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025-00061 |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文件编号: 承市政办字〔2024〕38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县(市、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承德高新区、御道口牧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部门:
《承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2023年12月11日印发的《承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5日
承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及《承德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自然灾害达到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执行本预案。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四)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承德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承德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全市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按照《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合设立承德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24〕32号)规定,承德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职责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二)承德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承德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省级、市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
6.按规定及时向省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和救助情况;
7.适时组织各个成员单位选派专业素质高、业务精通的人员参与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建议,为全市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后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意见。
三、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林草、地震等部门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到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判分析,当可能威胁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地方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二)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三)做好救灾物资准备,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协调联动,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可提前调拨;
(四)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五)根据工作需要,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六)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四、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一)灾情信息报告。
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2.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重大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本级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报告。
3.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初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5.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城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自然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6.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相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7.对于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针对重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二)灾情信息发布。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一)一级响应
1.启动条件。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万间或1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5万人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县(市、区)农牧业人口30%以上;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市委报告。
3.响应措施。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市应急管理局可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上报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的专业人员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灾情需要及时将上级、本级救灾资金和款物拨付受灾地区,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灾物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调拨通知将救灾物资运抵受灾地区。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市应急管理局迅速调派市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据部门职责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在受灾地区党委、政府调度下,科学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承德军分区、武警承德支队根据市直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市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承德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国网承德供电公司做好电力工程修复、电力应急保障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应急测绘单位开展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气象局负责气象信息的实时监测、预警,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呼吁社会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市救灾捐赠款物。市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部署要求,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二)二级响应
1.启动条件。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5千户以上、3万间或1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县(市、区)农牧业人口15%以上、30%以下;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决定。
3.响应措施。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2)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统计上报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的专业人员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灾情需要及时将上级、本级救灾资金和款物拨付受灾地区,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灾物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调拨通知将救灾物资运抵受灾地区。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市应急管理局迅速调派市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据部门职责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在受灾地区党委、政府调度下,科学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承德军分区、武警承德支队根据市直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和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应急测绘单位开展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承德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救灾捐赠活动。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组织救灾募捐活动;
(8)加强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9)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部署要求,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三)三级响应
1.启动条件。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2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千间或1500户以上、1万间或5千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市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万7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县(市、区)农牧业人口5%以上;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报告。
3.响应措施。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其委托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统计上报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灾情需要及时将上级、本级救灾资金和款物拨付受灾地区,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灾物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调拨通知将救灾物资运抵受灾地区。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市应急管理局迅速调派市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依据部门职责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在受灾地区党委、政府调度下,科学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承德军分区、武警承德支队根据市直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和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承德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救灾捐赠活动。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组织救灾募捐活动。
(8)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部署要求,市应急管理局会指导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
(9)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四)四级响应
1.启动条件。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含本数,下同)、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群众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全市范围内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7万人以下;县(市、区)行政区域内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县(市、区)农牧业人口3%以上;
(5)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
3.响应措施。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汇总统计上报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上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下拨救灾款物。根据灾情需要及时将上级、本级救灾资金和款物拨付受灾地区,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紧急调拨生活救灾物资,市发展改革委员根据调拨通知将救灾物资运抵受灾地区。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市应急管理局迅速调派市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承德军分区、武警承德支队根据市直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委、市疾病预防控制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五)启动条件调整。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六)响应联动。对已启动市防汛(抗旱)、防台风、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三级以上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及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地方启动三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向相关地区通报,所涉及地区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七)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六、灾后救助
(一)过渡期生活救助
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2.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要指导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3.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各地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同时商市财政局研究确定本级补助资金方案。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2.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受灾群众解决住房问题。
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4.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涉灾部门评估鉴定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5.根据受灾地区资金申请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完成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申报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及本级补助资金确定等工作。
6.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按规定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7.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指导地方根据评估结论采取必要的工程治理措施;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三)冬春救助
1.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抓好落实。
2.应急管理部门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确定需冬春救助人员规模。
3.受灾地区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地区资金申请和评估需求,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报冬春需救助资金申请,并监督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5.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地方申请视情调拨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七、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级负担机制,督促各地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1.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根据核定的灾害损失情况,各级政府依法依规,合理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4.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5.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二)物资保障
1.合理规划全市救灾物资储备库网络布局,进一步改善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支持各县(市、区)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站、点)。
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
3.加强各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三)通信和信息保障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2.指导各县(市、区)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和救灾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实现灾情信息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四)装备和设施保障
1.市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2.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识。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3.灾情发生后,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五)人力资源保障
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健康、林草、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健全覆盖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落实灾害信息员注册登记和培训制度。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有条件的设立AB岗。
(六)社会动员保障
1.依据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规范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灾害发生后,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七)科技保障
1.建立健全环境与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开展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
2.组织涉灾相关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3.建设相关部门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快速传递和共享。
4.支持和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
5.建立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报预警和减灾救灾信息的全面立体覆盖。
(八)宣传和培训
1.组织全市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自救互救、保险等方面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2.组织开展对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八、附则
(一)术语解释
1.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救助是指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人员给予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临时性、阶段性生活救助以及对因灾死亡人员家属给予的抚慰。
3.本预案所称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遭受自然灾害影响,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转移安置(包括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保障食品、饮用水、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指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前正常生活面临困难,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
(二)责任与奖惩。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市应急管理局应结合重大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开展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2.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3.地方各级防灾减灾救灾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国家、省级、市级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县级预案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市应急管理局加强对地方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地方动态完善预案。
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5.本预案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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