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31/2014-14577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2014年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冶金、有色、建材、轻工、机械行业(以下简称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突出重点,依法整治,强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解决企业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本质水平,确保全市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 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开展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重点领域和重点部位安全专项整治,督促和指导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及危险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力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切实提升重点行业企业重点领域和危险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三、工作内容
(一)安全基础管理方面
1、企业应具备工商营业执照,严禁非法生产作业。
2、企业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确保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发挥实效。
3、企业应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应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计划,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计划应在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4、企业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并按相应规定分级在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5、企业应按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管理与维护,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定期检测并进行安全评估。
6、企业应按规定及时修订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对相关工作岗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坚决治理三违现象。
7、企业应按规定加强应急管理,及时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高温液态金属安全管理方面
1、冶金企业会议室、活动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布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吊运影响范围内。
2、冶金企业内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
3、企业应按规定定期对高温液态金属的起重设备、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渣罐等进行检测检验。
4、企业应按规定对高炉炉基、渣铁钩、转炉、电炉、连铸机、氧枪、氧枪烟罩及操作室等重点部位或重点环节做好防范高温液态金属爆炸的安全措施。
5、企业对铁水、钢水吊运、入炉废钢与散装材料作业要落实双人确认签字的安全管理制度,要在两名以上作业人员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吊运及入炉作业。
(三)煤气安全管理方面
1、企业应在煤气区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进行煤气监测。
2、企业要按规定在煤气发生器、除尘器、煤气柜及煤气管道等设备设施安装泄爆、放散、可靠的隔断装置及防雷和防静电装置,并对这些装置定期进行检测。
3、企业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凡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必须经过安全条件论证。
4、企业煤气区域动火作业要严格执行审批、动火许可作业票制度,要在充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四)煤粉安全管理方面
1、企业煤粉制备现场要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2、企业煤磨、煤粉管道和煤粉仓等设备要按规定安装防静电、防爆、快速切断和一氧化碳浓度等在线监测装置等。
3、企业总降、电气室等重要部位安全出口应不少于两个;总降、电气室、中控室、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装置、监视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安全措施;煤粉制备系统或危险品储库动力照明箱(柜、板)必须采用密闭式防爆型电气设施;临时用电线路不得在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场所架设临时电气线路。
