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31/2019-08436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
文件编号: 承市安办字[2019]33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委员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承德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安委办审核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承德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
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提高全市非煤矿山办矿水平和运行质量,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事故发生,促进非煤矿山安全发展,依据《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强力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提高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建设国家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推动全市矿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加快建设新时代生态强市、魅力承德提供有力支撑和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主要目标
利用三年左右时间,通过系列专项整治,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1.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到位,事故隐患及时排查治理到位,安全生产基础得到巩固和提升,重大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保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企业安全管理不断升级。
(1)壮大规模、减少数量。按照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要求,逐步采取取缔关闭、整合重组、扩大规模,整改提升等手段,解决矿山企业“小、散、乱、差”的不利局面,增加大中型矿山数量,减少小型矿山数量。
(2)“机械化、自动化”水平不断提升。大力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专项行动,大中型矿山单班入井人数力争减少到30人以下,小型矿山单班入井人数减少到9人以下,单个工作面作业人数原则不超过3人。
(3)创建“智能化、信息化”矿山。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工艺,大力实施“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4)从业人员的劳动生活条件不断改善。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改善和提升从业人员工作和生活场所条件。
3.综合利用、减排提效、绿色发展。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地下矿山尾矿、废石充填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能用尽用,露天矿山逐步实现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矿山废石实现加工再利用,已闭(销)库尾矿库实现复垦利用和绿化,生产运行和停止运行的尾矿库实现绿化美化,选矿厂安全生产条件实现整治提升。
二、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含排土场)、尾矿库和选矿厂。
三、整治内容
(一)夯实管理基础,矿山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1.深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以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为重点,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责任;督促检查企业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探索在企业建立“一岗一单一档”制度,促使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局面。
2.强化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通过技术管理助推安全管理,大、中型和省属以上矿山设置技术机构并配备、配齐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推动大、中型和省属以上矿山设置专职安全总监和总工程师,小型矿山配备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技术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全面提高企业技术管理水平,切实扭转人员素质差、专业技术人员少、安全技术管理基础薄弱的不利局面。
3.加强矿山基础设施建设。
矿山企业(采掘施工队伍)要坚持“以人为本”,为从业人员提供优良的工作和生活场所及设施,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精神饱满,以良好的状态进行工作。
4.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
按照国家制定的文本格式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矿山安全管理体系,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坚决整治转嫁和推卸安全生产责任、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及资质挂靠、违法发包、转包、分项发包等行为;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监管,规范非煤矿山外包工程范围,不得将影响全矿山安全的重要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加强外包队伍监管,严格外包单位资质、机构、工程技术人员配备要求,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准进入;探索实施对外包队伍与本矿职工统一安全管理、统一教育培训、统一安排工作,培育爱矿护矿情怀,发动全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5.推进矿山安全生产动态达标
按照市委、市政府创建国家绿色矿业示范区要求,实施矿山安全生产动态达标。矿山企业2019年10月31日前对照《安全生产达标标准》完成自查自改自验并报属地县区政府申请达标验收,县区政府负责督促检查企业进行达标创建,组织进行达标验收,2019年底对未通过达标验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不再办理的、长期停产停建不再生产建设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不按设计施工的、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具有重大隐患又无法整改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予以关停。
(二)加强源头管控,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准入政策
1.严格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冀安办[2018]25号)文件要求,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2.严格项目准入。严格按照国家、省、市非煤矿山最低生产建设规模限制政策和建设项目准入政策,禁止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矿山、尾矿库、选矿厂项目。
(三)推进整合重组、提高矿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水平
