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3/2019-17766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9年全市专业技术人才和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2019-07-05   16时54分 浏览次数:

各县、自治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人才工作和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意见,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全面做好2019年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203号)和《关于做好2019年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22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创新发展

(一)创新完善专家培养选拔制度体系。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加大宣传力度、改进选拔方式、提升人选质量、优化人选结构、创新培养模式,着力构建结构合理、梯次递进的专家培养选拔制度体系。

(二)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选拔培养。做好“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推荐、河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人选推荐、海外高层次人才人选推荐、“三三三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推荐和我市第十四批“新世纪学术、技术带头人”推荐选拔和优秀专家出国培训人选推荐等工作。

(三)做好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资助工作。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和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留学人员、博士后日常经费、科研项目择优、“三三三人才工程”人选培养等人才项目的资助工作。

(四)推进博士后工作高质量发展。提高创新实践基地单位主管博士后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督促实践基地单位开展博士后招收工作。组织参加博士后学术论坛,创造条件择优推荐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五)发挥专家服务基层作用。各县区、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积极组织优秀专家深入基层、扶贫村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发挥人才助力脱贫攻坚的作用。

二、加快推进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

(一)完善职称系列层级设置。我省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实验、统计、审计、工艺美术、艺术等5个系列,从今年开始,设置正高级实验师、正高级统计师、正高级审计师、正高级工艺美术师、高级舞台技师职称,分别由省教育厅、省统计局、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文化和旅游厅具体组织评审。

(二)增设职称评审专业。新设快递工程、特种设备、工业设计、智能制造等职称专业,其中,快递工程专业今年开始申报,由省邮政管理局组织评审。

(三)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公布《河北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四)试行职称申报评审条件。按照分类评价的原则,以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为基础,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导向,我省已经完成27个系列职称申报评审条件修订工作,今年开始试用。

(五)完善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政策。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进一步打破条条框框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通过其兼职或提供技术服务单位,不受地域、身份、单位性质和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一步到位”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六)畅通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原则申报职称评审,工作地与户籍地、人事关系所在地不一致的,经户籍地、人事关系所在地人社职称管理部门同意,可在工作地参加职称评审;工作单位与档案管理单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不一致的,经档案管理单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可按照便利原则自主选择申报单位。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原则上应提供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申报单位(工作单位临时变动的,可含原单位)连续半年以上的个人社保凭证(参保缴费记录)。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严防弄虚作假,为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便利、优质服务。

(七)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按照《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试行)》(冀人社规〔2019〕3号)要求,制定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实施办法,坚持两类人才标准条件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的原则,在工程系列相关专业领域,开展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7月上旬省出台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职称具体实施办法。

(八)促进职称评价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结合。一方面,充分发挥职称制度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督促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素质。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2017年第3号)有关精神,用人部门(单位)应当建立本部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职称评聘相衔接的制度措施,采取丰富多样的继续教育形式,提出明确的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并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登记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审和聘用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能与职称评审硬性挂钩,不能把继续教育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条件。用人部门(单位)和各专业评委会可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列入量化赋分项目,赋予一定分值。继续教育有关材料列入职称申报评审卷宗。

(九)加强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冀人社发〔2010〕57号)和《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冀职改办字〔2015〕270号)等岗位聘用规定实施竞聘上岗。事业单位组织竞聘上岗,一般应当逐级竞聘,竞聘对象一般应在原岗位聘满一个聘期。健全岗位聘期考核制度,强化聘期考核管理,逐步形成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各县区和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岗位聘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分级管理的岗位聘用审批备案制度和年度检查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确保岗位管理制度的正常有序进行。

(十)加强自主评审工作管理。建立自主评审权限的评估和动态管理机制,做到能放能收,确保评审质量。对条件成熟、具备自主评审能力的单位,继续下放自主评审权。

(十一)加强职称工作监管和服务。一是加强对职称申报推荐和资格审核工作的监管。各级人社管理部门要健全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要会同主管部门,深入到用人单位,重点督导检查用人单位的申报推荐组织程序、公开公示情况、量化赋分标准、时间安排、推荐办法、工作纪律、投诉监督机制等,对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核查,及时妥善处理。二是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管。各级人社管理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公示制度、评审专家动态管理机制。三是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管。会同各类考试机构,加强考试环境治理,综合施策,主动预防,化解风险,实施考试失信人员联合惩戒,确保考试安全。四是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优化审核、评审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提供便捷化服务;要按省要求加快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建立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查询验证。

