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685/2024-28009 |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 | 发布机构: 承德市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切实加强招商选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承德市招商选资中介服务机构认定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承办传〔2022〕6号)修改如下:
《承德市招商选资中介服务机构认定和奖励办法》“四、奖励条件及标准的认定。(一)引入的新注册企业累计形成市级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含),且单个企业当年形成市级收入不低于50万(含),按照引入企业当年形成市级收入的10%给予奖励,按照上述条件连续奖励三年”内容予以废止,其他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
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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