4、企业煤粉区域检修作业过程中,需要动火时,应按照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经相关人员确认安全措施到位后方可进行检修。
四、方法步骤
(一)精心谋划、周密部署阶段(截至月 30日)。
各县区安监局要按照市局统一要求,制定辖区内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建立组织,明确任务。及时督促企业按整治方案要求进行涉煤气、高温液态金属和煤粉企业的调查摸底、整治动员和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使企业及时掌握专项整治内容、标准和要求,按期开展整治活动。
(二)落实责任,自查自改阶段(月 1日至)。
各县区安监局要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专项整治评查表进行自查自改,扎实开展对标行动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治理事故隐患。对于一时难以治理的隐患要制定合理计划及防范措施,明确人员和责任,落实资金,限期整改,并制定应急预案,严防发生事故。各县区安监部门要对辖区内企业自查自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检查验收,强化执法阶段(月 16日至)。
各县区安监局要按整治要求,认真组织对本辖区内相关企业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验收,要加大验收执法检查力度,对于整治不力、流于形式的企业要坚决从严处罚。市局将在各县区安监局验收的基础上按照2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于抽查不合格的县区,要在全市通报并责成相关县区开展回头看,直至整治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整治行动。各县区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尤其要深刻吸取承德承钢正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黄杖子钙灰厂10、30火灾事故惨痛教训事故教训,增强做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感,切实把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稳定。
(二)结合实际,严格落实整治行动要求。各县区安监部门要本着执法检查与技术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治理行动,要加大对企业进行技术指导并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确保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同时,要按照一企一表的原则于月 30日前将专项治理报表及总结材料报市安监局备案。
(三)严格标准,确保行动取得实效。各企业要将专项治理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起来,严格专项治理标准和要求,通过隐患排查整治,提高安全设施装备水平、保障能力及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联系人:张涛 联系电话:2055880 邮箱:jgek9607@163.com
附件1:冶金等工贸企业专项整治调查摸底及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
附件2:冶金等工贸行业专项整治评查表。
附件1: 县区(盖章) 冶金等工贸企业专项整治调查摸底及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涉煤气企业) | 隐患排 查数量 | 重大事故隐患情况 | 隐患整改情况 | 备注 | ||
数量 | 安全措施 | 数量 | 安全措施 | ||||
序号 | 企业名称 (涉高温液态金属企业) | 隐患排查数量 | 重大事故隐患情况 | 隐患整改情况 | 备注 | ||
数量 | 安全措施 | 数量 | 安全措施 | ||||
序号 | 企业名称 (涉煤粉企业) | 隐患排查数量 | 重大事故隐患情况 | 隐患整改情况 | 备注 | ||
数量 | 安全措施 | 数量 | 安全措施 | ||||
附件2
冶金等工贸行业专项整治评查表
隐患排查类目 | 隐患排查 项目或部位 | 整治标准要求 | 核查对象 | 核查结果 |
一、安全基础管理部分 | 1.安全管理机构 | 安全管理机构独立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 机构设立文件或安全资格证 | |
2.主要负责人 | 具备任职资格。 | 资格证书(是否具备、是否有效、是否持证上岗) | ||
3.专职安全员 | 符合规定人数;具备任职资格。 | 资格证书(是否具备、是否有效、是否持证上岗) | ||
4.特种作业人员 | 起重机作业人员或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能上岗作业。 | 资格证书(是否具备、是否有效、是否持证上岗) | ||
5.安全生产投入 | 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制定全年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 制度文件;资金投入计划;资金使用台账 | ||
6.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 履行三同时手续情况。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凡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必须经过安全条件论证。 | 评价报告;审查意见;整改记录和现场 | ||
7.安全设施设备管理与维护 | 按规程要求安装使用;定期校验;完好运行。 | 查设备型号;安装数量、安装位置;校验记录及档案;完好状况 | ||
