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15-18442 |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15〕13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承德市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承德市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1月20日
承德市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矿山生态环境,实现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为指导,以保持天蓝水净、地绿山青的生态环境为目标,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和边开发边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强化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实现资源开发与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统一。
二、目标任务
围绕建设京津冀水源涵养功能区,强化矿山环境的综合整治,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各类违法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环境破坏,安全设施不健全,矿山三废乱堆、乱排、乱放等突出问题,推动矿山环境持续改善。围绕矿业经济转型升级,积极开展矿产资源整合,大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工作重点
(一)切实强化源头管控。按照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市场配置原则,严格采矿准入机制,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从严控制矿业权。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建成区可视范围内,不再新设露天采矿权,已有的露天采矿权要逐步有序退出。市辖区内不再新设高硫煤、超贫磁铁矿探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的,要严格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超贫磁铁矿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办字〔2012〕139号)要求,进行储量、环保和安全准入论证,实行从严控制;环首都的丰宁、滦平、兴隆三县不再新设水泥用灰岩及水泥生产辅料矿业权。同时,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凡设施不完善,工程质量不达标的,一律不准投产运行。
(二)大力转变矿山开采方式。要按照《承德市矿山企业损毁山体修复工作实施方案》(承市政办[2012]26号)的要求,大力转变矿山开采方式。凡能够采取地下开采方式的露天开采矿山,必须限期转入地下开采,并对已破坏的山体进行生态恢复。逾期未转入地下开采的,由县区政府予以关闭。不能转为地下开采的露天矿山,凡能够转为非可视面开采的,要限期转入非可视面开采,逾期未转入非可视面开采的,由县区政府予以关闭。不能转为非可视面开采的,必须采用阶梯式开采方式。同时,露天开采矿山矿区范围内有多个矿体的,要根据生产能力、矿体赋存状态和矿体规模,合理制定开采顺序,闭坑一个恢复治理一个。
(三)严格限制开采规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大庙式钒钛磁铁矿和鞍山式磁铁矿储量小于50万吨,生产规模小于5万吨/年的;超贫磁铁矿储量小于500万吨,生产规模小于50万吨/年的;岩金矿储量小于20万吨,生产规模小于1.5万吨/年的,有色金属矿储量小于80万吨,生产规模小于3万吨/年的;石灰岩矿储量小于160万吨,生产规模小于20万吨/年的;饰面石材矿储量小于80万立方米,生产规模小于1.2万立方米的;其他矿种未达到省、市制定的最低储量和生产规模的,一律不予批准。对没有配套矿山、年产单一磁铁精粉10万吨以下、超贫磁铁矿铁精粉20万吨以下的选矿厂,一律不予批准。对达不到最低资源储量和生产规模标准的现有矿山,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标准的一律关停。
(四)着力治理矿山三废。矿山企业要大力实施节能、节水、减排等清洁生产改造,提升生产水平,减少三废产生和排放。要配套废水处理、废水回用、事故废水收集处置设施,实现废水全部回收利用;要加快推进矿山开采和选矿低尘作业,开展粉尘综合治理,实现达标排放;要严格控制运输扬尘,未经苫盖的车辆,一律不得上路行驶。要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快推进矿山固废治理,提高尾矿综合利用水平,实现矿山固体废弃物妥善处置。要加强矿山环境日常监管,特别是对露天采矿扬尘情况实施全程监控,监督矿山企业全面落实三废的治理措施。对落实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进行整治,经当地政府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强力推进矿山复绿工作。按照《承德市大气污染防治矿山环境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承德市矿山企业损毁山体修复工作实施方案》和《承德市矿山露天转地下开采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面推进矿山复绿工作。对于生产矿山,矿山企业作为损毁山体修复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按照绿化方案,积极筹集资金,及时开展矿山绿化工作,确保完成绿化任务;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作为监管主体,要深入矿山企业,现场督导检查绿化工作开展情况,对未按方案绿化的,要上限处罚,停产治理。对于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的矿产地,市、县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治理,确保达到复绿标准。同时,矿山企业要按规定足额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不按规定缴纳的,不予办理年检、延续、变更、转让、扩界等手续。
(六)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行为。继续保持矿业秩序整顿的高压态势,坚决打击以采代探、超期开采、越界开采、毁林开采、非法占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安全生产许可证超期继续生产、超能力生产、基建矿山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和尾矿库安全设施未经审批擅自建设、超高运行、高位蓄水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和尾矿库。要将矿业秩序整顿工作与业务审批工作挂钩,采取停批、限批等政策,进一步推进矿业秩序整顿工作。
(七)加大尾矿综合开发利用力度。要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尾矿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决定》(承发〔2013〕13号)要求,认真落实相关政策。除双桥区、高新区外,其他县区必须设立每年不少于500万元的尾矿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并当年拨付到企业;要坚决取缔粘土砖生产企业,大力整治河道采砂,逐步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等行为,全力推广应用尾矿新型建材。要谋划实施尾矿微晶系列制品、加气自保温砌块等高端项目,做好高端高值产品的开发利用。要加快尾矿综合开发利用园区建设,保障土地供应,完善基础设施,提高项目承载能力,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实现产业集群发展。
(八)切实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对生产的矿山和尾矿库,要及时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各项安全设施可靠运行。对安全条件不达标、安全管理不到位和监管制度不落实的,坚决采取停产和整改措施。对停产、停建的矿山和尾矿库,要监督企业停产、停建到位,经县级以上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和建设。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关闭的矿山,由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应关闭的尾矿库,要监督企业在尾矿库停用后1年内完成闭库验收。尾矿库闭库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义务,并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申请验收。国土资源部门要监督用地单位及时将土地复垦为耕地、林地或园地等农用地,交还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同时,要加强对已闭库尾矿库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九)强化民爆器材安全监管。要严格落实实名购买、流向登记和信息化管理制度,加强源头监管和全程控制,确保绝对安全。要进一步严格审批制度,坚决杜绝非法违规使用民爆物品问题发生。特别是要加强对三同时建设、探矿工程使用民爆物品单位的监管,没有相关监管部门标明的工程时限和民爆物品使用量的,一律不得供应民爆物品。要加强对民爆物品使用量的监督,根据爆破设计方案和爆破作业面的实际情况审批供应量,严防不法企业批甲用乙。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以赵风楼市长为组长,李维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交运局、市住建局、市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矿山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县区和高新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落实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全面组织部署辖区内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切实提高对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认识,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最紧迫、最核心的工作任务,亲自挂帅,亲自进行部署;其他领导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分管工作。对工作中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行业领域,要及时协调,明确相关部门责任,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各相关部门要加大矿山环境治理资金的争取力度,落实综合治理工作职责,抓好本行业(领域)的矿山环境治理工作。各企业落实好主体责任,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尽最大努力减少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的污染。
