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31/2016-14745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按照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市安委会制定了《承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承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安委〔2016〕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53号)要求,为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和江苏省靖江市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火灾事故教训,严防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经市政府同意,市安委会决定从2016年7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降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安全风险,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
二、职责分工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乡规划,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对不符合城乡规划安全原则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搬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已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彻底关闭。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使用化工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打击道路危化品运输专用车辆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负责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危险化学品企业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依法打击无证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危化品及包装物、容器的行为,依法打击非法制造移动式压力容器行为。
(五)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核查危险化学品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的执行情况;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六)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内河水路运输单位、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负责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装卸管理人员的资格认定。
(七)北京铁路局承德车务段负责危化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
(八)市邮政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九)市市场监管局依照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十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企业项目立项、建设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主管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工作。
(十二)市商务局负责对成品油批发、零售批准资格进行审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三)市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地方加强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学校食堂、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督促各类学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城镇人口密集区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搬迁改造工作,负责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燃气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燃气管线综合管理;严格油气输送管道周边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审批及施工过程的日常监督管理。
(十六)市规划局负责依法将管道建设选线方案纳入当地城乡规划管理,根据城乡规划为管道建设项目核发规划许可。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安全整治
各县区各部门要组织详细排查辖区内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情况,进一步加强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的危险特性宣传教育和安全管控。一是严格氰化钠购买许可证、氰化钠道路运输通行证的核发审查,严格氰化钠运输安全管理,严禁与禁配物混装混运。二是氰化钠使用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切实强化氰化钠安全管理。三是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等法规、文件规定,销售、购买、使用硝酸铵,落实硝酸铵销售、购买许可审批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对所有硝酸铵储存场所开展定量风险评估,核定储存量及周边安全距离,储存场所必须阴凉、通风、远离火种,严禁将硝酸铵与易(可)燃物、还原剂、酸类、活性金属粉末混存。
(二)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安全整治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近年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环节整治。
1.由安监部门牵头,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企业自动化改造、安全设计诊断工作不彻底的企业进行整改,分析梳理自动化控制改造、在役装置设计诊断等专项活动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回头看。组织专家认真查找现有自动化控制和安全联锁系统存在的缺陷和隐患,确保改造提升到位,并处于安全有效运行状态,特别是高低液位报警、联锁、远距离切断设施。不能保证正常运行的,一律不予延期安全生产许可,一律停产实施完善。
2.根据《河北省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专项安全大检查方案》(冀安委办〔2015〕42号)要求,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要对辖区内所有罐区重新核实、登记造册,建立罐区专项检查台账,详实记录检查抽查情况,做好台账汇总报送工作;同时,督促企业落实罐区日常检查和专家排查制度,确保检查落到实处。
3.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摸底排查、辨识和评估,全面掌握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情况,逐一明确每个重大危险源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建立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档案,严格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有关规定,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安装监测监控设施,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要责令立即整改,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严防恶性事故发生。
4. 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要求,切实加强试生产环节安全管理。指导企业开展新开发的化工工艺反应风险评估,严禁采用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实验及未经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化工工艺从事生产。
5.严格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方案》(冀安监管三[2015]128号)要求,深入开展特殊作业安全专项治理,严防特殊作业环节事故发生。要认真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编制规范的作业票证,认真做好作业前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的风险辨识,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按要求进行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和氧含量定量分析,落实作业安全防范措施。
(三)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安全整治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质检、市场监管、邮政等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承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承德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规定的通知》(承市安字〔2016〕8号),认真组织开展本行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整治。
1.加强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人员的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能力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2.督促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开展风险辨识,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3.突出重点,开展城镇燃气安全和学校燃气使用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学校食堂、餐饮场所等使用煤气、瓶装(管道)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燃料的安全检查,禁止使用达到报废年限的钢瓶、伪劣燃气管路和阀门,禁止餐饮经营单位在用餐区使用燃气灶具,加大对使用者的燃气安全知识普及力度。
4.督促相关学校开展有关化学、化工实验室安全专项整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建立严格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实验人员的安全培训。严格化学品试剂储存、领用管理。完善实验室消防等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器材的配备,规范设置、严格管理校园内部危险化学品仓库。