1.大力推进非煤矿山整合重组升级改造。加快重点矿区、重点企业的整合工作,积极培育大、中型矿山企业,鼓励大、中型企业发挥资金、技术、装备、管理优势,对规模小、技术装备落后、人员素质差、安全保障能力低的矿山采取多渠道形式进行整合,有效解决“小、散、乱、差”问题。以铁矿、石灰石矿、大理石矿为主导,以滦平小营乡铁矿区、红旗镇铁矿区,丰宁胡麻营乡铁矿区,隆化韩麻营镇铁矿区,承德县高寺台镇铁矿区、头沟镇铁矿区、甲山镇大理石矿区,平泉卧龙镇铁矿区,宽城县龙须门镇石灰石矿区、峪耳崖镇金矿区为重点培育和发展一批规模大、工艺新、技术优、竞争力强的矿业产业集群。
2.大力推进“一证多系统”矿山进一步实施系统整合。加大对整合重组非煤矿山的监管工作力度,加大对“一证多系统”实施进一步整合,减少独立生产系统数量。以宽城县铧尖金矿、唐家庄矿业、娄台子矿业、京城矿业、板城矿业、兴隆县南天门矿业、乾峰矿业、合兴矿业,营子区铜兴矿业,滦平县启星矿业,丰宁县顺达矿业、宏达矿业,承德县金联程矿业、利会矿业、东联矿业为试点实施“一证多系统”矿山进一步进行系统整合。
3.大力实施非煤矿山关闭退出。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煤矿山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9]9号)要求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非煤矿山、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达不到300米的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实施关闭。
(四)实施“科技强安”,加强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
1.禁止使用和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装备及工艺。实施源头把控,严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关口,严禁淘汰落后和禁止使用的设备、装备及工艺进入新改扩企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查非煤矿山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装备及工艺的行为,凡查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装备及工艺的一律取缔、禁止使用,并依法依规严处严罚。
2.开展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升级改造。依靠科技进步,促进技术创新,研发和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工艺,推进地下矿山“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专项行动,减少下井作业人数;推广尾矿、废石充填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应用,新建地下矿山优先选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要经过设计单位或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材料;推广应用凿岩台车、撬毛台车、光面爆破和喷砼、锚喷支护方式。推动露天矿山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推动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和应用,实现政企信息共享,应急管理部门全面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动态监管的总体目标,强力推进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并加大对在线监测监控系统的研发力度,提高系统的适用性、可靠性、稳定性;加快矿山尾砂、废石、废渣的再利用研发和二次开发利用,鼓励利用矿山尾砂、废石、废渣生产砂石骨料。
3.实施选矿厂安全提升工程。加大对选矿厂选矿技术、工艺设备、安全设施设备的调查研究工作力度,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工艺,淘汰落后的设备设施和工艺,制定出台选矿厂通用安全生产标准,指导和规范选矿厂生产建设活动;加强选矿厂安全监管,规范选矿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提高选矿厂本质安全水平;开展选矿厂安全达标整治,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一律淘汰退出,倒逼选矿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提升技术、工艺、装备水平。
4.推进灾害事故防治能力建设,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1)强化对历史上形成的,情况不明且人员无法正常进入勘察的采空区排查治理,委托专业勘察机构通过物探、钻探、无人机三维成像等各种先进技术进行全面细致的勘察,查清采空区形状、大小、距地表深度等参数,认真组织危害评估,制定治理方案,全面推进消除隐患,要把丰宁县顺达、宏达矿区,滦平县周台子矿区,承德县头沟矿区,宽城县宽丰唐家庄、娄台子、马贩沟矿区等做为重点,在2019年底前完成勘察工作。对查明情况的采空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于2021年底前全面完成治理。开展露天矿山地质条件复杂、岩石破碎的高陡边坡的治理加固和监测;开展三等以上尾矿库坝体位移、浸润线、库水位、干滩长度、安全超高、降雨量、库区影像等重要参数和指标的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开展尾矿库“头顶库”治理,切实提高非煤矿山灾害事故防治能力,防范和化解非煤矿山重大安全风险。
(2)按照原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严防十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4]48号)要求,深化开展防冒顶坍塌、防边坡垮塌、防中毒窒息、防透水、防爆炸、防火灾、防坠罐跑车、防尾矿库溃坝事故专项整治,消除事故隐患,严防非煤矿山典型事故发生。
(五)强化监管举措,开展长期停产停建矿山企业治理整顿
1.开展调查摸底。各地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停工停产停止运行的非煤矿山企业、尾矿库企业、选矿企业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建档,登记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性质、类型、证照及有关审批文件情况、停工停产时间、原因、现状、连续停工停产6个月以上的非煤矿山企业是否履行停工停产工作程序及有无停工停产书面报告等,认真填报停产停建矿山统计表(附件)于2019年5月底前报市应急管理局。
2.及时注销、撤销安全生产许可手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超期未开工建设的、超期未竣工的、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撤销一批安全设施设计,对取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不按期延续的注销一批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程序依规进行建设工期延期,确保依法依规有序开展生产建设活动。
3.开展废弃矿井、矿洞、矿坑和关闭矿山专项整治。开展废弃矿井、矿洞、矿坑和关闭矿山的检查巡查,检查废弃矿井、矿洞、矿坑和关闭矿山是否留有设备,留有建筑物,是否拆除电源,井筒、矿洞是否毁闭,矿坑出入口是否采取防止进入的有效措施,防止因偷盗矿石、非法采矿导致的事故发生。2019年年底前,所有废弃矿井、矿洞、矿坑和关闭矿山检查到位,“三不留一毁闭”措施到位。发挥乡镇监管优势,加强对废弃矿井、矿洞、矿坑和关闭矿山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4.加强停工停产企业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停产停建报告制度。企业停产停建要履行停产停建工作程序并及时向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要全面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落实人员值守、安全巡查、隐患排查、灾害防治等措施,确保停产停建期间不出现问题、不发生事故。加强停产停建企业巡查检查。县、乡要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停产停建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和巡查,既要严防本企业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也要防止其他企业或个人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等非法行为,发现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的,要及时报告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停产停建地下矿山需要入井进行排水、通风、维检作业的要严格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下井作业具备安全条件方可入井。
