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18/2024-27895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 发布机构: 市城市管理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承德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补贴价格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城管局,双桥区环卫局,宽城县、滦平县住建局:
为进一步规范承德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补贴价格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我局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承德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补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请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参考执行。
附件:承德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补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8月2日
承德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补贴价格
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补贴价格(以下简称“补贴价格”)管理,促进我市资源节约型和生态文明城市建设,依据《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第17号令、《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3〕115号)等文件,结合我市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市已建和新建项目的补贴价格管理。补贴价格的定价调价采用简易调价、周期性审核调价和重大变动调价等方式,确定项目补贴价格。
第三条 补贴价格是指项目运营收入无法覆盖项目准许全成本及企业合理投资回报的部分,按吨给予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补贴的费用。
第四条 调试期和商业试运行期补贴价格按照中标价或暂定价执行,实行商业运营后应当参考本指导意见对项目补贴价格进行核算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垃圾焚烧处理属于公用事业和环保产业,补贴价格管理应遵循合理定价原则。
第六条 项目运营单位应当厉行节约,通过改进管理、技术创新等方式主动降低生产运营成本。
第七条 市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所有项目补贴价格调整的指导工作。各县、区政府负责项目工程决算审计、定价调价审定、补贴费用支付等工作。
第二章 焚烧补贴的构成
第八条 焚烧补贴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进行,即焚烧补贴按照每年上网售电等收入不能覆盖项目特许经营单位承担的项目年均运行成本、年度准许生产运营成本与合理利润的部分进行核算。核算公式如下:
公式一:S=C+K+I+Y-E-M
S:年度焚烧补贴(元)
C:年度准许生产运营成本(元)
K:年度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元)
I:年度利润(元)
Y:年度实缴纳税金(元)
E:年度上网售电收入(元)
M:年度其它收入(元)
年度准许生产运营成本,包括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三废处理费,职工薪酬,修理费和其他费用。年度准许生产运营成本的核定,应参照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年第8号)。
第九条 生产运行成本。
(一)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三废处理费包括需要外购的原材料、燃料、药剂、用水、动力辅助材料及三废处理材料费用等。项目如无配套飞灰填埋处置设施的,飞灰运输费和填埋处置费可在年度准许生产运营成本中列支。
(二)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含管理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服务相关的支出等。
(三)修理费包括设施设备维修材料费、人工费(含委托给专业公司维修服务费)。
(四)其他费用包括办公费、差旅费、董事会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研究与开发费、排污费、检测费、展厅维护和宣传费、劳动保护费、保洁服务费、绿化维护费、安全应急费、安保服务费等。
第十条 其他参数。
(一)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采取BOT和TOT模式运营的项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应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按照年限平均法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完成计提折旧和摊销,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残值率均为零。采取BOO模式运营的项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应在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指导意见,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计提折旧和摊销。
(二)项目年度利润总额要结合生产运营成本、实缴纳税金与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费等支出进行测算,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三)年度实缴纳税金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适宜的税种。
(四)年度其它收入指年度内除上网售电收入以外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收入,包括增值退税收入、碳交易和碳减排收入、特殊垃圾处理收入、餐厨垃圾处理收入、供汽收入、炉渣利用收入、飞灰填埋收入和其他政府补贴收入(即除垃圾焚烧处理补贴之外的其他政府补贴)等所有收入。
第三章 调价规则
第十一条 项目在投入商业运营后,按项目中标价执行,后续调价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有关约定进行调价。
第十二条 实施提标改造或扩建的项目,须经县(市、区)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由市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最终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自2024年9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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