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24/2024-28907 | 主题分类: 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发布机构: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一、案件名称
承德市青某旅行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案件情况
2024年10月30日,承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对承德市青某旅行社现场检查时,发现了该单位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承德市青某旅行社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构成了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法律依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公布〈京津冀地区文化市场初次违法后果轻微行为不予行政处罚36条清单〉的通知》第三十六条:对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
四、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处罚,依法进行教育
五、处罚单位
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六、处罚时间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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