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22-32566 |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一、修订背景
粮食储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2003年以来,市级政府粮食储备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单一的原粮储备到原粮、成品粮、食用油多元化储备,在调节粮食市场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事件、有效保障区域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0年以来,国家、省、市对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作出了新的部署;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河北省地方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级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相继出台,对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特别是市级储备粮轮换盈亏实际执行与原《承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规定不一致。现行的《承德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是2013年1月24日市政府印发实施的,已经不适应新形势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40号),公布时间:2021年2月15日;
(二)《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3号), 公布时间:2022年8月18日;
(三)《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冀政字〔2021〕17号),公布时间:2021年4月14日;
(四)《河北省地方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冀粮规〔2021〕4号),公布时间:2021年9月24日;
(五)《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冀粮规〔2020〕1号),公布时间:2020年11月5日;
(六)《河北省省级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冀粮规〔2020〕3号),公布时间:2020年12月18日;
(七)《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冀财建〔2022〕9号),公布时间:2022年1月26日。
三、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草案》共七章五十二条,即:总则、市级储备粮的计划、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市级储备粮的动用、监督检查、附则。
第一章总则(1条-10条)。明确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总体要求、管理部门职责和禁止事项。
第二章市级储备粮的计划(11条-14条)。明确了市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的制定及下达流程和组织实施等事项。
第三章市级储备粮的储存(15条-29条)。明确了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确定方式、承储企业的义务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管理费用、银行贷款等事项。
第四章市级储备粮的轮换(30条-36条)。明确了市级储备粮轮换的原则、方式、轮换费用补贴、轮换空库时间等事项。
第五章市级储备粮的动用(37条-42条)。明确了市级储备粮的动用情形、动用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六章监督检查(43条-49条)。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第七章附则(50条-52条)。明确了各县(市、区)的储备粮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制定、该办法的有效期。
四、内容变化情况
《办法修订草案》较原《办法》,有如下变化:
《办法修订草案》共七章五十二条,较原《办法》七章五十三条减少一条,其中合并一条、删除一条、增加一条。 合并一条。2019年承德市机构改革,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并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以将原《办法》中第五条市发改部门职责、第七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合并,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第五条;同时,根据市司法局出具的审核意见,在《办法修订草案》中使用“市发展改革部门”,不再使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删除一条。删除原《办法》第三十八条部分内容,保留内容合并到《办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予以明确。原《办法》第三十八条:“市级储备粮轮换的价差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在市农业发展银行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以盈补亏。市级储备粮轮换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由市财政部门解决。在规定的空库时间内,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照常拨付;市级储备粮超过规定的空库时间(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时间)不能入库的,对空库部分停止拨付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在实际工作中,我市的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由承储企业采取市场化收购、自负盈亏,轮换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市级储备粮轮换盈亏实际执行与原《办法》规定不一致。为解决这一问题,统筹考虑减轻财政负担,调动承储企业积极性、主动性,删除原《办法》第三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的价差收入应当及时上缴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在市农业发展银行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以盈补亏。市级储备粮轮换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由市财政部门解决”等内容,保留“在规定的空库时间内,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照常拨付;市级储备粮超过规定的空库时间(包括经批准延长的时间)不能入库的,对空库部分停止拨付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内容。保留内容合并到《办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予以明确。
增加一条。《办法修订草案》增加第五十一条:《承德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未确定事宜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承德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是参照《河北省省级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冀粮规〔2020〕3号)制定、于2021年3月22日印发实施的,早于《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冀粮规〔2021〕17号)发布时间(2021年4月14日)。
(二)参照《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对原《办法》修改了6条。
一是修订了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将原《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同一库区完好仓容量一般在1.5万吨以上”修订为“同一库区完好粮油仓储设施容量:粮食仓容在2.0万吨以上,食用植物油罐容0.3万吨以上”,在《办法修订草案》第十五条第一款予以明确。
二是修订了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确定方式。将原《办法》第十七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确定,由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提出建议,经与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协商一致后确定,并报市政府备案。必要时,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法律及规定实行公开招标”,修订为“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确定,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承储企业条件和有关法律及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方式”,在《办法修订草案》第十六条予以明确。
三是增加政策性管理业务与商业经营性业务分离的内容。根据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有关文件中“按照政策性职能和商业经营性职能分开原则,人员、实物、财务、账务严格分开”的要求,在原《办法》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后增加“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在《办法修订草案》第十八条予以明确。
四是修订了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确定方式。原《办法》第二十八条:“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市财政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储备粮采购前根据当时市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入库后由上述部门共同核定;条件成熟时,也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或招标确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参照《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第五条,修订为:“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购买粮油价款和入库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构成。储备粮入库成本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竞价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需采取其他方式确定入库成本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核实相关承储企业入库成本后研究确定。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确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在《办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予以明确。
五是删除了与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相关的内容、简化了与市级储备粮轮换相关的内容。《承德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承德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分别于2020年12月31日、2021年3月22日印发,已经明确了市级储备粮轮换、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相关业务规定和要求,此次修订删除了原《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与成品粮储备管理相关的内容、简化了与市级储备粮轮换相关的内容;在原《办法》第三十一条“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以粮食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后增加“优先轮换储存时间较长或者出现不宜存情况的储备粮”;将原《办法》“轮入的粮食原则上应当是当年收获的新粮,并符合国家规定的中等以上质量标准”修订为“轮换入库的市级储备粮应当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标准”。删除和简化后的内容分别在《办法修订草案》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予以明确。
六是增加了小麦轮换空库期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在原《办法》第三十五条“因市级储备粮轮换形成暂时空库的,空库时间可按轮换批次滚动计算,不得超过4个月”后增加“在实施最低收购价政策期间,小麦轮换空库期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办法修订草案》三十四条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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