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7/2022-2584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承德市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置技术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2022-04-21   12时49分 浏览次数:

 

 

 

 

承市建发〔202225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承德市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置技术管理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牵头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方面的安排部署,全面提升我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水平,现将《承德市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置技术管理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21日

 

 

承德市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置技术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逐步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目标,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条  各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牵头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已实现全域第三方保洁企业的县(市、区),由第三方保洁企业负责本区域内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具体工作;尚未实现全域第三方保洁的由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规划、建设应与县域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专项规划、建设相协调。

第六条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和选址应通过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的综合分析确定。垃圾转运距离较近的县(市、区),可采用“村收集、乡镇转运、 县集中处理”模式。垃圾运输距离较远的县(市、区),可采用“村收集、乡镇转运和区域处理”模式。严禁将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农业生产废弃物、建筑垃圾混入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系统。 

第七条  农村生活垃圾严禁露天焚烧,严禁向河、湖、 池塘等水域倾倒垃圾,农村生活垃圾宜实施源头分类减量,减少外运出村的垃圾数量。严禁将农村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回填土用于道路路基和房屋基础等建设。

第三章  

第八条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设备)应根据各县(市、区)实际情况合理布局,与后续运输和处置系统相协调,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和收集站等应清洁密闭。

第九条  各县(市、区)所辖行政村应设专职保洁员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及设施(设备)维护。保洁员数量和组成可根据所负责的区域面积、垃圾产生量、收运方式、经济条件和基层组织情况合理确定,村庄保洁员设置比例不低于每100户1名保洁员,且每个自然村不低于1人。

第十条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应配置垃圾桶、垃圾箱等收集容器, 垃圾收集容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收集容器应美观适用、整洁卫生,防雨、防腐、耐用、 阻燃、抗老化,与周围环境协调,类型、规格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2.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与后续收运车辆相匹配,有利 于自动化或半自动化装载作业;

3.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应由专人负责环境卫生,定期进行 清洁;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在实行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化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并按分类方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应易于识别、方便投放,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车辆应按照农村生活垃圾产生量和收集距离配置,与前端收集和后端清运设施相匹配,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车应密闭、防腐、低噪,不应遗撒,并应定期消杀、清洗。

第十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站)建设形式应根据垃圾清运量和垃圾成分合理选择,可由多个垃圾桶、封闭式垃圾箱等容器组成,设置位置要远离农田、河道、坑塘、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

第十四条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站)应由专人负责运行和维护,保持点(站)内及周边环境清洁卫生,定期清洁、消杀。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农村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和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应与各县(市、区)域生活垃圾处理工程专项规划、建设相协调。

1.运输模式。应根据村庄分布、人口密度、道路情况、地形状况,以及运输距离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村生活垃圾运输模式和运输路线。农村生活垃圾运输包括直运模式、转运两种模式。采用直运模式的,乡镇可不设置转运站,收集点(站) 的垃圾直接由运输车运送至生活垃圾处理地;采用转运模式的,乡镇应设置转运站。收集点(站)的 垃圾首先运输至转运站,再集中运输至处理设施。

2.运输频次。农村生活垃圾运输频次应根据生活垃圾种类、产生量,结合农村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垃圾转运站等配套设施能力确定。

3.运输车辆。农村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依据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站)的垃圾装载容器类型,以及垃圾运输量、清运频次、运输运距、道路情况等因素合理配置,农村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密闭,防止垃圾沿途遗撒、滴漏。采用直运模式的宜采用压缩式运输车辆。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应由各县(市、区)统筹规划安排,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转 运站技术规范》CJJ/T 47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应设置的通风、降尘、除臭、降噪等装置应及时进行维护、保养。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产生渗滤液,应设置渗滤液收集池,并定期清运处理。

第十八条  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应采用成熟、经济、环保的技术,最终达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处置目标。

第十九条  农村生活垃圾应优先纳入县城(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处置,我市县域面积较大或偏远乡镇(村)可因地制宜建设小型化、分散化、无害化的处理设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级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建设,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牵头部门负责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定期监督检查和考核制度,采取明察暗访、重点督查、通报约谈等方式,对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清理、日常保洁制度运行、设施建设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中,未进行安排部署或安排部署不到位,致使本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没有正常开展的;未落实主体责任,敷衍塞责,没有进行认真排查清理积存垃圾及建立日常保洁制度的;工作作风不实,弄虚作假和形式主义,虚报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成效和瞒报存在问题的;对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农村生活垃圾问题,未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随意清理和收集转运农村生活垃圾,造成恶劣后果和影响的;未开展监督检查或开展监督检查不到位等,按照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工作职责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由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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