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6号),为确保北京至沈阳铁路客运专线(以下简称:京沈客专)运输安全和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铁路用地范围外,特划定京沈客专安全保护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京沈客专安全保护区范围
明确京沈客专安全保护区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为10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为12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为15米;
(四)其他地区为20米。
二、京沈客专安全保护区内的禁止和限制行为
(一)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焚烧垃圾、放养牲畜;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排放气体、固体、液体污染物,倾倒垃圾、渣土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二)不得在铁路线外侧钢轨向外三十米范围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规划审批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铁路生产设施或者与铁路交叉的城市道路、公共设施、铁路跨河道位置处河道管理范围的水利工程项目除外。
(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法予以拆除。
(四)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除外。
(五)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铁路跨河道位置处河道管理范围的水利治理项目除外。
(六)在铁路线路两侧建设杆塔、烟囱等设施或者种植树木等植物,其高度不得超过设施内缘或者植物至铁路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减三点一米,并且不得影响铁路行车瞭望。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依法整改或者修剪、砍伐。
(七)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其他事项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6号)执行。凡违反以上法律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将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6号)法律责任相关条款,给予当事人或责任单位相应的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承德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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