8.较大危险场所安全管理 | 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有监控、应急措施。 | 查档案;检测、评估、监控记录;应急预案 | ||
9.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 | 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有监控、应急措施。 | 同上查档案;检测、评估、监控记录;应急预案 | ||
10.安全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 | 每年修订一次安全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加强培训,使岗位操作人员达到熟知熟会熟操作程度。 | 对照行业操作规程检查岗位操作规程制定、执行情况 | ||
11.应急管理 | 有应急方案、装备、救护队伍,有应急培训、演练。 | 检查方案、演练记录、救护队伍和装备 | ||
二、高温液态金属方面 | 1.会议室等平面布置 | 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 检查现场 | |
2.重荷载等建构筑物 | 冶金企业内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 | 检查现场及材料 | ||
3.高炉炉前出铁场及炉下区域 | 炉前出铁场,应设防雨天棚;应制定铁口维护制度;渣、铁沟应有供横跨用的活动小桥;撇渣器上应设防护罩,渣口正前方应设挡渣墙;高炉炉基周围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应积水和堆积废料。炉基水槽应保持畅通。配电室应配备消防器材。 | 检查现场 | ||
4.起重设备 | 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电炉车间的加料吊车,应采用双制动系统;起重机械应标明起重吨位,应装设卷扬限位、起重量控制、行程限位、缓冲和自动联锁装置,以及启动、事故、超载信号装置;吊具应定期检验;起重机应由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人员指挥;吊运重罐,起吊时应进行试重,人员应站在安全位置,并尽量远离起吊地点;起重设备应严格执行操作牌制度。起重机启动和移动时,应发出声响与灯光信号,吊物不应从人员和重要设备上方越过。 | 检查现场 | ||
5.转炉、电炉炉下区域 | 转炉、电炉、精炼炉的炉下区域,应采取防止积水的措施;炉下漏钢坑应按防水要求设计施工;炉下钢水罐车、渣罐车运行区域,地面应保持干燥;炉下热泼渣区地坪应防止积水,周围应设防护结构;转炉和电炉主控室的布置,应确保在出现大喷事故时的安全,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连铸主控室不应正对中间罐;转炉炉旁操作室应采取隔热防喷溅措施;电炉炉后出钢操作室,不应正对出钢方向开门,其窗户应采取防喷溅措施。 | 检查现场 | ||
6.氧气转炉氧枪、烟罩 | 转炉氧枪与副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转炉氧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 检查现场 | ||
二、高温液态金属方面 | 7.连铸机 | 大包回转台应配置安全制动与停电事故驱动装置,大包回转台旋转过程中,旋转区域内不应有人。 | 检查现场 | |
8.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渣罐 | 使用中的设备,耳轴部位应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凡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直径的10%、机械失灵、衬砖损坏超过规定,均应报修或报废。 | 检查现场 | ||
9.运输设备 | 车辆运行时,应发出红色闪光与轰鸣等警示信号;电动铁水、钢水和渣罐车的停靠处,应设两个限位开关;铁路线末端,应设车挡与车挡指示器;室内车挡后 、露天车挡后范围内,不应设置建筑物与设备。 | 检查现场 | ||
10.铁水、钢水吊运 | 起重机的龙门钩挂重铁水罐时,应有专人检查是否挂牢,待核实后发出指令,吊车才能起吊。核实情况要留有签字记录。 | 检查现场 | ||
11.入炉废钢及散装材料 | 入炉废钢内严禁夹带有密封、易爆物;应有废钢拣选措施;废钢装卸作业时,电磁盘或液压抓斗附近不应有人;起重机大、小车启动或移动时,应发出蜂鸣或灯光警示信号。入炉物料应保持干燥;具有爆炸和自燃危险的物料,如CaC2粉剂、镁粉、煤粉、直接还原铁(DRI)等应贮存于密闭贮仓内,必要时用氮气保护;存放设施应按防爆要求设计,并禁火、禁水。入炉废钢及炉料要有核实确认签字记录。 | 检查现场 | ||
三、煤气安全管理方面 | 1. 高炉区域 | 厂内各种操作室、值班室不应设在可能泄漏煤气的危险区;也不应在氧气、煤气管道上方。高炉风口、渣口及水套应牢固、严密,不应泄漏煤气。高炉区域通往炉顶的走梯口应设立煤气危险区,禁止单独工作!的警告标志。 | 检查现场 | |
2.转炉区域 | 转炉煤气回收设施应设充氮装置及微氧量和一氧化碳含量的连续测定装置;煤气含氧量超过2%或煤气柜位高度达到上限时应停止回收;每座转炉的煤气管道与煤气总管之间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转炉操作室和抽气机室、加压机房之间应设直通电话和声光讯号,加压机房和煤气调度之间设调度电话;煤气回收净化系统应采用两路电源供电;转炉煤气回收净化区域应设消防通道。 | 检查现场 | ||
3.热风炉区域 | 热风炉煤气总管应有可靠的隔断装置;煤气支管应有煤气自动切断阀;热风炉管道及各种阀门应严密;热风炉与鼓风机站之间、热风炉各部位之间,应有必要的安全联锁。 | 检查现场 | ||
4. 除尘器区域 | 重力除尘器顶及各煤气管道最高点应设放散阀;布袋除尘器每个箱体应设有放散管、泄爆装置和煤气高、低温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 | 检查现场 | ||
5. 连铸坯切割 | 采用煤气、乙炔和氧气切割铸坯时,应安装煤气、乙炔和氧气的快速切断阀,并应配备灭火器材。 | 检查现场 | ||
