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18-16588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字〔2018〕94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进一步规范巩固提升“政银企户保”金融扶贫模式的指导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规范巩固提升“政银企户保”
金融扶贫模式的指导意见
全市“政银企户保”金融扶贫模式启动以来,通过整合资金、整合平台、多方联动,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和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促进扶贫产业发展,有效助推了全市脱贫攻坚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巩固、提升“政银企户保”金融扶贫模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可获得性作为工作出发点,以财政扶贫资金为引导,以信贷资金市场化运作为基础,以建立有效风险防控机制为支撑,以扶贫体制机制创新为保障,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注重质量、保证效果的原则,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致力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扶贫龙头企业抵押难、贷款难问题,放大扶贫资金综合效益,做大做强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加快贫困群众增收致富步伐。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全面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门槛高、成本高、覆盖率低、利益难保障等问题,建立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网络,县设金融服务中心(部),乡设金融服务站,村设金融服务点(室)。扩大贫困人口覆盖面,扶贫小额信贷实现对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应贷尽贷。坚持贫困户自愿和贫困户参与两项基本原则,探索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用于有效带动贫困户致富脱贫的特色优势产业,使贫困户融入产业发展并长期受益,提高贫困户脱贫内生发展动力。
三、主要内容
金融扶贫模式主要采取两种形式:
一是扶贫小额信贷。针对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坚持“户贷、户还”,切实防范冒名借款、违规用款。
二是产业发展贷款。主要用于农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及农户,也可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户发展产业扶贫项目,应优先发放扶贫小额信贷,仍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照规定申请产业发展贷款。产业发展贷款由合作银行评级授信,根据农业生产周期,采取“一次核定、授信3年、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确定额度。此类贷款采取“政银企户保”运作模式,由平台担保基金给银行提供担保,贷款主体向平台提供反担保,保险机构为贷款上保证保险分担贷款损失。
(一)政府搭台增信
各县(市)区整合扶贫、财政资金,根据扶贫小额信贷需求,合理确定设立扶贫小额信贷专项风险补偿金,专款专用于扶贫小额信贷。设立政银企户保“资金池”,分设风险补偿金和担保基金,分开专户管理,不得混同使用。担保基金用于产业发展贷款。
(二)银行降槛降息
银行在贫困户信用评定基础上,降低门槛,对3年以内、5万元以下的扶贫小额信贷,实行免抵押、免担保,执行同期国家基准利率;合作银行根据“政银企户保”担保基金额度,按照最高1:10比例发放产业发展贷款。①“产业发展贷”贷款利率最高上浮不能超过25%;②合作银行扶贫小额信贷不良率控制在不高于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产业发展贷款不良率控制在3%以内;③激励银行降槛降息,原则上将财政对公存款的百分之十存储于合作银行;④贷款期限要根据农业产业发展周期合理确定。
(三)保险兜底保障
当产业发展贷款发生损失时,由担保中心、银行机构和保险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比例共同代偿贷款本息。①保险公司无条件承保;②激励保险公司提高赔付率,原则上将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交由合作保险公司开展;③保证保险和农业政策性保险均实行三年累计统筹赔付,保证保险年最低赔付率不低于210%,农业政策性保险年利润70%注入到“政银企户保”资金池,参与政银企户保赔付;④合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各自执行的赔付率必须统一。
四、工作流程
(一)贷款额度
扶贫小额信贷不超过5万元;产业发展贷款:家庭农场贷款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农民合作社贷款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省扶贫龙头企业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二)贷款费用
产业发展贷款费用由贷款利息、保证保险费、担保服务费组成,贷款利息、保证保险费按县(市)区政府与银行、保险公司所签订的协议执行。保证保险费率原则上最高不超过贷款总额的1.2%,借款人意外伤害险最高不超过贷款总额的0.3%;脱贫攻坚期间担保服务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
(三)贷款项目
贷款项目包括能够有效促进贫困地区主导产业发展、直接带动贫困户增加收入和稳定就业的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等农林牧渔产业化扶贫项目;运输、多种经营、扶贫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业链带动下的农牧业规模化生产经营项目;旅游扶贫、电商扶贫试点项目。
(四)贷款贴息
