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7/2023-2612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承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3-04-28   18时53分 浏览次数: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承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进一步规范我市既有住宅电梯加装工作,我局会同有关单位起草了承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5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件方式。请将意见发至电子邮箱,主题请注明“加装电梯征求意见”字样。

2.信函方式。请将意见邮寄至: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综合楼(物业监管科 201室),并在信封上注明“加装电梯征求意见”字样。

 

电子邮箱:wuyejianguanke@126.com

邮寄地址:双桥区东兴路7号   

联系电话:2035605
     

附件:《承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28日             

  

承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我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建房市〔2022〕1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愿的原则,稳妥有序开展各项工作;本着方便生活、合理和谐,引导业主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统筹兼顾、保障安全,既要确保加装的电梯安全美观,也要确保加装电梯不影响既有住宅、小区的整体安全和美观。

第二章 申请条件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既有住宅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建筑结构、抗震、消防等相关标准;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既有住宅拟加装电梯所在单元业主应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1.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2.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3.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同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约定某单位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书面协议

4.对利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拟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等设施的,应由设施相关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五)文物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高度不超过现有住宅建筑高度。

资金筹集

 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业主自筹。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费用主要享受加装电梯服务的所有业主承担,相关业主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分摊比例由业主协商确定。

(二)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三)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对有加装电梯需求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和特困救助供养、城乡低保等特殊困难家庭给予适当补贴。

(四)社会投资和捐赠。

第四章 实施主体

第五条 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 以幢或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本幢或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

第六条 申请人负责组织协调、方案制定、协议签订、工程报建、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共同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1-2名代表或者自主选择(委托)其他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第七条 请人自主选择(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共同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委托代理人根据委托授权范围开展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第八条 申请人就加装电梯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明确费用的估算筹集、分摊方案,以及电梯建成后所有权归属、加装电梯投入使用后运行维修费用(检验检测、电费、保养、维修、更新、管理、保险等费用)分担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委托方案等内容。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加装电梯施工前,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负责电梯运行后的安全管理工作,并签订电梯使用管理协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是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等具有管理能力的单位。

第五章 项目报备

第十条 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后,应向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报备,提交如下材料:

(一)房屋权属证明

(二)授权委托协议;

(三)加装电梯协议

(四)电梯使用管理协议

征求相关业主意见书面材料;

(六)拟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等设施的相关业主征求意见书面材料;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备后,提交的相关资料真实性进行核实,签署《加装电梯报备意见》。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充分发挥社区工作优势,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居民协调工作,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正确引导。

 委托设计

十二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专项设计应按整个小区或整幢住宅楼为单位进行设计,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一)编制加装电梯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研究是否能够满足规划、消防安全、建筑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是否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是否影响建筑自身及周边现有住宅日照,既有住宅供电等配套设施是否满足电梯需求。加装电梯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下列结论内容:

1.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研究结论;

2.消防安全的研究结论;

3.规划要求的研究结论;

4.加装电梯运行的配电等设施的研究结论

(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单位经编制加装电梯可行性研究报告,认为项目确实可行并经申请人确认后,可接续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统筹考虑加装电梯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配套设施及消防安全的影响,确保加装电梯后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不受影响必要时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原有建筑进行检测鉴定。

第十三条 加装电梯不得压占城市道路红线。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查

第七章 联合审查

十四 属地行政审批部门应建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绿色通道,指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受理窗口。建设单位持以下材料属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加装电梯手续

(一)加装电梯报备意见》;

(二)加装电梯可行性研究报告;

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

(四)加装电梯协议及电梯使用管理协议;

(五)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属地行政审批部门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负责召集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属地规划、住建、市场监督、综合执法、供电等部门以及涉及迁改管网(线)的专营单位,对加装电梯项目进行联合审查,签署联合审查意见;当场无法确认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向属地行政审批部门反馈书面意见。

