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9/2020-22381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公开征求交通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的通告
2020-04-22   15时20分 浏览次数:

关于公开征求交通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

支付的长效机制的通告

 

为规范我市交通建设项目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促进交通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交通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请于2020428日前反馈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何海龙,联系电话03142271415邮箱:cdsjtjjgk@163.com

附件:承德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征求意见稿)

 

 

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2020422

 


承德市交通运输局

交通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建设项目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促进交通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涵盖范围

适用于我市经依法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所有交通建设项目。

二、各部门责任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任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责任,督促参建单位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工作。结合交通建设市场督查、质量安全督查等对农民工工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出现拖欠的项目,企业进行重点监管。

(二)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劳动用工负责监管责任。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加强对施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三)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单位对劳动用工管理负总责,对自有施工队伍、班组承包及个人施工队劳动用工管理直接负责,对所使用的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对所属劳务队伍及承包班组劳动用工管理直接负责。

三、规范建设领域市场秩序

强化责任,突出重点,深入开展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建设市场监管力度,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确保交通建设项目高效、安全、廉洁运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推进建设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四、杜绝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行为

为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造成的欠薪问题,维护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严格履行招投标程序,依法进行招投标工作。

五、工资保障支付制度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

程承包合同前,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至指定账户,缴存金额为中标金额的1.5%3%。保证金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改变用途。工程项目经公示未发现拖欠工资的,按照相关规定将工资保证金返还缴存单位。

(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后,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将当期工程进度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款足额拨付到施工单位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不得迟延拨付,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少于农民工当期应发工资总额的,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限期补足。

(三)施工过程结算制度。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中结算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四)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同时,建设单位也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五)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商业银行三方共同签订账户资金监管协议,明确三方主体职责。分包单位和劳务合作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单位代发,施工单位落实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人员,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表,在建设单位指派的现场人员见证并留存影像资料后,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交商业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做到工资支付月结月清。

(六)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单位落实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人员,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的监管。实名制管理基本信息应包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身份证件号码、照片、手机号码、应急联系人、应急联系人电话等。有条件情况下,在经农民工本人同意后,可增加个人生物信息(人脸、虹膜、掌型、指纹等)。  

(七)维权告示牌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实现所有施工场地全覆盖,要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用工管理

1.建立用工台账,落实身份核查登记制度。按照《工程项目用工花名册》要求认真完善劳动者身份信息,详细登记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从事工种以及入场和离场时间。

2.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使用统一制式合同,也可以使用《简易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一式三份,劳动者签字后、用人单位盖章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报建设单位备案一份。

3.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根据施工项目所在地,及时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申报手续,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禁止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进场施工作业。

4.严格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用工特点,统一施工单位工人工资发放表、考勤记录表。工人工资必须按月足额支付,每月对工人工资进行公示,由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加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法律观念,增强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的意识,营造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的良好环境。

(三)加强日常监管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落实工资保障支付制度的日常监管,根据工程项目建立监管台账,以施工总包企业为单位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将施工许可、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农民工工资专户存缴凭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委托银行机构发放工资协议书复印件报市局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加强专项检查

在日常排查的基础上,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坚决根治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建设单位要积极协调银行机构,定期对各在建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展巡查,时时掌握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使用、资金余额等情况,对资金不足和未通过专户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做出警示,责令改正,限期补足资金。

七、治理机制

(一)建立推送、上报机制

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到对工程项目的监管监察事项清单,发现欠薪问题和隐患及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或个人,将向承德市行政审批局(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相关信息,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存在造假、洗钱等情节严重的,除上报市行政审批局已建立并运行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外,同时向省级主管部门上报,将其违约行为录入河北省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并列入“失信中国”名单。

(二)建立转交、移送机制

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责成专人及时受理欠薪举报投诉事项。在接到上级督办函之后,要及时处置并做好被欠薪农民工的接待解答工作,建立欠薪台账,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移交或移送线索或证据的相关部门。

附件: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交通建设项目过程结算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

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

权益,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承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证金管理。由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指定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门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前,施工