1.贴息对象。扶贫贷款贴息的对象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含已脱贫但享受政策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扶贫龙头企业。
2.贴息标准。按照“先收后贴”的方式,实行分类贴息。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由财政扶贫资金分年度按基准利率100%进行贴息。各县(市)区要制定办法,筹资对贫困户使用产业发展贷款进行贴息;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扶贫龙头企业、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的产业发展贷款要按照带动贫困户数量,实行差别化贴息,带动越多,贴息越多。
3.财政专项扶贫贴息资金由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按照相关贴息政策审核把关,县扶贫办与财政局按规定将扶贫贴息资金发放到户、到企业,确保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违规使用。
(五)贷款程序
1.扶贫小额信贷
按照国家五部委《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机制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2018-40号)和中国银行业管理监督委员会河北监管局、河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河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冀银监发〔2018〕100号)等文件精神,扶贫小额信贷实行“免担保、免抵押”政策,各县(市)区明确责任银行,“政银企户保”平台不再履行担保手续,银行直接发放给建档立卡贫困户,由三级金融服务网络负责推荐名单给责任银行。具体操作流程要按照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机制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2018-40号)确定的评级授信、贷款、贴息、续贷、风险补偿等5个环节严格执行。脱贫攻坚期间内,稳妥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对于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贫困户,由三级金融服务网络、村两委或驻村工作队协助贫困户提前提出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无须偿还本金,办理续贷业务。对已经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支持政策不变,力度不减。
2.产业发展贷款
(1)申请。有借款意愿的贷款主体向村金融服务站提出申请。
(2)调查。乡镇金融服务部要在收到村金融服务站申请后2日内,安排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包村干部、驻村精准扶贫工作组成员、村“两委”干部和市场经营主体负责人等五方面人员,与金融机构信贷人员组成“5+1”工作组入户实地调查,客观、公正地评价贷款对象条件,并出具调查报告,连同贷款担保申请等材料报县金融服务中心。
(3)审核。对各乡镇金融服务部报送的贷款申请材料,县金融服务中心应在2日内完成评审,县扶贫部门要同步完成带动贫困户的信息核定,县金融服务中心出具评审结果并形成评审意见书。
(4)担保。县金融服务中心根据评审意见书,对贷款主体的需求综合评定,选择放贷合作银行。会同合作保险公司,向合作银行出具担保意向书,签订担保合同。贫困户产业发展贷款可用住宅、承包土地经营权、经济林权等资产进行反担保。
(5)保险。合作保险机构应在县金融服务中心安排专门人员,随时办理贷款保证保险手续。
(6)放款。贷款主体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合同,银行当日放款。
(7)还款。贷款主体按照贷款合同,按期还款。
(8)贴息。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主体还清本息后,带凭证到本乡镇金融服务部申请贷款贴息,乡镇金融服务部当日初核后报县扶贫办,县扶贫办与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在期限内将贴息资金发放给贷款主体。
(七)风险防控
1.规范运营。坚持市场化运营和政策性扶持相结合原则,建章立制,规范运营。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各层级责任人,严把贷前审查、贷中审批、贷后监管关口,建立跟踪管理台账、风险预警、风险叫停、风险追偿、责任追究等机制,采取电话跟踪、上门走访、不定期抽查等监督方式,避免“贷而不用、贷而他用”等情况发生。对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到期偿还贷款的贷款主体,帮助协调办理贷款展期。对通过追加贷款能够帮助渡过难关的,应予追加贷款扶持。贷款追加后,单户扶贫小额信贷最高额不能超过5万元。加强组织协调,进一步提高“政银企户保”贷款申请、调查、审核、担保、保险、放款工作效率,加快贷款发放速度,完善扶贫小额信贷合同,规范管理运作。
2.风险分担。对扶贫小额信贷形成的贷款本金损失,由风险补偿金、合作银行按8:2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对产业发展贷款形成的贷款本金损失,由“政银企户保”担保基金、合作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借款人死亡,贷款本金损失由承保保险公司按意外伤害险的办法全额承担。
3.代偿程序。扶贫小额信贷专项风险补偿金只用于扶贫小额信贷代偿,代偿程序应严格按照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机制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2018]—40号)文件规定执行。此外,对贷款存续期间被调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扶贫小额信贷,也应纳入风险补偿范围。产业发展贷款出现还款逾期时,由合作银行依法组织有效催收,超过60天(含)后,借款户仍不能偿还的,由合作银行向“政银企户保”金融服务中心提出贷款本息损失补偿申请。经审定后按赔偿比例拨付给合作银行。同时,由县政府协调公安、司法、乡镇、银行、担保平台、保险公司以及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网络,积极配合,依法继续做好贷款本息追索工作。对于后期追缴扶贫小额信贷资金收入按照比例分别存入扶贫小额信贷专项风险补偿金账户、合作银行账户;产业发展贷款资金收入按比例分别存入“政银企户保”担保基金账户、合作银行账户和保险公司账户。
