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2017-03-2209时13分 浏览次数: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20171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1日正式实施。此《条例》为目前全国唯一一部经过省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安全生产条例。

    《条例》共分8章、84条,主要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定,针对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提出特别规定。明确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强化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管体制。规范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完善联动互通应急救援指挥平台,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和现场救援时效。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

    一、着力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条例》确立了“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构建了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要求开发区设立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建立了执法监督机制,明确了人大和工会的监督职责,完善了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管体制,明确提出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规范了安委会责任,厘清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规定了安全教育、执法保障、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内容,健全了责任考核奖惩机制。

    二、细化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条例》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突出了主要负责人这一关键并细化了其管理事项,对各级各类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予以明确,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规范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和班组建设,完善了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加强了对安全管理人员的保障,细化了内部岗位责任,强化了教育培训、风险管控、隐患排查、隐患治理、条件改善、基础建设、发包出租等职责,以确保生产经营单位责任制落实到位。

    三、强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定。《条例》对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因素监管、安全生产许可、高危项目管理、高危作业保障等进行了规范。加强了对港口码头、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公众聚集、地下经营等场所,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管理。专门对校园、医疗养老机构、科研机构的安全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首次明确了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存在的自办工厂等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或者发包出租的按照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试运行周期以及验收的相关要求。首次将复工复产期间的安全管理上升到法规层面,进一步规范了河北省复工复产期间安全管理工作,以防止和遏制事故的发生。

    针对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的港口、码头、仓库或者物流中心等场所,《条例》规定已有建筑物不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防护距离的,不得用于储存和堆放危险物品。此外,还特别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管理提出了要求,要求其对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地下车库、窨井、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以及水暖、燃气、供电等重要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四、完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支撑体系。《条例》引入第三方监管和服务安全生产,健全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支持发展安全生产专业化行业组织,发挥协会组织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推进科技兴安,促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能力和水平。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在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险,明确要求承保安责险的保险公司要参与投保单位的风险评估管控,为其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服务。

    五、大力推进标准化建设。《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统筹推进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标准体系建设,并对标准化建设工作提出了制定规划、纳入考核、开展试运行、年度自评估、向职代会报告等规定性动作,增强了其可操作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对标准化运行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形成政府组织、部门推动、企业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机制,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六、建立评估制度在政府及部门层面。要求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规划项目和居民区布局,构建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实行风险预警控制,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同时要求建立事故暴露问题整改督办制度,对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结案后一年内组织评估,评估发现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人员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在生产经营单位层面,要求建立生产安全事故评估制度,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要对发生事故的单元进行评估,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要对单位进行全面评估,有效查漏补缺,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七、确定微小企业标准及安全管理。要求针对近年来小饭店、小旅馆、小门市等微小企业事故频发的问题,《条例》明确了微小企业的定义,即从业人员不超过十人且营业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的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规定微小企业要开展操作岗位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其每日进行岗位检查和安全排查,查找作业岗位的危险因素,及时消除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对微小企业违法行为设置了行政处罚条款。

    八、强化了班组和岗位建设。班组是安全生产的重要支撑和基础,加强其建设可以有效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班组建设,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并细化要求建立交接班安全交底、班前会提示讲解、班后会点评分析等安全管理制度,设立班组不脱产安全员、开展班组安全文化建设以及生产开始前和结束后的安全检查。要求高危行业及其他行业的危险岗位建立班组内部安全互联互保、班组岗位描述、岗位风险辨识、管理人员对班组风险审核、岗位操作前手指口述、作业现场操作前风险确认等6项制度。

    九、将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条例》要求教育部门将安全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在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院校、高等院校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中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内容,要求各类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安全专题讲座。鼓励高等院校将安全教育纳入选修课程。要求将安全教育的内容纳入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各地逐步建立安全教育实践基地,多种形式推动安全教育大众化、普及化。

    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法律责任,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在立法权限内加重处罚,提高了违法成本,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对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试运行、竣工验收、复工复产、危险作业、事故评估等事项设置了行政处罚。

    鉴于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一旦发生,即有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条例不再采用“整改优先”的原则,而是整改的同时即启动行政处罚。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完善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倒逼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在对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条例》还对政府和部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设置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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