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至指定账户,缴存金额为中标金额的1.5%3%

第四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

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建设单位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条  保证金为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突发性事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六条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由施工单位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施工单位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为中标金额的1.5%;施工单位3年内发生过1次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提高到中标金额的2%;施工单位3年内发生过2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提高到中标金额的3%

第七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施工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建设单位核实后,可以动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被拖欠工资。资金动用后,建设单位要督促缴存单位限期补足工资保证金。

第八条  建设单位每年5月份前在项目所在地施工现场及公共媒体公示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返还施工单位上一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上一年支付工程进度款的1.5%3%)。如有投诉及拖欠情况,经建设单位核实解决后,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项目通过交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并已结清农民工工资,公示30个自然日后,报建设单位同意,可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撤销手续。

第十条  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信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农民工,是措施工单位、分包单位或劳务合作单位招用的为其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施工单位是指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具有相应资质、业绩能力的建筑单位。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XXXXXXXX日起施行。

 

 

 


附件

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作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交通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适用于我市交通建设项目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设专用账户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专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工程进度结算办法、支付期限和人工费用比例经测算,人工费用约占总价款的10%)、拨付周期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当月农民工工资费用的确定程序为:按分包单位和劳务合作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额,在建设单位指派的现场人员见证并留存影像资料后,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施工单位根据分包单位和劳务合作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银行代发制度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和劳务合作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后,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开户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监管。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建设单位在审查开工报告时,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情况作为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得进场

  建设单位依照合同约定的人工费数额及当期核报的工资数按“就高不就低,累计有保障”原则,当期工程进度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款足额拨付到施工单位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不得迟延拨付,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农民工工资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少于农民工当期应发工资总额的,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限期补足。

  施工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和劳务合作单位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对分包单位和劳务合作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负有先行清偿责任,再依法进行追偿

  施工单位应保障按月将工资汇入农民工个人账户未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对于逾期不改正的,记入河北省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记录。

  分包单位和劳务合作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按照施工单位核定的工资支付表,由施工单位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付到农民工个人账户,并向分包单位和劳务合作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十一  施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分包、转包,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承担直接清偿责任

十二  项目通过交工验收,施工单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已结清农民工工资,公示30个自然日后,报建设单位同意,可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撤销手续。

第十  制度所称农民工,是措施工单位、分包单位或劳务合作单位招用的为其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第十  制度所称施工单位是指直接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具有相应资质、业绩能力的建筑单位。

第十  本制度XXXXXXXX起施行。

 


附件

交通建设项目过程结算制度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交通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保障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和农工工工资及时发放到位,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交通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管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与支付等过程结算行为。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约定人工费用所占比例。合同未约定的,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时,应当提供同期农民工工资或人工费用数额。

第四条  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专用账户,专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当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第五条  工程进度款可按月结算支付,竣工后清算的方式。也可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的方式。但无论以哪种方式支付,都要保证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费用。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时间和程序,向监理单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支付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监理单位复核无误后上报至建设单位对工程计量和支付进行最后的核定。建设单位对计量结果无争议部分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七条  建设单位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施工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八条  施工单位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和劳务合作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移给农民工。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农民工,是措施工单位、分包单位或劳务合作单位招用的为其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施工单位是指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具有相应资质、业绩能力的建筑单位。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XXXXXXXX日起施行。

 

 

 

 


附件

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制度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加强农民工工资的发放管理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工的利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交通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适用于我市交通建设项目民工工资银行代发管理由施工单位在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结合实名制管理,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工资工资卡要在农民工进入施工场地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发放完成,并将农民工领取工资卡记录报建设单位备案。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商业银行三方共同签订账户资金监管协议明确三方主体职责。

  分包单位和劳务合作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单位代发。分包单位和劳务合作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在建设单位指派的现场人员见证并留存影像资料后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分包单位和劳务合作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和劳务合作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施工单位落实全员劳务实名制管理,配备劳资专管人员,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在建设单位指派的现场人员见证并留存影像资料后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交商业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做到工资支付月结月清。

  建设单位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用于发放工资的工程款,不得迟延拨付,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支付工资。