三、做好年度职称评审工作

(一)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各单位要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推荐办法》(冀职改字【2003】3号)有关规定,科学编制本年度职称申报推荐工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岗位设置情况、申报推荐备案数量、申报评审标准条件、量化赋分标准、受理材料要求、时间安排、推荐办法、推荐程序、工作纪律、投诉监督机制等。自评单位实施方案,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包括评审系列和专业、评审委员会组建、评审时间、评审地点、评审办法、评审程序等。实施方案应经本单位相关程序审议通过。

(二)做好职称申报推荐工作。一是严格申报数量。申报推荐数量控制原则按《关于下放职称申报评审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16】51号)或关于印发《二O一六年全市职称工作意见》的通知(承市职改办【2016】10号)要求进行核定,并认真填报职称推荐数量备案表(见附件1、附件2),一次性备案确认,高级7月底前由市审核汇总报省确认,中级8月底前报市确认。二是严格推荐程序。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申报推荐办法,规范推荐程序,坚持方案公开、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三是严格资格审查。用人单位对申报人材料的真实性负首要责任,坚持用人单位和申报人“双承诺”制度、审核签名制度。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当事人、经办人和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各级各部门要按有关要求做好申报资格审核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含自主评审单位)申报推荐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

(三)做好职称评审工作。一是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按照评委会管理办法,组建调整职称评审专家库(含自主评审单位)。评审专家库应建立完善补充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二是严格职称评审。各级各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委员会),按照审阅材料、量化计分、组织答辩、民主评议、投票表决的步骤组织实施。各自主评审单位评审前7个工作日内,向人社管理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提出开评申请,同时提交评审方案。评审委员会委员随机抽取产生,评审期间实行封闭管理,评审结果在评委会所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的资历、退休年龄问题

2019年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其任职资历截止时间按年12月31日计算,退休年龄截止时间按计算。中小学教师实行评聘结合政策,其退休年龄截止时间按计算。

(二)关于新、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使用问题

今年试行新修订的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同时为了保证平稳过渡,修订前的条件继续执行,明年旧条件废止,正式执行新修订条件。

(三)关于业绩、成果条件有关条款综合使用问题

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坚持重品德、能力、贡献的评价导向和综合评价原则。评审条件“业绩、成果”条件同一条款中存在并列的不同类型业绩条件时,可由用人单位和各评委会根据实际情况交叉组合使用,但不应低于本条款最低要求。

(四)关于业绩成果认定及使用问题

在职称申报评审中,提供的任现职以来的业绩成果方为有效,任现职时间即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时间。用人部门(单位)根据本部门(单位)实际,确定收取申报材料截止时间,按照所受理材料,进行量化打分排序,确定推荐人员。对用人部门(单位)申报推荐工作结束后,专业评审委员会开始评审前期间,推荐人员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以提交补充到申报卷宗。

科研项目、人才支持计划等申报材料中与职称相关的内容,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在团队科研或工程项目作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职称评审时,应提供团队科研或工程项目情况、科研单位或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对其在项目中作出实际贡献的情况说明等,作为业绩证明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在职称申报评审中的使用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情况,按照任现职以来的近几年(申报相应职称要求最低任职年限)连续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掌握,具体要求见新修订的申报评审条件附则。

(六)关于横向课题在职称申报评审中的使用问题

在职称申报评审中,由单位与课题或项目委托方签署合同,并由单位进行统一规范管理的横向课题或项目予以认可,以个人名义签署的横向课题或项目合同不予认可。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要与其专业或岗位相关,申报职称时附完整的相关材料。推荐单位和专业评委会应合理确定横向课题或项目在申报评审中的作用,着重评价专业技术人才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效益、技术推广成效和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等。

(七)关于正高级教师、正高级讲师申报评聘问题

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讲师、技工院校正高级讲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并落实相关待遇。要按下达的推荐指标组织申报推荐,坚持向基层一线教师倾斜。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推荐人员中,担任学校和教研机构行政领导职务的不超过30%

(八)关于中小学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称须支教1年问题

今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要求,将中小学教师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必要条件。各县区人社管理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关于“晋升中小学高级教师需要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经历”的把握说明》(冀职改办字〔2018〕309号)文件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把关,严禁流于形式,甚至弄虚作假。职业中学、职教中心教师申报高级教师,对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经历不作要求。

(九)关于超出规定比例事业单位的职称评聘问题

对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超出设岗规定结构比例,而无法正常开展职称评聘的事业单位,可以采取“退二进一”方式开展职称申报评审和聘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并逐步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符合正常结构比例。

(十)关于部队转业和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人员首次参加职称评聘岗位问题

部队转业和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参加职称申报评审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可不受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十一)关于任教年限较长的乡村教师、特教教师职称评审问题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精神,向长期坚守乡村学校教师实行职称评审、聘用倾斜政策。对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聘用到与其现有职称相对应的岗位;对符合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任现职以来获县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教师,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评审通过的聘用到相对应的岗位;对符合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在乡村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一级教师职称评审,评审通过的聘用到相对应的岗位。对符合职称申报评审标准条件,在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累计满25年且仍在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教师,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职称评审,评审通过的聘用到相对应的岗位。

