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02/2022-25453 | 主题分类: 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李春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少城市光污染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立法基本情况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如夜景照明、建筑施工、商业经营活动,以及户外广告和招牌等,是产生户外大气光污染、侵扰光污染、生态环境污染(局部气温上升)、眩光污染、颜色污染、景观污染的成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对于光污染侵权,可依法请求予以禁止并请求赔偿。
但由于光污染属于新型物理性污染,光辐射环境管理是一个比较新的领域,污染与影响的量效关系仍需进一步研究,光污染认定存在技术难点。目前仅《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光辐射是环境污染的具体形态,对光污染防治提出了总体要求。尚无鉴定光污染强弱的环境影响检测手段和技术规范标准、尚未有具体有关防治光污染的法律、法规。据了解,2018年原环境保护部组织对全国多个典型城市开展光污染管理实地调研,将逐步探索建立光污染监督管理体制,制定光污染环境标准体系。
二、我市主要工作措施
(一)细化明确部门工作职责。我市对光污染防治工作中,住建部门把好建筑物灯光照明规划、审批关,严格把控好新增光污染源;市城管部门对当前引发光污染的照明设备进行动态摸排,对产生光污染的行为及时处置;市场监管部门对灯光设施严把销售关,鼓励公共场所使用不伤害人眼的专用场景灯,防止灯光滥用;交管部门组织各地落实开展城市道路和公路交通监控设备补光灯排查整改工作;生态环境部门综合组织协调光污染防治工作,贯彻落实好光污染相关的政策、规定。
(二)科学编制专项规划。我市编制了《承德市中心区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并于2019年完成了一次修编,修编后的规划是原规划的继承、发展和完善,对市中心区照明分区和亮度、功率密度值、光污染限值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我市城市照明管理工作更加法制化、规范化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树立了绿色照明发展理念,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科学实施、节能优先。
(三)优先完善功能照明。优先完善功能照明,保证城市功能性照明安全、低耗、完备、协调,新建改建城市道路按规范安装功能照明,装灯率达到100%,推广高效节能、环保绿色的新技术,鼓励使用LED等节能产品,推进智慧照明建设,淘汰低效落后的高能耗产品,严格控制不可维护的一次性照明材料使用。加强城市亮化日常维护和运行管理,每日对城市亮化进行巡查,发现破损立即通知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维修,发现不正常闪烁、光污染影响周边的亮化灯具及时要求关停。
(四)严格管理景观照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管控,杜绝盲目建设大规模、高投入、超豪华照明设施,避免奢侈浪费,亮化项目实施前充分进行调研,避免光污染。如主干道附近显示屏画面不能频繁快速变更,景区、商业区、居民区以不同的标准严格控制光度值和启闭时间等。开展广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动,将市区的门头游走字幕、侧立灯箱、楼顶字等影响视觉感官的户外门头牌匾全部拆除。在此基础上,统筹考虑历史、文化、建筑、环境等因素,科学确定景观照明创意特色和方法,提高城市夜景品位,促进旅游业发展。
(五)加强道路光污染管控。针对驾驶员滥用远光灯的情况,交警支队结合实际在组织开展“不按规定使用灯光专项整治行动”4次,治理道路“光污染”,执法人员根据辖区情况,在车流较集中的路口设置检查点,采取宣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对途径卡口的各类车辆夜间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行为进行整治。民警充分利用执法记录仪、相机等科技设备对违法事实进行取证,确保每一起违法行为规范、合法、有效,让整治行动落到实处,切实减少因滥用远光灯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整治期间共查处不安规定使用灯光违法行为22起。
三、下一步打算
您提出的建议,问题说得透,原因找得准,措施提得实,很有前瞻性,值得我们在工作中认真借鉴。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建议内容,积极开展工作。一是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光污染情况的现状,促进光污染防治在立法层面早日取得进展,建立有法律强制力的污染认定标准和光污染防治依据,明确光污染防治责任部门,为今后预防光污染提供法律依据,促进光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二是切实履行部门工作职责,强化日常监管,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提高光污染控制精细化管理水平。真正做到事事有人管,事事有落实,营造一个良好的人居环境。三是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加大对光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光污染危害性的认识,努力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从源头上加强对光污染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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