5.加强复工复产验收。严格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冀应急非煤〔2019〕38号)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复产复工验收,严防企业因不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而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坚决做到“八个一律”,即:不经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复产复工;安全条件不具备的一律不得复产复工;证照不齐或过期的一律不得复产复工;未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一律不得复产复工;安全生产未达标的一律不得复产复工;未进行诚信等级评定的一律不得复产复工;未进行风险分级管控的一律不得复产复工;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一律不得复产复工。
(六)加强监管能力,不断提高监管监察水平和工作实效
1.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涉矿专业技术人员和力量配备必须满足监管工作和任务需要,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加强监管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2.转变执法方式。转变执法方式,改变执法检查就是发现隐患、下达文书、行政处罚的就事论事模式,做到“三对照、三问责、三不放过”,即“对照标准查隐患,对照隐患查责任,对照责任查理念;处罚企业必须问责主要负责人,企业必须进行内部问责,重大问题必须问责监管部门;隐患不整改不能放过,没有问责不能放过,责任未落实不能放过”。
四、实施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分四个步骤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9年4月底前)
各县(市、区)认真对本地非煤矿山进行认真调查,查清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区域安全生产状况,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就相关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县(市、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于5月15日前报市安委办备案。
(二)企业自查自改与部门监管执法、督导检查阶段(2019年5月至2021年8月)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按照整治重点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改,确保安全风险得到及时有效管控、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防范和遏制。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积极协调出台有关政策措施,用于指导、引导和促进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效果;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和频度,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倒逼企业开展专项整治,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加大专项整治行动督导检查,督促检查指导企业按要求做好专项整治各项工作,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推进专项整治行动深入开展。
(三)考核验收阶段(2021年9月至2021年10月)
各县(市、区)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开展情况,于2021年8月20日前形成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市安委办,市安委办将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将考核验收结果全市通报,激励先进、鞭挞落后。
(四)巩固发展阶段(2021年11月至2021年12月)
总结专项整治行动经验,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研究建立和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持续保持和发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的态势。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市安委办成立以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三年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筹组织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各有关部门要成立专门机构,全力推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扎实开展、落地见效;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机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担纲,亲自安排部署专项整治各项工作,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二)明确目标任务
各县(市、区)在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时,要细化每项内容的目标任务、工作举措、完成时限、责任人员等,一步一个脚印、一年一个台阶扎实推进;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深刻剖析、审视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针对面临的灾害威胁和重大事故隐患,明确工作重点,明确方法步骤,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
(三)加强考核问责
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各县(市、区)安委办每季度向市安委办报告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市安委办每半年对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考核结果要进行通报。对专项整治行动安排部署不力、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履职不到位的,约谈主要领导,全市通报批评,将有关企业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从严追责问责。
联系人:王建华 电话:2055939
邮箱:jgyk5939@163.com
附件:停产停建非煤矿山统计表
附件:
停产停建非煤矿山统计表
县(市、区):
序号 | 企业(系统)名称 | 地址 | 类型 | 性质(生产、基建) | 安全生产手续 | 取得手续时间 | 停产停工时间 | 停产停工原因 | 现状 | 是否履行停产停工手续 | 有无停产停工报告 | 其它情况 |
填表说明:1.类型是指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尾矿库、选矿厂;2.安全生产手续是指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设施设计批复;3.取得手续时间是指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时间或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时间;4.现状是停产、停建、未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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