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9/2019-07565 |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权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法律责任 | 备注 |
1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扩建自用住宅,不用于商业或者工业用途的,责令限期拆除,不予处罚 |
2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被告知后主动拆除并未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不予处罚 |
3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桥梁造成损坏的,除依法接受处罚外还要承担修复的赔偿责任 |
4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被告知后主动拆除并未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不予处罚 |
6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被告知后主动消除影响的不予处罚。2、已经造成公路损坏的除依法接受处罚外还要承担修复的赔偿责任 |
7 |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被告知后主动消除影响的不予处罚 |
8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擅自占用公路行为发生后,当事人主动消除违法后果或者经执法人员劝阻后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不予处罚 |
9 | 未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擅自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 | 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 | 擅自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 | 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3、《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 令[2010]第4号)第三十六条 |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1.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2.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3.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4.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
14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 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接受此处罚不免除车辆擅自超限运输的法律责任 |
15 | 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 | 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接受此处罚不免除车辆擅自超限运输的法律责任 |
16 | 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四十三;3、《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0]第4号)第三十六条 |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有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车货总质量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17 | 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接受此处罚不免除车辆擅自超限运输的法律责任 |
18 | 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 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接受此处罚不免除车辆擅自超限运输的法律责任 |
19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接受此处罚不免除修复路面的赔偿责任 |
20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 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
21 |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2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抢险救灾任务的不予处罚 |
23 |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4 |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由于意外事件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不予处罚 |
25 |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初次被查处且路面无刹车痕迹的不予处罚 |
26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 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
27 | 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主动消除违法后果或者经执法人员劝阻后主动消除违法后果的,不予处罚 |
28 | 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置站、卡收费的(有违法所得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 |
29 | 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置站、卡收费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0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有违法所得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31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32 | 对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更改收费站位置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3 | 对未经批准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4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5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6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7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1倍至2倍的罚款 | |
38 |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4号令)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9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4号令)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0 | 未取得客货运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客货运经营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经营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经营车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2号令)第四十五条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1 | 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4号令)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2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4号令)第七十五条第(二)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43 |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4号令)第七十六条 |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44 |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4号令)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 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5 |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4号令)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 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46 |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4号令)第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 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
47 | 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4号令)第八十条第(三)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
48 | 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4号令)第八十条第(四)项 | 违反本规定,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
49 |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4号令)第八十条第(五)项 | 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
50 |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七十条第(四)项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4号令)第八十条第(六)项 | 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 |
51 | 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 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4号令)第八十二条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2 | 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4号令)第七十九条 | 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53 | 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4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5 | 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或者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第(三)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6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57 |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五十七条 |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58 | 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59 | 强行招揽货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六十条第(一)项 | 强行招揽货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
60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六十条第(二)项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 |
61 | 货运站经营者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六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2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5号令)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63 |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4 |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5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五十八条 |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6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件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 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7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68 |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六)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 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9 | 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70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四条 |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1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72 | 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7号令)第四十九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73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7号令)第五十条第一款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74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七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7号令)第五十一条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75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7号令)第五十二条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76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7号令)第五十二条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77 |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1号令)第四十七条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78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1号令)第四十八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79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2号令)第四十六条 | 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80 |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1 |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82 |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四)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83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二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运输危险化学品以外其他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4 | 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
85 | 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6 | 货运源头单位未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治超工作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 |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一)项 |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87 | 货运源头单位未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 |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二)项 |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88 | 货运源头单位未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登记货运车辆、驾驶员和货物的信息,并及时报送登记结果的 |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三)项 |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89 | 货运源头单位未配备装载、配载计重设施、设备的 |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十九条、第十八条第(四)项 |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90 | 货运源头单位未接受治超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 《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省政府令[2013]第2号)第二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五)项 | 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91 |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七)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16年第36号令)第六十一条第(四)项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92 | 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93 | 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94 | 未建立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95 | 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96 | 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97 |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 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98 |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七条 | 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 |
99 | 破坏卫星定位装置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00 | 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01 | 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55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02 | 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 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1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 |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03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二) |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4 |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1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三) |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05 | 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1号令)第三十一条第(四) |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06 | 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1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五) |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107 |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3号令)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08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3号令)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09 | 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3号令)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10 | 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3号令)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 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111 | 未办理注册手续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3号令)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 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112 | 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3号令)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 违反本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113 | 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3号令)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14 | 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3号令)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15 | 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3号令)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16 |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16号令)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17 |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16号令)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18 |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16号令)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19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16号令)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20 | 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车经营的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16号令)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21 | 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16号令)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22 | 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16号令)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23 | 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16号令)第四十八条第(四)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24 | 未向出租汽车驾驶员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16号令)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25 | 不按照规定配置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16号令)第四十八条第(六)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26 | 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16号令)第四十八条第(七)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27 | 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16号令)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128 |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16号令)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129 |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16号令)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130 |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16号令)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131 | 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16号令)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132 | 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16号令)第四十九条第(六)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133 | 接受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16号令)第四十九条第(七)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134 |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16号令)第四十九条第(八)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135 | 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16号令)第五十条第(一)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136 | 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16号令)第五十条第(二)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137 | 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 |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16号令)第五十条第(三)项 |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138 |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39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40 | 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141 | 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142 | 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143 |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144 | 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145 | 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146 | 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147 | 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148 | 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149 | 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150 | 违规收费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151 |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 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152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条 | 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153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154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5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五条 |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156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六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157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八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158 |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159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 |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0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
161 |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五条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162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163 |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164 | 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165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166 | 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167 | 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168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169 | 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170 | 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171 | 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172 | 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173 |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174 |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175 |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176 | 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五项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177 | 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六项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178 | 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179 |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八项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180 | 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181 | 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182 | 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83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84 | 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85 |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但超过有效期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86 |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87 | 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88 | 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89 | 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90 |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91 |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92 |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93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94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95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96 | 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97 | 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98 | 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99 | 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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