(三)加强执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组织骨干力量和有关专家,采取明查暗访、突击检查、蹲点摸排等方式,逐企业、逐工艺、逐环节排查,确保不留下盲区和死角。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做到五落实(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限期整改,并由专人盯办销号;一时难以整改的,一律停产整顿,整顿合格,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对非法占地、非法毁坏林地、严重威胁安全和生态环境且整改无望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取缔。特别是对违法违规以及严重破坏、污染生态环境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四)强化考核。为推动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核组,采取定期考核、日常抽查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干部实绩挂钩,并纳入县区和部门的综合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市政府将进行约谈和通报,并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纳入组织调整范围。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奖惩制度,有效增强企业减污、治污的内生动力,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五)广泛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教育和引导广大企业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矿山环境治理工作。要畅通举报渠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举报破坏矿山环境行为。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人员,通过暗访的形式,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有效震慑不法分子,在全市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附件: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
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分解表
主要任务 |
主 要 工 作 |
责任单位 |
责任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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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管控 |
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建成区可视范围内,不再新设露天采矿权,已有的露天采矿权要逐步有序退出。 |
国土部门 |
县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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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新设高硫煤、超贫磁铁矿探矿权;环首都圈不再新设水泥用灰岩及水泥生产辅料矿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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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矿山企业选矿厂尾矿库是否执行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 |
安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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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矿山企业选矿厂尾矿库是否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
环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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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批准不符合要求的选矿厂、尾矿库立项。 |
发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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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矿山 开采方式 |
督促矿山企业及时转变开采方式。做好储量核实、开发利用方案、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等资料的审批工作。 |
国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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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能够采取地下开采方式的露天开采矿山限期转入地下开采,并对已破坏的山体进行生态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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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能够转为非可视面开采的露天矿山限期转入非可视面开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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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审批环评手续。 |
环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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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审批矿山安全设施设计等资料,监督露天开采矿山必须采用台阶式方式开采。 |
安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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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矿山 开采规模 |
大庙式钒钛磁铁矿和鞍山式磁铁矿储量小于50万吨,生产规模小于5万吨/年的;超贫磁铁矿储量小于500万吨,生产规模小于50万吨/年的;岩金矿储量小于20万吨,生产规模小于1.5万吨/年的,有色金属矿储量小于80万吨,生产规模小于3万吨/年的;石灰岩矿储量小于160万吨,生产规模小于20万吨/年的;饰面石材矿储量小于80万立方米,生产规模小于1.2万立方米的;其他矿种未达到省、市制定的最低储量和生产规模的,一律不予批准。 |
国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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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配套矿山、年产单一磁铁精粉10万吨以下、超贫磁铁矿铁精粉20万吨以下的选矿厂,一律不予批准。 |
发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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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达不到最低资源储量和生产规模标准的现有矿山,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标准的一律关停。 |
国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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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工业三废 |
查处矿山企业、选矿厂、尾矿库是否达标排放,废水是否全部回收利用。 |
环保部门 |
县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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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矿厂厂区内、生产车间外扬尘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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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矿山开发废弃土石渣是否妥善处置。 |
