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025-01147 | 主题分类: 民政 | 发布机构: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养老服务的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深刻汲取隆化县国恩老年公寓“4·8”重大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生产风险防范,规范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深化落实防控措施,健全完善防控体系,切实保障在院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上位文件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一)压紧压实各方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把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各类养老机构管理重大问题。督促养老机构落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等规章、标准和政策文件要求,持续推进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水平。
(二)强化养老机构监督监测机制。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监测工作,将服务质量问题多发频发、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突出、投诉举报集中的养老机构设置为重点监管对象,开展常态化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监测。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年人及其家属、新闻媒体从业者等群体中遴选招募社会监督员,重点围绕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开展监督,实现行业与社会监督一体化。
(三)落实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落细市、县、乡三级联动、相关部门协同共治的监管体系。规范养老机构现场检查流程和问题移交处置程序,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四)严格落实包联工作机制。严格落实领导包联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机制,做到养老机构包联全覆盖,督促、指导、帮助养老机构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强化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体系建设
(五)完善常态化检查排查机制。推行养老机构常态化检查机制,市级民政部门要联合应急、消防、住建、市场监管、卫健、城管等有关部门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治理活动,抽查比例不低于50%。县级民政局会同应急、消防、住建、市场监管、卫健、城管等有关部门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治理活动,实现100%全覆盖。县级民政、应急、消防、城管等部门每季度对辖区内养老机构实行全覆盖常规检查。
(六)强化限期整改督办机制。建立养老机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定期通报机制,对限期整改的,明确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限,确保风险隐患清仓见底、动态清零。建立养老机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督导整改机制,严防只检查不上账、重排查轻整改现象,全面形成隐患问题“检查、上账、整改、销账”闭环管理。
(七)落实安全生产主动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督促养老机构及时向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以及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在治理过程中采取监控防范措施,在事故隐患消除后组织验收等。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半年应向同级政府报告一次养老机构安全生产情况,并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相关情况。涉及重大问题隐患的随时报告。
(八)建立专家指导服务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从部门选派专家等形式,组建养老机构管理指导团,到重点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指导服务。按照“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带出一组明白人、整改一批安全隐患”的目标,重点帮助养老机构排查风险隐患,培训职工安全技能,建立健全双重预防机制,提升自辨自控、自查自治能力,弥补专业技术短板。
三、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方式
(九)建立养老机构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顶层设计,全面开展风险辨识、等级评定、风险管控和公告警示,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深化养老机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着力提升风险评估工作质量,督促其落实各项管控措施。推进养老机构安全生产隐患源头治理、重大隐患工程治理,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十)依托等级评定工作以评促改。持续开展等级评定工作,在等级评定过程中严把审查关,以评促改、以评提质。上年度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不予评定。被取消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两年内不得申请等级评定。
四、突出监管重点领域
(十一)加强登记备案管理。严格落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关于依法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法规政策要求,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规范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程序。
(十二)加强收费价格管理。严格落实《河北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加强养老机构收费管理,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加强机构收费管理检查,重点检查养老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约承诺信息等情况。
(十三)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指导养老机构按标准配足养老护理员。指导养老机构改善护理人员年龄结构,要符合法律规定,身体健康,具有相应的素质和能力。实施养老服务人才素质能力提升工程,持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素质能力和持证比例。将养老护理员列为急需紧缺工种,开展养老护理员、老年人陪护等政府补贴性技能培训。
(十四)加强入住人员关心关爱。合理规划入住人员分布区域,重点考虑老年人行动缓慢等特征,征得入住老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安置于建筑首层或平房等便于逃生疏散区域。依托“重阳节”“敬老月”,积极开展走访慰问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老年人社会氛围。
(十五)加强消防安全应急建设。按照消防相关规范要求配齐配全消防设施设备,依法依规办齐办全相关手续,严格落实消防设施定期检测制度。重点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配备灭火、救生、个人防护器材,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根据需要按照标准建设微型消防站并严格落实值班备勤制度。微型消防站将重点区域列为重点监护对象,遇有警情,按照“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原则,快速扑灭火灾、疏散人员。微型消防站要与当地消防救援站保持通信畅通、接受业务指导和培训,落实“三知四会”(知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会组织人员疏散、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要求。结合实际,制修订专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分部位、分班次、分岗位明确报警、疏散和扑救初期火灾的职责,明确疏散路线、程序和安置措施,逐人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每半年至少邀请消防救援机构指导组织开展1次消防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利用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的实战能力、引导人员安全疏散的能力,严格落实重点区域值班值守制度,每班不少于2名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的值班人员,严防夜间值班脱岗。
(十六)健全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探索建立养老护理人员从业补贴制度,对养老机构一线护理人员给予适当补贴,增强人才吸引力。严格落实省、市养老机构奖励政策,确保不漏发、不欠发、不拖发。