4.熔断机制。当产业发展贷款不良率超过3%或保险赔付率超过210%时,暂停办理新的贷款业务,启动债务清收和风险补偿,待不良率恢复到标准以下或保险赔付率降至210%以下时,再恢复办理新的贷款业务。
5.责任追究。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而造成不良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政银企户保”金融扶贫工作,把“政银企户保”金融扶贫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推动金融扶贫的合力。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要高度重视、定期调度。各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要做好配合工作,制定完善工作细则,加强对贷款审核、监管、清偿和理赔工作的领导,防控金融风险。
(二)明确责任分工。一是明确政府、银行、保险、平台、企业和贫困户之间的权责关系。政府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发挥三级金融服务网络职能作用,组织县乡村干部、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协助做好金融扶贫政策宣传、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回收和风险处置工作;银行机构负责贷款的发放,要强化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到期督查等机制,加强对贷款集中还款的风险预判,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处置措施,确保前瞻防控和有效化解信用风险。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经济补偿功能,分担产业发展贷款的违约风险;担保平台要遵循市场规则,履行担保职责,规范运营,管控风险;贷款企业要履行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义务,贷款企业和建档立卡贫困户要履行诚信守约义务,按时归还银行贷款本息。二是明确各部门职责。承德市银监分局牵头负责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市金融办负责金融扶贫的协调调度工作,市扶贫办负责指导各级扶贫部门加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县级财政、扶贫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扶贫小额信贷专项风险补偿金、“政银企户保”风险补偿金和担保基金、贷款贴息资金。县级扶贫部门负责审核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县级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政策把握、金融监管,防范区域性和系统系金融风险。县供销社负责担保平台的运营和管理。乡镇负责本乡镇“政银企户保”金融扶贫的宣传发动、项目推荐,协助开展贷前调查、贷款回收、贷款贴息、保险理赔等工作。驻村工作队要充分发挥作用,协助开展贷款对象情况调查、项目筛选,监督资金使用。
(三)加强“政银企户保”信贷资金监管。一是加强贷款监管。针对贫困户参与的扶贫产业项目,各合作银行要做到对贫困户和产业项目的“双调查”。定期对借款人生活和产业经营进行监测分析,建立资金监管和跟踪监管机制,对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要早发现,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二是强化政府监管。建立合作社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制度,以乡镇为单位,整合财政所、农经站等资源,统一负责辖区内农民合作社会计核算体系和会计监督,定期深入到贫困户、合作社、龙头企业等贷款主体进行核实检查,确保“政银企户保”信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有效防范信贷风险。三是注重群众监督。各乡镇政府要将贷款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确保群众监督落到实处。
(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已经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脱贫攻坚期间保持扶贫小额信贷支持政策不变,力度不减。对“政银企户保”平台人员和经费予以保障,确保平台平稳、长效运营。
(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以贫困户为重点,依托金融机构、驻村工作队和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网络,加强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宣传,确保贫困户真正把握“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三年以内,五万元以下”等政策要点,进一步提高贫困户对金融扶贫政策的知晓率,增强运用金融工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的能力,巩固和扩大金融扶贫工作成效。要深入基层、贫困户、企业,让借款人真正熟悉“政银企户保”政策,认识到违反金融诚信的危害,树立按时还款意识,保证“政银企户保”模式健康长效发展。
(六)建立督查通报机制。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组织、宣传、落实等情况进行督导考核,按季对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情况进行通报,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严肃追责问责。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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