6. 煤气加压站与混合站 | 站房内应设有一氧化碳监测装置;煤气加压机械应有两路电源供电;水煤气加压机房应单独设立,加压机房内的操作岗位应设生产控制仪表、必要的安全信号和安全联锁装置;每台煤气加压机、抽气机前后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发生炉煤气加压机的电动机应与空气总管的空气压力继电器或空气鼓风机的电动机进行联锁;水煤气加压机前宜设有煤气柜,如未设煤气柜,则加压机的电动机应与加压机前的煤气总管压力联锁;鼓风机的主电机采用强制通风时,如风机风压过低,应有声光报警信号;站房内应设有消防设备。 | 检查现场 | ||
三、煤气安全管理方面 | 7.干式煤气柜区域 | 煤气柜出入口管道上应设隔断装置,出入口管道最低处应设排水器;气柜上应有容积指示装置,柜位达到上限时应关闭煤气入口阀,并设有放散设施;活塞上部应备有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及空气呼吸器;用于转炉煤气回收的气柜应设微氧量的连续测定装置;管理室应设有普通电话。 | 检查现场 | |
8.烘烤器及烧嘴 | 烘烤器应装备完善的介质参数检测仪表与熄火检测仪;采用煤气燃料时,应设置煤气低压报警及与煤气低压讯号联锁的快速切断阀等防回火设施,并应设置吹扫煤气装置。 | 检查现场 | ||
9.防雷、防静电检测 | 煤气设备的接地,避雷装置完好情况及接地电阻至少每年春季应检查、检测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检查材料 | ||
10.煤气区和煤气危险区作业 | 煤气危险区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人员经常停留或作业的煤气区域,应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一氧化碳报警装置应定期校核;各类带煤气作业地点,应分别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在一类煤气作业场所及有泄漏煤气危险的平台、工作间等,均宜设置方向相对的两个出入口;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应取得动火许可证;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距工作场所 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以外;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 V;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 | 检查现场及材料 | ||
四、煤粉安全管理方面 | 1.煤粉制备 | 煤磨作业现场必须设置禁止烟火警示标志,安装防静电装置;动火作业前必须申请同意,动火现场必须备好灭火器;煤磨系统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设施和器材(灭火器、消防栓等);有煤磨系统防火、防爆专项应急预案,防止煤粉制备系统发生爆燃事故。进入磨体内检查必须断开主电源,挂警示牌,使用安全电压照明。 | 检查现场及材料 | |
2.煤粉仓 | 煤粉仓应下料通畅,下料部位应有锁风设施。 | 检查现场 | ||
3.烟煤及混合煤喷吹 | 烟煤制粉系统应采用惰化气体做干燥介质,且应设氧含量和一氧化碳浓度在线监测装置,并实现超限报警和自动惰化;烟煤喷吹系统,应设置气控装置和超温、超压、含氧超标等事故报警,还应设置防止和消除事故的装置。 | 检查现场 | ||
4煤粉管道 | 煤粉系统的所有风管应减少拐弯,必须拐弯时,应防止煤粉堆积。 | 检查现场 | ||
5.防爆阀 | 粗粉分离器、旋风分离器、除尘器、煤粉仓、磨尾等处必须装设防爆阀。防爆阀的个数和截面积应按照《水泥工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的要求确定。 | 检查现场 | ||
6.温度监测和一氧化碳报警 | 煤磨进出口必须设温度监测装置,在煤粉仓、除尘器上也必须设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及报警装置。 | 检查现场 | ||
7.快速切断 | 在除尘器进口必须设有快速截断阀或电动阀。 | 检查现场 | ||
8.灭火装置 | 煤粉仓、除尘器等设备必须设置灭火装置。 | 检查现场 | ||
9.喷煤 | 煤粉仓、储煤罐、喷吹罐、仓式泵等设备的泄爆孔的朝向应不致危害人员及设备;检修制粉和喷吹系统时,应将系统中的残煤吹扫干净,应使用防爆型照明灯具。检修作业过程中,需要动火时,按照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确认安全措施到位后方可进行检修。 | 检查现场和动火记录 | ||
四、煤粉安全管理方面 | 10.废气处理系统 | 废气处理系统的布置应靠近预热器塔架。系统各部分阀门应可靠灵活,便于操作维护。废气处理系统的风管、增湿塔、除尘器应采取保温措施。废气处理热风管道布置应紧凑合理,避免水平布置。设备与管道连接处及管道两个固定支座间均应设膨胀节;在电除尘器入口应设检测一氧化碳的装置。当一氧化碳含量达1.5%时,自动报警;一氧化碳含量达2%时,自动切断高压电源。 | ||
11.电气系统 | 总降、电气室等重要部位,其出入口应不少于两个(室内面积小于 而无人值班的,可设一个),门应向外开。总降、电气室、中控室、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装置、监视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还应设防火墙和遇火能自动封闭的防火门,电缆穿线孔等应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煤粉制备系统或危险品储库动力照明箱(柜、板)必须采用密闭式防爆型电气设施。临时用电线路不得在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场所架设临时电气线路。 |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