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特殊群体将享受特殊补贴政策
2012-09-07   07时23分 浏览次数:

双桥区、高新区均在享受群体范围之内

    本网讯 (记者李亚冰)8月28日,记者从我市人社局获悉,双桥区、高新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特殊群体实施特殊补贴政策,其中对残疾人实施代缴50或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对计划生育家庭参保人在原有补贴基础上增加费用;同时,对参保人享受养老待遇时加发不等金额的养老金。

    据悉,我市对残疾人参保实施特殊补贴政策,其中为一、二级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为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50元养老保险费。同时,对计划生育家庭参保人实施特殊补贴政策。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或死亡的父母、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参保缴费后,在原规定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对其再行增加每人每年20元的缴费补贴。

    参保人享受养老待遇时,缴费满16年不满20年加发5元养老金,缴费满20年不满25年加发10元养老金,缴费满25年不满30年加发20元养老金,缴费满30年及以上加发30元养老金,对年满8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每月加发10元基础养老金。

分享到微信X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