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20-2375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承德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解读
2020-08-10   11时25分 浏览次数:

 

 2020年7月6日《承德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以下称《办法》)经市政府第十四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10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3月29日起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同时,承德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政府规章。政府规章制定涉及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和评估等诸多环节,专业性较强,要做好该项工作,需要有较为完善的立法程序进行指引和规范。2018年5月1日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修订实施后,省政府对《河北省地方政府立法规定》(2002年2月1日起施行)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河北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本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为了落实上位法的新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完善立法工作机制,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市政府将《办法》列入了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市司法局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河北省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等上位法规定,结合我市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起草了征求意见稿,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多次讨论修改,形成了《办法(草案)》,于2020年7月6日经市政府第十四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办法》于2020年8月10日以政府令的形式予以公布,《办法》2020年10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一共七章四十六条,对市人民政府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和评估等立法流程以及各环节的承担主体、工作要求与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则。《办法》第一章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总体要求和职责划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一是确定了总体要求。政府规章制定工作应当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原则,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立、改、废并举,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结合、相适应。

二是规定了权限范围。制定本市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三是明确了职责划分。本市政府规章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施行;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政府规章起草和审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政府规章起草工作。

(二)立项。《办法》第二章对政府规章项目建议征集、立项程序、不予立项情形以及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拟定主体和要求等内容进行了相应规范。

(三)起草。《办法》第三章对政府规章起草工作的实施主体及方式、起草内容应符合的具体要求、起草过程中应当开展的工作和送审要求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起草部门。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其所属的部门作为起草单位,具体负责起草工作。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可以确定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二是确定起草方式。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起草工作小组,制定起草工作计划,保障起草工作条件,确保按照时限要求完成起草工作。专业性较强的政府规章,起草单位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学者、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起草。

三是规定起草要求。起草政府规章应当遵循不与上位法相抵触、设定的制度和措施应当具有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等十个方面的要求。

四是细化起草流程。起草单位在政府规章起草过程中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调查研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进行充分协商;报送审查的送审稿,应当经起草单位有关会议讨论通过,并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等。

五是列明送审材料。起草单位向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送审稿时应当附送起草情况说明、主要依据对照表、依据和参考资料汇编等材料。

(四)审查。《办法》第四章对政府规章审查工作的审查内容、程序和结果的处理方式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了审查主体和内容。送审稿由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审查,并严格审查七方面主要内容。

二是规定了审查结果的处理方式。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送审稿有《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五项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暂缓审查或者退回起草单位要求重新起草,并提出建议和时限要求。

三是细化了审查程序。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对送审稿进行初步审查并会同起草部门修改后,形成政府规章征求意见稿。将征求意见稿发送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组织、专家、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等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在吸收采纳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政府规章草案。

(五)决定和公布。《办法》第五章对政府规章草案的审议程序、审议决定、公布命令应当载明的事项以及施行日期等内容做出了相关规定。政府规章草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审议决定通过或者原则通过的,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会议审议意见会同起草单位对政府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后,报请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六)解释和备案及其他规定。《办法》第六章对政府规章的解释、备案、评估、修改、废止和清理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七)附则。《办法》第七章对以下内容进行了规定:

一是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立项、起草、审查、讨论等有关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是规定政府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是规定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承德市人民政府令

分享到微信X

用微信“扫一扫”,点击右上角分享按钮,
即可将网页分享给您的微信好友或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