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5/2020-0068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征集承德市重型柴油车深度治理及在线监控改造企业的公告
2020-03-17   15时13分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省大气办《河北省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及《关于加快推进重型柴油货车污染防治的若干措施》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柴油车排放污染物深度治理工作,协同控制颗粒物及氮氧化物排放。现面向社会征集重型柴油车深度治理及在线监控改造企业,要求如下:

一、治理范围

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国三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及具备条件的国四以上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改造车辆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二、治理改造企业要求

参与治理改造的企业须为污染控制装置或远程在线监控设备的制造商,须提供完善的改装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竣工验收标准、维护工艺,以及改装污染控制装置前车辆应达到的技术要求等,编制详细的能够根据承德市待改造的不同类型的重型柴油车提供完整的治理技术和设备匹配方案。

(一)资质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供应商应未被列入 “信用中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例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捕集效率与耐久性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有地市级机动车改造成功的车辆信息(车主姓名、联系电话、改造时间),以地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官方证明或中标通知书为依据

5、具备产品在线监控系统介绍(产品性能售后服务承诺书、质量说明书、维护方案等)。

6、产品铭牌必须标明各部件生产厂家。

7、具备二级及以上汽车维修资质企业签订的车辆安装、调试和维护保养服务协议书。

8、治理改造企业须为产品的制造商,具有生产产品核心部件如载体、涂层、系统封装等两种及以上的能力,并能够根据承德市不同类型的重型柴油车提供完整的治理技术和产品匹配方案

(二)技术要求

1、污染控制装置技术要求

1)污染控制装置产品采用的整治方案必须是被主机厂、整车制造厂普遍接受和广泛使用的成熟颗粒物与氮氧化物协同治理技术路线,DOC(柴油机氧化催化器)+DPF(颗粒物捕集器)+SCR(选择性催化还原器),DPF(颗粒物捕集器)优先使用连续纯被动再生技术路线。

2)污染控制装置应根据承德市具备治理条件的国三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区分不同车况进行激素匹配并提供详细的技术方案。

3)污染控制装置的台架排放测试结果需满足:①对车辆油耗增加的影响不大于2%;②不能有新增的其他物质排放;③不能降低原车的通过性;④不存在对车辆安全、可靠、正常营运的潜在危害。

4)耐久性保障要求,必须确保所有改装车辆使用期间正常工作,尾气达标排放。

5)产品具有符合GB17691-2005和HJ451-2008标准要求的产品型式核准证书(同一生产商)以及国内CMA认证认可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测试报告。

2、远程在线监控要求

具备本地故障报警装置及在线监控装置,能够针对本地故障报警提供详细的故障类型、导致故障的原因、报警逻辑条件等功能。

本地故障报警装置具有可视/听报警功能,驾驶室内安装指示灯或显示屏,当设备出现堵塞、故障或者需要再生时声光提醒使用者及时处理。

在线监控设备应具备联网监测、运行参数和定位实时上传功能;设备的在线监控模块不得留有“后门”程序,不得进行远程操控。采集的参数至少包括地理位置、温度、压差、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含量、尿素消耗量、污染控制装置故障诊断信号等相关数据,上传频率应不低于1次/10分钟。

设备本身需要带有存储系统,以备网络不畅时备用,满足记录至少7天的数据量要求,网络恢复时自动上传。

(三)安全性要求

设备安装后,不改变车辆原有的安全性能,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包括:停车后停止DPF主动再生过程、在特殊场合(如加油站、易燃易爆场所等)强制终止主动再生。

(四)样车测试

筛选确认符合要求的治理改造企业,入围企业每家试安装2台,由专家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以及试运行跟踪数据进行综合评审打分。

三、改造质量要求

1、污染控制装置应与车型和发动机排放匹配,性能满足T/CAEPI12.3要求,并依据GB3847、GB17691和HJ451等标准进行发动机台架性能检验。

2、加装污染控制装置后不得有新增的其他污染物排放,包括NOx高于原排放量。

3、加装污染控制装置后不能改变车辆原有的安全性能,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规范要求。

4、加装污染控制装置后重型柴油车的氮氧化物检测不大于900ppm,烟度值检测不大于0.35m-1

5、污染控制装置不得带有旁通类设计。

6、污染控制装置系统保质期不能少于18个月

7、应具有污染控制装置故障诊断系统并能规范远程在线智能实时动态监控,对发现的故障快速处置。

四、售后服务要求

1、设立售后维修服务中心,有固定的场所,配备相关设备和备件及售后技术人员,公开宣示对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承诺,维修流程,质保期内能够对设备提供7×24小时免费技术服务,并将售后维修服务中心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2、污染控制装置的维护保养间隔周期30天。

3、污染控制装置销售需附《产品安装使用手册》、《产品售后服务手册》,并确保车主及司机熟知。

五、加装验收

1、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加装完成的车辆进行排放检测,并依据检验机构的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单,出具验收意见;若改装后污染物排放达不到要求或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规定的,需拆除、更换,重新检测。

2、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对辖区内改装后的车辆进行随机抽查,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规定安装的车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六、时间要求

请具备条件的治理改造企业将满足以上条件的相关材料报送或邮寄至承德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污染防治科,报名时间截至2020年3月23日(周一)17:30止。

  人:殷允鹏

联系电话:0314-2297050

电子邮箱:cdjdcwrfz@163.com

    址: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77号瀚明大厦2206室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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