以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计征

c.对既无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从 201010月一日 起,统一按5%的核定征收率执行

2.个人销售和购买住房暂不缴纳( 2008111起)

1.买卖双方依据房权转移书据缴纳万分之五( 20081022后,个人销售及购买住房暂免征收)

2.权属证5元贴花

3.离婚析产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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