  建设单位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加强对施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商业银行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未按时提供工资表等情况的,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条  制度所称农民工,是措施工单位、分包单位或劳务合作单位招用的为其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第十  制度所称施工单位是指直接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具有相应资质、业绩能力的建筑单位。

第十  制度XXXXXXXX起施行。

 


附件

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市场用工管理,切实保障施工作业农民工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交通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交通建设项目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实名制管理以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段为单元进行管理。

第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建设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开展农民工实名制工作情况进行监管,并在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实名制管理要求

第五条 施工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总责,监督分包单位和劳务合作单位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施工单位负责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记录施工现场农民工身份登记、劳动考勤、用工数量、工资结算、工资支付等管理工作,开展对分包单位和劳务合作单位农民工的相关数据的采集、审核、报送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施工单位通过实名制登记加强对农民工的各项管理,根据农民工实名制登记信息,开展安全教育、考勤、工资发放等工作。

第七条 分包单位和劳务合作单位对其施工范围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负责直接责任,并服从施工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 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和劳务合作单位必须依法与每一名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并缴纳工伤保险。临时或短期聘用的农民工应签订短期临时劳动合同。施工单位统一将合同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九条 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和劳务合作单位应当在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采集招用的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基本信息。

分包单位和劳务合作单位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基本信息报送施工单位建立台帐,由施工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条 实名制管理基本信息应包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身份证件号码、照片、手机号码、应急联系人、应急联系人电话等。有条件情况下,在经农民工本人同意后,可增加个人生物信息(人脸、虹膜、掌型、指纹等)。

第十一条 实名制管理所采集的信息可以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

(一)处理施工单位和农民工劳资纠纷。

(二)审核施工单位工资支付专户管理情况。

(三)工伤保险理赔。

(四)施工单位信用管理。

十二 施工单位要建立“花名册”、“考勤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账,反映农民工姓名、籍贯、身份证号码、工种、进场时间、出勤情况、退场时间、工资卡号、工资发放等基本信息,并将农民工基本信息汇总后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制定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实名制管理人员,加强内部管理,对专职实名制管理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培训。施工单位对所有登记实名制农民工进行安全培训、劳动技能培训和普法培训。

分包单位、劳务合作单位配备实名制管理人员,配合施工单位实名制管理人员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和劳务合作单位进场前,填报《农民工入场申请表》(附表1),由施工单位统一报建设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场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农民工进场后5个自然日内完成实名管理基本信息的报送

农民工基本信息发生变化后,应于3个自然日内完成更新。农民工退场后3个自然日内,施工单位应为其办理退场登

记,进退场记录应闭合。

第十六条 实名制管理信息采集、管理等部门做好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实名制信息。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做好实名制的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内容准确,信息真实,不得存在虚假、缺项、隐瞒等情况,各类纸质档案保存至工程交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不少于36个月。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根据实名制登记的农民工出勤统计,由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为每一位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实行由银行代发工资的管理方式。办理的银行卡,必须严格发放到农民工个人手上,并保存发卡相关资料。

施工单位将发卡相关资料、农民工签收凭证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表,由委托银行直接将农民工工资按工资表统一发放到农民工实名制工资银行卡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或短期聘用(30个自然内)的农民工工资可采用现金支付,施工任务完成后,在3个自然日内完成支付,并建立台账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定期对施工单位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开展工作的,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及时向有项目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充分发挥实名制管理办法在信访维稳领域的作用。一旦出现信访等事件,建设单位通过实名制登记核实信访者的真实信息,防止出现恶意套取工程款等非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公民或社会组织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制度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并作为评价河北省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实名制管理是指建立农民工信息档案,动态记录身份信息、从业内容等信息,形成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制度

  制度所称农民工,是措施工单位、分包单位或劳务合作单位招用的为其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二十九  制度所称施工单位是指直接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具有相应资质、业绩能力的建筑单位。

十条  制度XXXXXXXX起施行。


附表1  农民工入场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照片

民 族


籍 贯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工种


班组


联系

电话


进场

时间


应急

联系人


应急

联系人电话


工资卡号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意见

(分包单位、劳务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意见

(施工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单位意见

(建设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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