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5/2022-31446 |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承德市人民政府暨办公室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本单位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渠道主动公开:
1.承德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shj.chengde.gov.cn/)
2.政务新媒体。承德生态环境发布”微信公众号、“承德生态环境发布”新浪微博。
3.其他方式。市档案馆等政府信息公开场所,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其他便于公众获知的渠道。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办公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武烈路77号瀚明大厦2110
邮政编码:0670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时间下午14:30--17:30)
联系电话:0314-2295918,0314-2295925
(二)申请范围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承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下载。
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申请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申请途径
1.信函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连同身份证明材料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邮政寄至承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本行政机关邮政寄送渠道不包括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公司)。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登录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或承德市政务公开平台在线提交《申请表》,一并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由局办公室下载接收。由于网络传输、软件格式及硬件故障等原因,可能导致提交的申请未能传输至受理机关或受理机关的答复未能及时送达申请人,因此互联网申请仅作为便民服务的一种辅助方式。若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个工作日后仍未收到答复,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如互联网申请无法满足申请需求,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填写《申请表》,当面交予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接收或受理部门代为填写申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不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业务。
(五)申请处理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8.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9.在提供政府信息时除区分处理外,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10.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12.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13.涉及党委、政府联合发文的信息,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六)申请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作出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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