(十七)加强安全疏散管理。重点区域不得锁闭、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常闭状态,并设明显提示标识。设门禁装置的疏散门安装紧急开启装置。重点区域疏散通道顶棚、墙面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凸出装饰物,不得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镜面反光材料。重点区域不得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必须设置时应保障火灾情况下能及时开启。
(十八)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并落实逐级和逐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重点区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明确专人组织落实区域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汇报。自救能力较弱人员超过50人的单位建议配备注册消防安全工程师。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用火用电用气、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培训演练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将重点区域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严格落实防火巡查检查要求,重点部位白天至少巡查2次,其他部位每日至少巡查1次。加强每日夜间巡查,且至少每2小时巡查1次,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每月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1次全面测试,确保完整好用。委托社会第三方实施消防设施维保的,在使用方见证下测试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相关人员需签名确认测试结果。严禁擅自停用消防设施。涉及多产权管理的,与租赁场所的业主方、物业方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并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中相互监督。
(十九)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对机构负责人、从业人员、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开展消防安全培训,重点讲解火源、电源、可燃物、安全疏散等方面日常巡查检查方法,提高从业人员开展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能力。组织对重点岗位人员开展针对性业务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聚焦自救能力较弱区域和用火用电、易燃可燃物品管理、安全疏散等关键环节,学习消防管理、辨识风险、设施运行、应急疏散等方面的知识,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初期处置应对能力。培养消防安全“明白人”,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员工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加强重点区域内从业人员协助自救能力较弱老年人疏散逃生的技能培训。通过印发明白纸、集中宣讲、巡回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安全常识辅导和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高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人安全风险处置和应急逃生能力。养老机构在老年人入住前,要针对养老人员及亲属进行安全知识宣教。
(二十)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强化养老服务用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养老机构经住建部门检验审核合格后,不得擅自进行改建。开展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监督。养老机构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要严格落实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维修。对疑似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民政部门应依据《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民办发〔2023〕13号),会同各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房屋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疑似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立即责成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结果告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报告的安全隐患鉴定结果及时进行确认,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应立即停止使用、人员撤离并划定危险区域,按照鉴定报告处理意见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经再次鉴定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使用。养老机构不得变动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原已改变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的,需经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无安全隐患的方能使用。依据冀政办字〔2024〕50号文件规定,养老机构有电气焊动火作业的建设工程,限额以上的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和安全监督备案;限额以下的由业主向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民政等部门跟进指导监督。
(二十一)加强用电管理。严格养老机构用电安全管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电气设备,严禁使用“三无”产品、大功率电器,严禁超负荷用电,不得私拉乱接电线,配电箱下严禁堆放可燃物。重点区域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相应资格人员实施。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接头应采用接线端子连接,不得采用铰接方式,不得采用延长线插座串接方式取电。开关、插座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照明灯具应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指导养老机构定期对电气线路、电气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检测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并记录存档。电动轮椅及蓄电池不得在重点区域内充电、停放。设立专门的充电桩,规范电动轮椅、电动车等充电行为。
(二十二)加强燃气管理。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瓶、卡式炉等器具。使用燃气的厨房、锅炉房等用气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和紧急自动切断阀,将报警信号接入值班室集中监视。督导燃气经营企业加大对养老机构燃气设施巡查检查频次,落实燃气使用规范要求。指导养老机构在用气设施加装报警器及连锁切断装置,养老机构用火用气区域应与其他使用功能区域按相关要求分隔分离。建立单位燃气用户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安全用气知识宣传教育。加强养老机构醇基燃料使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压实养老机构主体责任,严把醇基燃料的来源、运输、存储和使用环节关,严防造成安全事故。
(二十三)加强用火管理。养老机构应设置吸烟区,重点区域禁止吸烟、烧香,严禁使用蚊香、蜡烛、火炉等明火,艾灸、拔罐等中医疗法确需使用明火时,应有专人看护。定期开展打火机等火种专项检查。加强易燃可燃物管理,重点区域除存放医疗、护理、保教保育用途或当季衣物等必要物品外,不得堆放其他可燃物品。重点区域除存放日常用量的消毒酒精、空气清新剂等易燃物品外,不得违规存放汽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重点区域妥善保管易燃可燃物品,及时清理废弃的易燃可燃杂物。
(二十四)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养老服务机构食品经营能力审核,督促养老服务机构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项目经营;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健全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建立健全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督促养老机构落实食品留样制度,完善餐饮具洗消制度。同时养老机构要保证食品加工环境场所干净卫生,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并定期维护保养;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演练,制定定期自查制度并执行。
本实施意见中所称重点区域,是指为火灾情况下缺乏自主逃生能力人员提供服务的区域,主要包括民政服务机构中直接为失能失智老年人等提供服务的区域。
本实施意见中所称单位,是指重点区域所在单位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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