(四)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消防安全整治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加强对涉及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库场、堆场和专用车站、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相关企业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数量、分布情况详细排查,摸清底数,制定并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对消防安全布局及场所设置情况、消防安全机构与职责落实情况、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情况、消防设施配备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灭火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情况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加强消防队伍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准确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物化性质和应急处置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应的业务训练,强化灭火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五)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整治
各县区和公安、安监、交通运输、铁路、邮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和国家铁路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53号)及河北省安委会印发的《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冀安委〔2016〕8号),认真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整治,组织对所有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包括库场、堆场)等从以下方面进行逐一排查。
1.储存场所未取得合法规划手续、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
2.未经过正规设计,存在违法建设和经营、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
3.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不落实,未制定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4.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无证上岗,对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不清楚、不掌握。
5.未对重大危险源定期辨识、评估及备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体系或体系不稳定不可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管控不到位。
6.安全仪表系统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维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及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液位、温度、压力等重要运行参数监控系统运行管理不到位;油罐液位超低、超高报警和自动联锁设置及运行不完好;有毒物料储罐、低温储罐、压力球罐进出物料管道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未设置紧急切断设施;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的配置和运行不完好;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报警时,岗位人员未及时到现场确认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等安全仪表系统管理不规范的。
7.违反爆炸品(《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中规定的1.1项、1.2项)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区内存放的规定,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要求,存在超量储存、违规混存、超高堆放、野蛮装卸等现象。
8.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违反有关国家标准要求,未建立并严格落实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罐区未配置避雷、防静电设施并定期检修、检测;储罐切水、倒罐、装卸过程中,未安排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看护;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管线超流速操作;在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的管道内违规添加强氧化剂、易聚合、强腐蚀等可能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的物质;库房内违反规定混存、混放;泄漏物料不及时处置,现场有跑、冒、滴、漏等现象。
9.未审核承包商的资质和安全生产业绩,未对承包商实施入厂前安全教育,未对承包商作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过程监控,未有效防控作业安全风险等承包商管理不到位。
10.未制定符合实际需求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应急预案未与地方政府有效衔接,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使用不到位。
11.未吸取天津港8·
对排查出的隐患要明确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到位;对不能保证安全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整改的,要顶格处罚,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情节严重的提请政府予以关闭。
(六)开展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安全整治
1.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整治内容。
(1)园区相关审批、备案情况。园区设立是否取得了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批复;边界是否明确,产业定位是否明确,详细规划是否已制定,并获得了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是否已经环保部门批复;区域安全评价是否已经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是否已取得了其他应取得的相关批复。
(2)园区产业规划落实情况。已进入或拟进入园区的化工医药企业、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发展规划;园区内公共道路、供水、供电、供气(蒸汽、天然气等公共用气)、污水处理、综合应急救援基地、综合生活服务设施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布局是否严格落实了发展规划。
(3)园区安全条件情况。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是否保持了足够的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是否留有适当的发展空间;园区内部布局是否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是否符合功能分区布置;园区内产业及公共设施的布置是否符合安全风险容量的要求。
(4)园区安全管理情况。园区是否设置了专门的安全监管部门,并配备了专业素质及数量满足需要的安全监管人员;是否对进入园区施工、检维修等作业的承包商进行登记,建立相关档案,并加强安全监督检查;是否建立了一体化应急保障体系,制定了联动应急救援预案,组建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2.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内企业、建设项目整治内容。
(1)园区安全监管信息建立情况。园区是否已全面掌握了入驻化工企业的数量、规模情况,生产工艺、设备设施情况,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情况等基本监管信息;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自动化控制改造、在役装置设计诊断等安全监管信息档案。
(2)园区公共设施安全三同时履行情况。园区公共道路、供水、供电、供气(蒸汽、天然气等公共用气)、污水处理、综合应急救援基地、综合生活服务设施、公共管廊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是否依法履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3)园区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情况。园区内化工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履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是否存在非法建设、非法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4)园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园区内化工企业是否按照《承德市深化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承市安字〔2015〕10号)确定的整治内容进行了自查自纠,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
(二)自查整改阶段(
(三)整治治理阶段(
(四)全面验收阶段(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迅速安排。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将此次专项整治作为2015年以来开展的深化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延续和持续深化,加强领导,成立组织,广泛动员,迅速开展 。
(二)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各县区各部门要精心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部门,层层落实责任,分解细化任务,务求取得实效。各县区要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综合性方案,把各项任务逐一分解到各部门,做到横向到边。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承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承德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规定的通知》(承市安字〔2016〕8号),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做到纵向到底。
(三)狠抓落实、逐项推进。本次专项整治要突出落实,着重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的跟踪督促、检查指导,及时解决专项整治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整治任务有序推进,市安委办将不定期对专项整治进行督导检查。
(四)认真总结、及时报送。各县区各部门要对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经验和做法,汇总上报市安委办,要指定联络员负责报送整治情况和数据统计。
联系人:秦飞 2055850(传真)
邮 箱:chengdeweihua@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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