十五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社区居委会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公示的监督工作。经联合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效果图及意见反馈渠道在拟加装电梯单元口和小区主出入口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经公示无异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加装电梯公示证明》上盖章确认公示有异议的,申请人应与异议人自行协商,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仍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组织调解,尽量促进达成共识,并对调解情况进行记录,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且符合加装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加装电梯公示证明》上盖章确认,并注明协商结果相关当事人仍有异议的,涉法纠纷应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六条 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当积极搭建社区协商平台,组织业主民主协商,引导持异议双方理性表达意见诉求,妥善解决问题矛盾。加装电梯相关业主本着方便生活、合理和谐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十七 属地行政审批部门依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加装电梯公示证明》以及通过审查的设计文件,按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房屋建筑竣工验收时已预留了电梯井加装电梯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办理施工许可

十八 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通知》(冀建法改〔2021)11号)的规定,对于超出限额和规模的加装电梯工程,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同步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属地行政审批局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并公布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同步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指南及清单,受理后同步实施并联审查,并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九条 工程投资额或建筑面积在我省省定施工许可限额以下的,可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书面告知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范围。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各自职责对加装电梯工程完善相关的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全程做好加装电梯施工安全技术指导服务,指导工程参建单位落实质量安全的相关要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强化属地管理,督促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履行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

工程施工和验收

二十 建设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及工程质量负总责,委托的土建施工、电梯安装、监理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法定资质,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书面合同。土建施工、电梯安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质量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并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遵循质量、安全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接受相关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施工单位可根据工程需要,要求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及周边建筑物进行动态监测

 属地各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按照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土建工程完成自验后,建设单位应向属地行政审批部门提交联合验收申请,由属地行政审批部门与建设单位约定时间进行联合验收。经联合验收合格,由属地行政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备案机关依据《联合验收意见书》直接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向属地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资料

二十二 电梯安装单位凭《联合验收意见书》《竣工验收备案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到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电梯设备安装告知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加装电梯的监督检验。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30日内,携带检验机构出具的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等资料,到属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安全管理

二十四 电梯投入使用前,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

二十五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协议后,申请人应共同重新委托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帮助协调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于无法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承担电梯安全管理职责。未落实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且未签订电梯使用管理协议前,电梯不得运行。

第二十七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主体中的业主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业主应当按协议的约定承担原业主的管理责任和义务,需重新约定维护保养分摊等电梯管理责任义务的,变更后的业主应与其他加装电梯业主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十一 职责分工

二十八 各县(市)、区政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主体,属地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负责加装电梯项目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安全资料核验负责项目土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联合审查和联合验收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全市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工作,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联合审查和联合验收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指导全市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召集双桥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联合审查、施工许可证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工作;县(市)、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召集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联合审查施工许可证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和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

(四)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全市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及质量安全和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做好监督检验工作;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办理加装电梯安装告知,负责辖区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及质量安全和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联合审查和联合验收工作

)市城市行政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全市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违反规划要求行为查处工作及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工作县(市)、区城市行政综合执法局负责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违反规划要求行为的查处及行政处罚工作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联合审查和联合验收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市做好社区协商工作;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具体落实本辖区社区协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县(市)、区落实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   

二十九 各县(市)、区政府应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推进和落实,要责成相关部门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报指南,明示办事流程、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受理地点和电话等内容,审批环节申请材料采取一次性告知单的形式进行明确。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应急预案,稳妥处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社会风险。

三十 既有住宅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在不增加与电梯无关的建筑功能和建筑面积情况下,不需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增加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补缴地价款,也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电梯协议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接和履行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十一 本细则施行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照职责分工,属地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未书面告知质量监督的项目,由属地住建部门负责查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管理,并组织做好持异议双方矛盾的协商、协调工作。

第三十 2022年1月1日施工许可限额调整后加装电梯井道已完工但未取得施工许可的项目,取得规划和消防可行性论证意见、结构安全论证意见,在履行相关公示程序后,由具备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资格鉴定机构对电梯井道进行质量安全鉴定

申请人在履行相关公示程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加装电梯公示证明》及相关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后,到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办理电梯设备安装告知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加装电梯的监督检验。

第三十三条 参与建设的各责任主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加装电梯工程项目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工程建设期内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在加装电梯项目设计使用年限内,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出现质量事故以及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三十四 既有非住宅类加装电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三十五 《承德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承市建发[2019]71号)同时废止。

 

附:1.《加装电梯报备意见书》

        2.《加装电梯公示证明》

附件 加装电梯报备意见书和加装电梯公示证明.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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