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34/2024-28014 | 主题分类: 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发布机构: 市文物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5月28日,河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原有五章三十六条,修改后共五章三十七条,新增考古前置和文物活化利用内容,进一步筑牢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和利用的法治屏障。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改《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条例》于2003年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前已实施20多年。这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诸多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先后出台或者修改,《条例》部分规定已与上位法不一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弘扬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多次作出重要部署。此次对原《条例》进行修改完善,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是进一步践行文物安全承诺,凝聚文物强省建设新共识,构建科学完备的文物保护法规体系的重要一环。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为衔接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适应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文物保护和合理利用要求,立足以下三个方面对原《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建设保护,考古优先。坚持“先考古、后建设”。规范“两线”管理,对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两线”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实现考古前置法定化,为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推行“考古前置”全覆盖提供法治支撑。
(二)系统保护,注重协调。保护优秀历史建筑,不仅仅要保护建筑本身,更要关注它周边的物质环境、人文环境和社会环境。既有建筑应与历史建筑及其历史环境相协调,保护好历史建筑周边地区的历史肌理、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因此,条例中设置了整体保护、分类处理的规定。
(三)传承保护,活化利用。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文物资源丰富多样,要在保护中传承,把文物合理用起来,让文物活起来,使文物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此,将文物活化原则落实到新修订的条例里,增加相关规定,让文物说话,讲好中华故事、弘扬中华文化。
三、重点补充和调整了哪些内容?
新通过的《条例》重点补充和调整了以下内容。
(一)坚持考古前置。增加了在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前应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规定,将考古调查、勘探工作作为建设工程的前置条件。《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在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单位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将考古调查、勘探工作作为建设工程的前置条件,让考古成为保护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第一道防线。
(二)推进文物合理利用。增加合理利用文物资源的相关内容,提高文物研究阐释和展示传播水平,推动文物工作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在第二十一条中,明确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借用、合作办展、在线展览、科学研究、文化创意等方式,加强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提高馆藏文物利用效率。明确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为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有关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引导通过多种手段充分挖掘、发挥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公共教育、文化服务等作用,并以“法”的形式为文物活化利用提供坚强保障,让更多群众共享文物保护新成果,切实推动文物工作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三)突出整体风貌保护。对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有关建设活动和既有建筑管理进行了细化完善,既加强文物保护,同时突出对历史风貌保护。重点对第十六条第二款作了修改完善,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从影响本体安全、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三个方面进行排查,并分类处理,将文物保护与老城保护、城市更新相结合。同时,对拆除、迁移、改造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法给予补偿的规定,将文物保护与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相结合,积极推进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工作开展。
(四)完善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为适应新形势下文物保护工作的新要求,此次修改增加并调整了部分禁止性行为,并对法律责任部分作出对应性修改,力求以“刚”的约束促进“实”的保护。根据禁止性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执法部门的不同,在第二十五条中将禁止“建坟立碑”活动单列,并衔接上位法规定,调整了处罚方式和罚款数额;与文物保护法和有关低空飞行管制要求相衔,在第二十五条中完善了对低空飞行活动的禁止性要求,并明确该项违法行为的执法主体为公安部门。针对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木结构建筑多、森林草地多,特别突出了防火要求,在第二十六条增加了禁止“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各种火源火种”,禁止“在宗教活动场所规定区域外焚香”的内容;针对避暑山庄内水系多、临水建筑多的特点,在第二十六条增加了禁止“游泳戏水以及在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保护管理机构允许的时间以外进入冰面活动”和禁止“钓鱼、放生”的规定。适应保护管理工作需要,并衔接上位法规定,《条例》对上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增加、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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