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3524/2025-00013 | 主题分类: 旅游、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发布机构: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一、案件名称
开发区某单位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二、案件情况
2024年11月26日20时,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开发区郭营子的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门口悬挂“**商务休闲会所”门牌,检查时正常营业中。该单位办理了《营业执照》,没有悬挂、不能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核实该单位营业期间非法所得3380元。
三、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四、处罚结果
1、以责令关闭的方式予以取缔;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380元(叁仟叁佰捌拾元整)
3、投资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处罚单位
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
六、处罚时间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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