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19-19585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文件编号: ﹝2019﹞-70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管委会、御道口牧场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xml:namespace>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2019〕-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当前,我市公益性公墓严重不足,农村散埋乱葬问题普遍存在。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是全市深化殡葬改革,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的治本之策,也是妥善解决人民群众丧葬难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把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当地民生工程,列入各级城乡建设发展规划,要成立专门班子,细化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抓紧组织推进,确保“到2020年,实现乡(镇)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率达到20%;到2022年,实现乡(镇)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率达到50%;到2025年,基本实现公益性安葬设施覆盖到全市广大农村”这一目标任务。
二、合理规划布局,抓好试点建设
各县(市、区)要尽快开展调研摸底,制定当地公益性公墓建设总体规划。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根据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人口数量分布、地理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公益性公墓数量和规模,确保公墓满足所覆盖区域的群众安葬需求。要坚持试点先行,今年年底前,每个县(市、区)都要确定1个乡(镇)作为试点,在公益性公墓投入机制、运行体制、制度管理等方面创造积累经验,形成典型引路、以点带面的良好态势。
三、严格依法管理,加强规范运营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为当地农村村(居)民提供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经营活动。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公益性墓地的依法管理,严禁利用公益性公墓经营、炒卖墓地和墓穴;禁止在火化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遗体,骨灰装棺再葬;禁止超标准建立大墓、豪华墓;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内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重要意义,宣传厚养薄葬,破除陈规陋习,倡导文明丧葬方式,使广大群众树立集中安葬新理念,为深化殡葬改革、推进公益性公墓建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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