县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是指:由县级及以上政府,或县级及以上教育、人社行政部门联合代表县级及以上政府,或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代表县级及以上政府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相关的政府荣誉称号。

(十二)关于会计人员参评职称考评结合问题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从今年开始,我省不再组织正高级会计师专业考试,参评正高级会计师职称不再要求专业考试成绩,不再实行考评结合,采取评审方式进行;高级会计师职称继续采取考评结合方式进行。

(十三)关于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评审问题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的评审工作,从今年开始由我省自行组织实施,申报推荐、资格审核、参评材料交接等工作程序与其他专业相同。

(十四)关于自主评审单位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程序问题

各自主评审单位应根据职称申报推荐、评审有关文件要求,严格申报推荐和评审程序。各单位对申报人员参评资格审核结束后,先组织推荐,确定推荐上评审委员会人选,推荐人员数量应控制在经备案的推荐数量内,省人社厅职称管理部门开具委托评审函后,提交自主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十五)关于职称评审淘汰率问题

各级各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评委会),高、中级职称评审淘汰率一般在10%左右。实行评审淘汰率报告制度。各系列(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在表决前应向省人社厅职称管理部门报告本次评审淘汰率,说明情况和理由后方可表决,否则评审结果不予审批备案。

(十六)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职称评聘中的专业把握问题

为促进义务教育阶段一专多能教师专业发展,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专业不一致的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参加职称申报评审,对具有相应学段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初聘不再限定专业。

上述政策规定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工作时间安排

(一)7月初召开全市专业技术人才和职称工作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二)7月底前完成高职申报推荐数量核定与备案确认工作。市直各部门7月20日前完成高级职称申报数量核定;各县区7月26日前完成高级汇总报市。中级核定在8月底前完成。

(三)高职报卷时间安排:8月19日至23日市直非公企业;8月26日至30日市直各单位;9月11至12日各县区。

(五)9月底前,完成高级职称资格审查及申报人员信息汇总和申报材料交接工作。

(六)中职报卷时间安排:10月14日至18日市直非公企业;10月21日至25日市直各单位;10月30日至31日各县区。

(七)11月底前,完成高、中级职称评审结果的审批备案和工作总结。各评委会将评审结果导入专业技术人才信息库。

附件1、职称推荐数量备案(汇总)表

2、自主评审单位职称推荐数量备案(汇总)表

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称推荐数量备案(汇总)表

月 日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事业单位

企业

单位

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

企业

单位

现有

资格

人数

专技

岗位

已聘人数

待聘

人数

推荐

数量

推荐

后岗位比例

拟推荐数

现有资格人数

专技岗位数

已聘人数

待聘

人数

推荐

数量

推荐

后岗位比例

拟推

荐数

现有资格人数

专技岗位数

已聘人数

待聘

人数

推荐

数量

推荐

后岗位

比例

拟推

荐数

占岗

不占岗

占岗

不占岗

教学类

高校教师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

技工学校教师

科学研究类

省属

市属

县(市、区)属

卫生(含中医)、医药类

省属

市属

县(市、区)属

乡镇、社区属

工程类

省属

市属

县(市、区)属及以下

农业畜牧(兽医)类

省属

市属

县(市、区)属及以下

财经类

省属

市属

县(市、区)属及以下

文化艺术类及其他

省属

市属

县(市、区)属及以下

总计

推荐单位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

县(市、区)人社职称管理部门意见

市(含定州、辛集市)人社职称管理部门意见

注:推荐数量注明含人事代理人数,推荐后比例不含人事代理人员;不占岗聘用人员不占推荐后岗位比例。

附件2

自主评审单位职称推荐数量备案(汇总)表

序号

主管部门

自评单位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现有资格人数

专技岗位数

已聘

人数

待聘人数

推荐

数量

推荐后岗位比例(不含人事代理人员)

现有资格人数

专技岗位数

已聘人数

待聘人数

推荐

数量

推荐后岗位比例(不含人事代理人员)

现有资格人数

专技岗位数

已聘

人数

待聘人数

推荐

数量

推荐后岗位比例(不含人事代理人员)

备注

占岗

自评

送评

自评

送评

占岗

不占岗

自评

送评

注:推荐数量注明含人事代理人数,推荐后比例不含人事代理人员;不占岗聘用人员不占推荐后岗位比例;市属自评单位由各市人社职称管理部门汇总上报;省属自评单位由省直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自评企业不填推荐后岗位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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