水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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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开采和生产环节低尘作业。 |
安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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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品公路道路运输扬尘治理。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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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品矿区内道路运输扬尘治理。 |
环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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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矿山 复绿 |
检查矿山企业复绿工作开展情况,是否做到边生产、边治理。 |
国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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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额收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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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责任主体灭失矿产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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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矿山企业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及矿山绿化情况。 |
水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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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责任主体灭失矿产地。 |
林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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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矿山企业植树造林工作开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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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 生产行为 |
打击以采代探、持超期证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勘查采矿行为。 |
国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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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矿山企业违法占地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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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毁林开采、非法占用林地行为。 |
林业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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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无环评手续进行开工建设的违法问题。 |
环保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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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矿山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擅自建设、安全生产许可证超期继续生产、超能力生产、基建矿山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和尾矿库安全设施未经审批擅自建设、超高运行、高位蓄水等违法违规行为。 |
安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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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决定停产或关闭的矿山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
电力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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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安全条件不达标、安全管理不到位和监管制度不落实的矿山和尾矿库。 |
安监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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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生产矿山和尾矿库,保证各项安全设施运行可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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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安全条件不达标、安全管理不到位和监管制度不落实的矿山、尾矿库和选矿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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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停用尾矿库按期完成闭口治理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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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粘土砖生产企业。 |
工信部门 |
县区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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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河道采砂整治力度。 |
水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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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应用尾矿新型建筑工程材料。 |
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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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
发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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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划实施尾矿微晶系列制品、加气自保温砌块等高端项目,抓好高端高值产品的开发利用。 |
工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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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尾矿综合开发利用园区建设,提高项目承载能力,实现产业集群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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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民爆器材安全监管 |
加强民爆器材日常监管,确保安全。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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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涉爆违法违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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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决定停产或关闭的矿山停止供应民爆器材。 |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0日印发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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