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24/2022-25050 | 主题分类: 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发布机构: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承)文综罚字〔2022〕002号
当事人: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承德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1308027216987288)
住所(住址等):承德市双桥区广电路58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2年1月12日,承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尚玉颖(03080021004)、于力(03080021020)收到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广播电视监测中心《关于河北广电集团承德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插播“游动字幕”广告线索移交函》。监测中心于2022年1月6日对承德广播电视播出系统进行检测时,监测到河北广电集团承德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插播“游动字幕”广告。2022年1月21 日08时 40分,执法人员尚玉颖(03080021004)、于力(03080021020)对河北广电集团承德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询问,发现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承德有限公司涉嫌以“游动字幕”的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经查,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0日,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承德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2022年1月21日被我机关以一般程序立案。2022年1月21日,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承德有限公司负责人前来我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承德有限公司同时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及证据材料,并进行了签字确认。
2022年1 月27 日,案件调查终结。现已查实,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0日,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承德有限公司违反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承德有限公司,能够自行承担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质。
证据二:段培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承德有限公司法人。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张怀宇为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承德有限公司负责人,受段培杰委托,全权处理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承德有限公司违反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的调查、询问、处罚相关事宜。
证据四:张怀宇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五:情况说明1份。证明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承德有限公司为河北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故《广播电视节目业务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为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
证据六:《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承德有限公司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资质。
证据七: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河北广电网络集团承德有限公司违反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证据八:承德市广播电视监测中心提供的《关于电视节目非法插播“游走字幕”广告的监测清单》1份。
证据九:承德市广播电视监测中心提供的视频刻录光盘1张。
(处罚理由和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参照《河北省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并处罚款4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双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广播电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双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2022年2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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