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3/2019-04590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人社建字(2019)第2号
马瑞芹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乡镇农村小学高级职称比例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注。收到您的建议后,我局认真研究了相关政策,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小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所依据的文件为: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修订〈河北省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该文件将《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小学专业技术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分别由原来的小于等于2%、小于等于45%、大于53%提高到现行的小于等于5%、小于等于50%、大于45%。
2.按照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冀人社规〔2016〕1号)有关规定:“提高乡镇事业单位中级、高级职称岗位设置比例,在规定的比例上限内上浮2-3个百分点,乡镇事业单位按岗位结构比例设置不出专业技术7级岗位的,可以设置1个专业技术7级岗位,用于引进人才或聘任副高职称人员”
3.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精神,向长期坚守乡村学校教师实行职称评审、聘用倾斜政策。对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用到与其现有职称相对应的岗位;对符合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任现职以来获县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教师,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评审通过的聘用到相对应的岗位;对符合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一级教师职称评审,评审通过的聘用到相对应的岗位。对符合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在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教师,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职称评审,评审通过的聘用到相对应的岗位。
在实际工作中合理使用好以上三个政策,基本能解决您在建议中反映的乡镇农村小学高级职称比例低的部分问题。但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市、县(区)人社部门仍需严格按照省厅下达的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进行岗位设置,无权限进行调整。针对您建议中反映的实际情况,我局将积极向省厅反馈,建议提升乡镇农村小学岗位结构比例。再次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注。
(印章)
2019年 9 月 12 日
领导签发:
联系人及电话: 熊伟伟 2059277
抄报:市人大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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